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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垃完美真人 完美真人官方app下载圾处理方案十篇

作者:小编时间:2023-08-06 00:33 次浏览

信息摘要: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余泥(含泥浆)、建筑材料(含沙、卵石、灰浆等)及散体物料。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本县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本县城区建筑垃圾的处置管理;  (二)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证》、《城市建筑垃圾准运证》、《城市建筑垃圾临时消纳证》;负责《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服务资...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余泥(含泥浆)、建筑材料(含沙、卵石、灰浆等)及散体物料。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本县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本县城区建筑垃圾的处置管理;

  (二)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证》、《城市建筑垃圾准运证》、《城市建筑垃圾临时消纳证》;负责《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服务资格证》、《城市建筑垃圾消纳服务资格证》的受理和初审;负责建筑垃圾处置登记核量工作和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回填建筑垃圾;

  (四)负责对本县域区内建筑垃圾产生点、消纳(中转站)点和运输线路实施管理。

  (五)负责与本县域区内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实施施工现场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第五条公安、建设、环保、交通、工商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县城管局实施本办法。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县城管局应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参与联合执法。

  第六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县城管局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处置。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等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证》。经营性运输单位应当办理《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服务资格证》,并为实际承运建筑垃圾的车辆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准运证》;建筑垃圾消纳场等单位应当办理《城市建筑垃圾消纳服务资格证》。建筑工地、砖瓦厂等需要回填、利用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办理《城市建筑垃圾临时消纳证》。涉及同一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运输单位、受纳单位应当分别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但可委托其中一家单位统一办理。

  县城管局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及时到现场踏勘,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取得核准文件的单位确需调整建筑垃圾处置数量、地点、时间、路线等内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经核准后方可调整处置内容。

  第七条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到县城管局申报建筑垃圾处置计划,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还应当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证》。

  第八条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三)建筑垃圾处置清运计划(主要包括工程项目名称、地点、清运建筑垃圾的工期、数量、时间、路线和消纳场名称等);

  (四)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的《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服务资格证》和建筑垃圾消纳单位(消纳场)的《城市建筑垃圾消纳服务资格证》。

  第九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理产生的各类建筑垃圾。建筑施工工地进出口道路必须先行硬化或采取其它防止车轮带泥的有效措施,并进行清扫保洁;有专人负责现场管理,对不符合市容环境卫生要求的车辆,一律不准驶出现场。

  第十条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申请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企业资格的,清运车辆必须按统一标准,符合密闭化要求,并配置相应数量的运输车辆,配备办公用房、停车场地等。

  第十一条经营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申请《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服务资格证》,应当提供下列文件:

  第十二条《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服务资格证》有效期1年。建筑垃圾运输单位需要继续经营建筑垃圾运输业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

  在本年度内有3台以上车辆违反本办法规定,注销该运输单位的《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服务资格证》。

  第十三条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当在运输前持运输合同、《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服务资格证》和车辆基本资料到县城管局申领《城市建筑垃圾准运证》。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准运证》。

  《城市建筑垃圾准运证》实行一次使用制度,一个工地办理1次,工地转移的,应当交还旧证重新办理新证。《城市建筑垃圾准运证》实行一车一证,运输过程中放置于运输车辆驾驶室的前挡风玻璃上,随时接受检查。

  第十四条县城市管理局在确定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行驶路线、时间,应征求当地公安交警部门的意见。

  城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需要驶经禁行路段的,运输单位应当事先到县交警大队办理《通行证》。

  第十六条严禁无牌照、无合法来历的车辆从事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工作,严禁无证驾驶建筑垃圾运输车辆。

  第十七条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设置应当符合县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城区按照合理布局的原则,可分别设置1至2个建筑垃圾消纳场。经营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单位,应当办理《城市建筑垃圾消纳服务资格证》。

  第十八条需要回填建筑垃圾或者经营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等的单位,应当向县城管局申报办理《城市建筑垃圾临时消纳证》,由县城管局负责统一安排。个人或未取得《城市建筑垃圾临时消纳证》的单位,不得擅自受纳建筑垃圾。

  第十九条各类运输车辆进入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当服从场地管理人员的指挥,按要求倾卸建筑垃圾。

  第二十条居民住宅因维修、装饰、拆除等产生零星建筑垃圾的,应按城管部门指定的地点清倒,或委托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清运。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一)未经批准或经批准后不按有关规定堆放场料、渣土,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临街工地不设护栏或护栏设置不符要求,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或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施工场地的泥浆、污水外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五)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六)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责令其撤除,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0元以下罚款;

  (七)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手续,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责令其立即清除,并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运输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未按指定时间、地点、方式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的,责令清除,给予警告,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九)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影响环境卫生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车辆带泥运行污染路面的,或不作密封覆盖措施,造成泄漏、遗撒的,每辆(次)处以200元以上2000以下罚款。

  (十)出借、转让、涂改、伪造建筑垃圾处置和其他有关证书、单据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实行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许可制度。凡中心城区产生建筑垃圾和运输散装货物的各类建设或施工单位须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市建筑垃圾排放许可证》,对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地点进行核准,未经核准的,一律不得擅自运输处置;从事城市建筑垃圾、散装货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规定的专业技术条件,经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从事经营。

  二、实行车辆密闭运输管理制度。凡在中心城区从事建筑垃圾、散装货物运输排放的单位、个人及承运车辆必须符合密封运输条件,进行密闭加盖,并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准运证》,在车体安装准运标志、随车携带相关批准文件后,方可从事建筑垃圾运输业务。自本通告之日起3个月内,凡未取得《建筑垃圾准运证》等不符合条件从事建筑垃圾、散装货物运输的,一律不得驶入中心城区城市道路。需要处置建筑垃圾、散装货物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委托持有《建筑垃圾准运证》的运输单位或个人承运。

  三、实行建筑垃圾消纳场规划设置制度。市城建规划、国土资源、住管等部门和县区政府应做好建筑垃圾消纳场规划定址及建设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消纳场应有完备的道路、排水等基础设施和必要的机械、照明设施,专人管理,入场建筑垃圾应及时推平碾压,不影响正常生产生活。建筑垃圾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四、实行建筑垃圾源头监管制度。规划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施工工地监管,督促建设、施工单位认真落实文明施工责任,对建筑垃圾运输进出口道路实施硬化,在工地出口设置车辆清洗设施和污水泥浆沉淀池,确定管理人员。驶出施工现场的车辆应当保持整洁,禁止车轮带泥上路,污染城市道路。

  在建筑工程设计过程中,合理设计餐厨垃圾处理设施,不但能够提高建筑物的环保属性,同时也能满足城市环保要求,有效解决餐厨垃圾污染问题。从目前建筑工程设计来看,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在建筑工程中具有重要作用,在建筑工程设计中有效设计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对提高建筑工程设计质量具有重要作用。因此,我们应立足建筑工程设计实际,认真分析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在建筑工程中的设计方法,并探讨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在建筑工程中的应用及效果,提高餐厨垃圾处理设施的设计质量。

  随着建筑节能及环保的要求,将餐厨垃圾处理系统纳入建筑设计和施工中考虑,促进建筑功能的提升,对系统性解决城市垃圾围城有着重要的作用。考虑到餐厨垃圾处理的特殊性,以及餐厨垃圾处理对提高住宅舒适性的影响,做好餐厨垃圾处理,并将餐厨垃圾处理设施设计与建筑工程设计结合在一起,确保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得到有效利用。

  除此之外,餐厨垃圾产生者责任化---依照国外的成功实践,全国很多大中城市已在探讨垃圾收费的议案,垃圾走向收费将是必然趋势。餐厨垃圾的源头减量是解决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前环境污染的有效解决办法,最直接的源头处理就是以家庭或酒店为单位进行及时处理。在房屋建筑设计的同时设计餐厨垃圾处理、排放、收集系统,以及监控系统,通过增加合适的破碎处理设备将餐厨垃圾破碎后通过特定的排污管道进入小区收集池,适当处理后,将污水接入市政污水管网,由污水处理厂处理。收集池增设油水分离装置和沼气发酵、沼气发电等设备设施,将接收到的油和渣还能作为可再生能源利用,残渣可发酵产生沼气或沤肥,废弃油脂经提炼后卖给专业公司制备生物柴油或制皂,其收入来源用于补贴小区管理人员,提高其积极性。此外,油脂集中收集后更有利于行政部门实现监管。

  此外,家庭用起来完美真人 WM真人 APP也方便、快捷,一家人一餐饭产生的垃圾量一般2―3分钟就能处理完,省去了发臭及投运的麻烦。目前,已有很多高档社区引入了餐厨垃圾处理系统。

  在目前建筑工程设计中,对建筑物的功能性要求较高。其中餐厨垃圾的处理,成为了满足建筑物环保要求的重要目标。基于这一认识,我们不但要认识到餐厨垃圾处理设施的重要作用,还要在建筑工程设计中合理设计餐厨垃圾处理设施。结合建筑工程设计实际,餐厨垃圾处理设施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通过设计必要的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建筑物中的餐厨垃圾能够得到有效回收,对解决建筑物的餐厨垃圾处理问题有着重要意义。结合当前建筑物的使用需要,餐厨垃圾处理设施的设计是建筑工程设计的重要内容。

  随着建筑物环保要求的提高,如何有效解决餐厨垃圾处理问题,成为了困扰建筑工程设计的主要问题。基于这一需要,在建筑工程中设计餐厨垃圾处理设施,不但能够提高建筑物的环保属性,还能满足建筑工程设计的环保要求。

  餐厨垃圾处理能力,是衡量建筑物功能性的重要指标。通过设计必要的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建筑物的功能性得到了有效提高,对满足建筑工程设计要求和提高建筑工程设计质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推动作用。

  从目前建筑工程设计来看,餐厨垃圾处理设施的设计,应与建筑工程设计结合在一起,否则无法满足建筑工程设计的需要,也无法将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增加到建筑物主体设计方案中。结合建筑工程的设计经验,在餐厨垃圾处理设施的设计过程中,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由于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只是建筑物的附属系统,在具体设计中,还是要以建筑主体设计为主,并在建筑物功能设计中加入餐厨垃圾处理设施的设计,使建筑设计能够与餐厨垃圾处理设施设计形成有力的结合,提高餐厨垃圾处理设施的设计质量。

  为了突出餐厨垃圾处理设施的设计质量,在具体设计过程中,除了要与建筑设计相结合之外,还要注重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功能的发挥,使餐厨垃圾处理设施设计能够发挥其功能性,满足建筑工程设计的实际需要,提高建筑工程设计的整体水平。

  为了提高餐厨垃圾处理设施设计质量,在具体设计中,需要与建设设计特点相结合,提高设计的整体效果。

  在餐厨垃圾处理设施设计过程中,构建完善的餐厨垃圾处理系统是十分必要的。基于建筑工程设计的环保要求,以及建筑工程设计的现实需要,构建完善的餐厨垃圾处理系统是提高其设计质量的重要措施。下图为餐厨垃圾处理系统的设计流程:

  基于餐厨垃圾处理设施的重要作用,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在建筑工程中应用是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其中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在建筑工程中的应用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基于建筑工程对环保属性的要求,餐厨垃圾处理设施的设计在建筑工程中的环保系统中占据重要地位。结合建筑工程建设实际,餐厨垃圾处理设施的设计及应用,是满足建筑工程环保属性和构建完善的环保系统的关键手段,对完善建筑物的功能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小型餐厨垃圾处理设备可以完全实现机械化操作,且构造小巧、操作方便,在处理过程中无臭气散发、无废水沥出.根据餐厨垃圾处理后出料成分和出料量的不同,餐厨垃圾处理设备可分为“资源型”和“减量型”减量型处理机是将催化剂掺进预处理后的餐厨垃圾中,通过搅拌使分解垃圾的细菌活性化,经过数小时的搅拌后垃圾被分解为水和二氧化碳.资源型处理机则是兼顾了餐厨垃圾的减量化和资源化,是一种添加了高效菌种并控制堆肥条件的动态快速有机垃圾处理器对于建筑工程建设而言具有重要意义。

  国内近年来对餐厨垃圾无害化和资源化利用逐渐开始重视.北京市在奥运会期间建立了南宫垃圾处理厂,日处理量达到200t,餐厨垃圾经过处理后,可作为堆肥原料,剩余的污水和气体经过浸化处理达标排放。餐厨垃圾处理设施的设计及应用,对完善建筑物的功能具有重要意义。结合建筑工程设计及建设实际,正确应用餐厨垃圾处理设施,是解决建筑工程环保问题和提高建筑物基本功能的重要手段,对满足建筑工程建设需求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保证餐厨垃圾处理设施能够在建筑物中得到有效应用,在建筑工程设计环节就要将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增加到主体设计方案中,并监督餐厨垃圾处理设施的设计。因此,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在建筑工程中的主体设计中得到了重要应用。

  餐厨垃圾处理系统的建设应根据所选工艺特点、设备的成熟度,以及该工程服务区域和用户产生的餐厨垃圾量或预测的产生量,经技术经济性比较再确定。餐厨垃圾处理工艺流程的设计应符合餐厨垃圾无害化、资源化的需要,做到工艺完善、流程合理、环保达标,各工艺的衔接顺畅和单体设备的可靠。

  基础设施的建设应布局合理,设备设施与构筑物的间距应符合安全要求,且预留足够的设备检修空间。此外,基础建设及相关设备设施应具有耐腐蚀性。人流和物质流的通道应划分清楚,保证必要的通道供人力器具或车辆通行。收集间应做全面通风设计和环境维护设计,且应有防臭气散发的设施。

  当选用的处理工艺中有沼气产生时,沼气的产生、储存、输送环节及与之相关的设备设施等应具有防爆标准要求,不低于国家现行标准。

  利用收集池中收集的油脂提炼地沟油时,应根据主体工艺要求确定油脂分离工艺,优先采用物理分离方法,如在提炼过程中产生废气,则应考虑达标排放,提炼后的残渣和废液应进行无害化处理。

  通过本文的分析可知,从目前建筑工程设计来看,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在建筑工程中具有重要作用,在建筑工程设计中有效设计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对提高建筑工程设计质量具有重要作用。因此,我们应立足建筑工程设计实际,认真分析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在建筑工程中的设计方法,融入将餐厨垃圾进行源头处理、资源化、无害化的环保设计理念,并探讨结合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在建筑工程中的应用及效果,提高餐厨垃圾处理设施的设计质量。

  [1] 沈雪海,俞凯觎;餐厨垃圾的管理和处置[J];今日科技;2014年10期

  [2] 魏少琴,李功;银川市阐述垃圾管理恶化处置的初步研究[J];宁夏工程技术;2014年03期

  [3] 郑曼英;广州市餐厨垃圾管理对策研究[J];环境卫生工程;2014年03期

  [4] 徐福华,黄利华;伤害餐厨垃圾的资源化利用[J];中国环保产业;2014年04期

  建筑垃圾有几大特点:一、数量大。每拆除一处建筑物,都会产生几百吨甚至上千吨的建筑垃圾。致使城市建设固体排放物的排放距离越来越远,甚至无处排放。城市管理开始征收固体排放费用。用以加强固体排放物的管理工作。二、普遍性。全国城市都在搞建设,普遍存在建筑垃圾问题。三、经常性。建筑垃圾每天都在不间断地产生。四、污染性。建筑垃圾对植被和耕地及环境造成污染,侵占性地对土壤造成无机物污染,使土壤长期无法生长植物。

  本文分析国内外建筑垃圾处理现状以及天津市建筑垃圾产生量、现状及存在问题,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提出了城市建筑垃圾近远期处理规划建议。对于这类固体废弃物的处理,要遵从“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从理念,法律,经济,科技等方面提出解决方案。

  随着改革开放以来建筑业的迅猛发展,越来越多的建筑物拔地而起,带动了很多产业的发展,提供了许多就业机会,给城市带来了生机。然而,发展的背后也蕴藏着许多不足和危机,比如环境问题,生态问题。从建筑业的角度看,在楼宇建设和拆除的同时,每年产生大量的建筑垃圾,在不同的地区,不同建筑规模和经济实力,政府、地产商采取不同的办法处理这些建筑垃圾,有的回收利用,有的填埋,有的直接丢弃。

  我国建筑垃圾现状不容乐观: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垃圾产生量逐年增长。据估计,2005 年,全国城市建筑垃圾排放总量超过4 亿t。2006 年,仅上海市建筑垃圾产生量就达2500 万t,飞速增长的建筑垃圾带来了诸多环境问题,也引起政府及民众的关注和重视。2005 年6 月1 日,建设部颁布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标志着我国建筑垃圾处理已步入规范管理的轨道。然而,建筑垃圾处理涉及诸多环节,任何环节的疏漏都会带来环境、社会和经济影响。笔者通过对国内建筑垃圾处理过程的调查研究,从系统学角度对建筑垃圾从产生、收集、中转、运输到最终处置进行全过程分析,提出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的解决思路。联系环境管理规划知识,结合我国现阶段各区域具体情况,可以看出建筑垃圾问题的责任在个人、政府、企业三方。原因主要分三类:

  由于我国建设业环保工业起步较晚,对环境保护的知识宣传不足,宣传内容、类型也有限。例如,我们渐渐知道企业污水排放、个人随意丢弃垃圾等行为是破坏环境的行为,却很少有人知道建筑垃圾、电子垃圾、废旧电池的随意丢弃对环境的危害也是很大的。由于观念认识上的不足,导致人们没有对这些污染物保护的意识。工程建筑中,乙方便不经过任何预处理随意丢弃建筑垃圾,运到垃圾处理厂又和生活垃圾混在一起填埋,造成土地,能源的浪费。

  首先,要做到有法可依,必须加强立法和行政手段的干预,制定和实施环境标准,颁布和推行环境政策。行政手段的特征有权威性、强制性、规范性。任何事物,只有长期的执行某个规律后,才能让公众形成习惯。例如40年前,同中国公民一样,日本公众也没有垃圾分类回收的习惯,于是20年前日本政府通过了立法,强制垃圾分类回收,直到今天,日本的垃圾分类回收已经相当成熟,公众的意识也成为了习惯。 我国于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该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按《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规定,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将对施工单位最高可处10万元罚款,并在限期内清理所倾倒的建筑垃圾。但是,随意倾倒建筑垃圾,一般很难抓到现行。”为加强和规范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政府还需狠抓源头,制定相关地方政策,规范对建筑施工场现场的管理。具体措施如:尽量在符合安装视频要求的建筑工地,开工前安装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建筑垃圾必须交给经核准从事运营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等。

  其次,要从思想认识上解决:“建筑垃圾处置动态性强,反复性大,只有加强建筑垃圾回收利用的宣传教育工作,才能做到事半功倍。例如,北镇建筑垃圾受纳场是一个专门的建筑垃圾容纳厂,在这里,建筑垃圾通过分类回收,不仅节省了土地,也得到了更好的利用。为了宣传,北镇除了在当地电视台上加大对建筑垃圾受纳相关事项的宣传力度外,还印发了3000多份《北镇建筑垃圾及余泥受纳场公告》,发至各住宅小区、屋村、居委会、新建楼盘及工程运输车等;印制包括受纳场地址、电话、监督电线多块,装订在各住宅小区、屋村、居委会指定的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等位置;召集各小区物管理、屋村管理负责人、居委会村民小组负责人召开关于处理建筑垃圾管理的相关事宜。据了解,自受纳场启用以来,建筑垃圾乱倒、乱放的现象大大地减少。

  然后,要明确责任主体,谁产生谁负责。这里涉及到环境检测的相关知识。具体过程包括:现场调查确定项目布点采样分析测试数据处理整理上报。威海市是一个很好的例子:该市规定,建筑垃圾处置按照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力争实现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威海市要求,各部门要按照“属地负责、合理安排、统一管理、资源利用”的原则,合理确定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处置场所,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利用建设工地、规划开发用地及其他需要回填的基坑、洼地、矿坑等场地作为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的,需经建筑垃圾主管部门批准。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的设置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并需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或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和生态保护措施并得到有效执行。

  现今,一些开发商为了满足利益最大化,不惜以破坏环境为代价,施工中随意丢放建筑垃圾,肆意浪费水资源,给环境带来的重大伤害。这些由利益引起的问题中,主要分两种情况:1、因为企业经济实力有限,没有能力购置相应的处理设备。2、有经济实力,但没有强有力的执法监管,导致污染现象的发声。

  对于第一种情况,政府可以采取适当的补贴政策,帮助企业购置建筑垃圾处理设备或者运送到建筑垃圾处理站的运费补贴,政府也可以发展扶持这方面的租赁行业。建筑垃圾回收随着建筑业的发展应该是一个产业,在荷兰,2003年政府已经组建了专门的建筑垃圾回收公司,帮助中小型企业回收建筑垃圾,公司的设备包括运输车,粉碎机、仓库,实行产业化一条龙的服务外包模式,直到建筑垃圾被运到建筑垃圾处理厂。

  对第二种情况,可以用经济手段严控擅自处置行为,实现对建筑垃圾的有效管理。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在施工时应做到在临街施工现场周围设置硬质围挡;对车辆进出道路进行硬化;施工时采取防尘措施;保持驶离施工现场车辆的清洁;按规定排水,不得污染路面;工程停工、竣工后,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等。违反相关规定的施工单位,将被责令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或者未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以相应罚款。

  经济手段的最终目的是改变企业的生产方式――清洁生产。从生产――经济大系统的整体优化出完美真人 WM真人 APP发,对物质转化的全过程不断采取战略性、综合性、预防性措施。以提高物料和能源的利用率,减少和消除废料的生成和排放,降低生产活动对资源的过度使用以及对人类和环境造成的风险,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效益方面,最终做到降低成本,增加效益;降低污染物和设施建设费用、运行费用;降低风险,增强竞争力。

  这里技术就是处理建筑垃圾的技术,我国在这方面还比较落后,可以学习外国的相关经验。

  第一,建筑垃圾涉及到材料分子科学,尤其是无机材料。我们必须发展这方面的技术,已达到建筑垃圾的分来回收。例如,近期美国回收材料打造“资源保护屋”,美国住宅营造商协会开始推广一种“资源保护屋”,其墙壁就是用回收的轮胎和铝合金废料建成的,屋架所用的大部分钢料是从建筑工地上回收来的,所用的板材是锯末和碎木料加上20%的聚乙烯制成,屋面的主要原料是旧的报纸和纸板箱。这种住宅不仅积极利用了废弃的金属、木料、纸板等回收材料,而且比较好地解决了住房紧张和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

  第二、建筑垃圾与环境信息系统有着密切联系。环境信息体统,就是在环境管理工作中应用的经收集、处理而以特定形式存在的环境知识,具有时空性、综合性、连续性和随机性。它由从事环境信息处理工作的部门、工作人员,软硬件环境及环境原始信息等组成。在建筑垃圾处理的过程中,不仅要重视环境管理信息系统,还要重视环境决策系统。如法国将废物整体管起来,法国CSTB公司是欧洲首屈一指的“废物及建筑业”集团,专门统筹在欧洲的“废物及建筑业”业务。公司提出的废物管理整体方案有两大目标:一是通过对新设计建筑产品的环保特性进行研究,从源头控制工地废物的产量;二是在施工、改善及清拆工程中,对工地废物的生产及收集作出预测评估,以确定相关回收应用程序,从而提升废物管理层次。该公司以强大的数据库为基础,使用软件工具对建筑垃圾进行从产生到处理的全过程分析控制,以协助相关机构针对建筑物使用寿命期的不同阶段作出决策。例如,可评估建筑产品的整体环保性能;可依据有关执行过程、维修类别,以及不同的建筑物清拆类型,对某种产品所产生的废物量进行评估;可向顾问人员、总承建商,以及承包机构(客户)就某一产品或产品系列对环保及健康的影响提供相关概览资料;可以对废物管理所需的程序及物料作出预测;可根据废物的最终用途或质量制订运输方案;就任何使用“再造”原料的新工艺,在技术、经济及环境方面的可行性作出评定,而且可估计产品的性能。

  第三、以上这些技术的主题思想一是施行的是“建筑垃圾源头削减策略”,即在建筑垃圾形成之前,就通过科学管理和有效的控制措施将其减量化;对于产生的建筑垃圾则采用科学手段,使其具有再生资源的功能。对于已经过预处理的建筑垃圾,还有一些国家则运往“再资源化处理中心”,采用焚烧法进行集中处理,如德国西门子公司开发的干馏燃烧垃圾处理工艺,可使垃圾中的各种可再生材料十分干净地被分离出来,实现回收再利用,对于处理过程中产生的燃气则用于发电,每吨垃圾经干馏燃烧处理后仅剩下2到3公斤的有害重金属物质,从而有效地解决了垃圾占用大片耕地的问题。

  建筑垃圾处理在国内还只是刚刚起步,我们要采取各种各样的措施获得和提高。具体途径有:与外国、政府企业合作 ;投入资金,吸引外资到华建设 ;引进和培养相关技术人才 ;购置、研发高科技设备等。

  随着社会对建筑垃圾问题的重视,我国的建筑垃圾处理将向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目标不断迈进。这是一项长期且艰巨的任务,通过政府的正确引导,适当扶持,全民的积极参与、监督实施,必将逐步实现这一目标。各种方案的实施与管理,要1、纳入总体规划中;2、全面落实环境保护的资金;3、编制年度环境保护规划;4、实行环境保护目标管理。

  [7]唐家富,张志强. 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置与管理的现状与发展[J]. 东方科

  [9]卢星明,唐圣钧,郭平. 深圳市建筑垃圾处置对策研究[J]. 四川建材,2006 (4):81-82.

  [10]邯郸市建筑垃圾管理处. 全国地级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研讨会论文汇编[C]. 2007:10-18.

  伴随着大量建筑工程的实施,建筑垃圾应运而生,对于这种施工材料的浪费,虽然这种浪费并非有意为之,但是它对环境的影响,以及出于对能源问题的考虑,还是使得建筑垃圾与建筑耗材一样都变成了建筑工程与质量管理的一个重要考虑因素。

  所谓建筑垃圾,是指在建筑物建设、维修以及拆除等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这种废弃物往往会占有很大的空间,我国处理方式一般是运输到郊外进行掩埋处理,这不仅会在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产生大量的粉尘、灰沙,影响城市环境,还会造成大量的土地浪费现象。

  拥有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国外发达国家对于建筑垃圾的处理认识比较早,很早就形成了一套符合自身发展规律的关于建筑垃圾处理的法律体系。美国政府于上世纪60年代中期制定了《固体废弃物处理法》,其中法案包含了对建筑废弃物的处理规定。法案经历了多次修正得以完善,并在信息的公开化程度、资源的再生利用、科技支持、循环标准等等都给予了明确的规定。上世纪80年代,《超级基金法》审议通过,该法案明确说明,产生具有固体垃圾的企业,要自己污染自己处理,切不可随处丢弃;日本在建筑垃圾的处理方面也有着完善的法律制度,早在1968年左右,日本政府开始关注与建筑垃圾的处理与管理,并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给建筑垃圾的处理以法律支持。随后随着垃圾处理的深入,相应的法律也日趋完善,《再生骨料和再生混凝上使用规范》、《资源重新利用促进法》、《推进建筑副产物正确处理纲要》、《建筑工程用资材再资源化》和《由国家来推进采购环保产品》等有关条例)等等相继出台,其中《资源重新利用促进法》 明确的规定,建筑垃圾必须送入特殊的处理设备进行处理;德国作为最早开展立法工作的国家,上世纪70年代初颁布了第一部关于垃圾处理的法律,并历经十年给予完善。时至今日,德国在建筑垃圾处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已经发到了180多项。它们涉及的内容包含垃圾处理的规定、处理资质的规定、以及对环境影响的规定等等。

  比较深层次循环利用。对于建筑垃圾的循环利用,不仅仅要考虑循环利用的数量,更要注重循环利用的效率,让废气的建筑垃圾能够高效合理的被重新利用,对自然环境造成更小的压力。更深层次的循环利用是指,根据建筑垃圾的不同类型,分别采用不同的处理手段。美国对于建筑垃圾的处理应用主要分为三个级别:一是较低级的利用,该级别只是将建筑垃圾进行现场的分拣工作,将铁、木材等分开进行搜集归类,对于彻底无用的废弃物进行回填;二是比较中级的处理,将建筑垃圾经过处理成用于建筑或是道路修建用的再生材料。美国一些大中城市都建有此类的垃圾处理厂,基本能实现城市建筑垃圾的“自产自销”;三是高级别的应用,将建筑垃圾进行更深入的还原处理,例如处理成建筑水泥、沥青等,但是这种处理所占比重较低,十一后建筑垃圾处理努力的方向。日本是个典型的资源缺乏型的国度,因此日本更加注重建筑垃圾的再利用。日本对建筑垃圾的循环利用有三原则:一是建筑垃圾尽量原地消化吸收,避免由于运输带来对城市环境的污染——粉尘等;二是尽最大努力将建筑垃圾重利用,在日本建筑垃圾在他们眼中并非垃圾,而是建筑副产品;三是对于那些确一无用处的垃圾要妥善的处理,以免进一步造成环境的污染。对于德国处理垃圾而言,他们比较善于将垃圾进行分类处理。依据废弃物本身特有的性质,进行分别的加工处理,建成建筑用材料等等。

  控制建筑垃圾产生的源头。积极推进开发建筑新产品以及建筑新工艺,有效的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在对建筑物进行设计时,要考虑提高建筑的设计使用寿命,这样就可以降低短时间内拆除重建建筑的概率,从而有效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在设计时要尽量的应用比较环保的建筑材料,这样就可以保证以后在维修或者改造建筑物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量降低,同时有助于对环境的保护。

  建筑质量的全程监控。在建筑过程中,要注意坚强对工程质量的控制,绝不允许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以及为降低工程成本而对已经进过科学设计的方案进行随意的改动。充分的保证建筑物在以后使用过程中的质量和使用年限,降低维修率或者进行推倒重建的可能性。建筑整个过程要充分的对现场可以利用的废料进行积极的再利用,不仅可以降低工程成本,同时直接减少了废料的产生。与此同时,法律法规的健全要积极跟进,充分的给建筑质量以法律形式给予保障。

  对建筑垃圾的分类处理与循环利用。对于建筑过程产生的垃圾,能够现场充分利用的就要就地消耗;不能就地利用就要运出场外进行集中处理,按照建筑垃圾的不同类型对其进行分类挑拣。对于那些可以作为原料的废料进行再加工,生成再生材料:对于金属性质的废料要重回炉,加工成各式各样的重生钢材;废弃的木料、木屑等等可以加以收集重利用,制作成合板供低一级建筑用作建筑材料;混凝土形成的废料,可以用作制作各种砖瓦的原料。通过对建筑材料分门别类的处置,实现了由传统的建筑原料到建筑废料向现代的建筑原料到原材料的科学转变,这种转变符合当今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号召,是利国利民的好事。要实现建筑行业的节约型,需要政府、环保部门、建筑行业的齐心协力。政府部门应该加大对建筑行业建筑垃圾处理的扶持力度,必要时由政府出资建设大型的建筑垃圾处理工厂,同时建筑企业也要通过加强对自身建筑材料,建筑过程的监察管理,减少废料的产生。通过各个方面的共同努力,实现建筑行业的绿化。

  研发建筑垃圾处理技术以及处理装备。建筑垃圾不同于其他垃圾,它的组成很大一部分都是废弃的混凝土、废弃的钢筋、废弃的砂石等等。放置过程中并不会产生毒害作用,但是闲置时会占用大量的土地,造成土地的浪费。这些废料虽然不需复杂的处理就可以再利用,但是建筑废料的量非常大,需要对其进行收集、分类、运输等等,因此就需要有大型的处理设备配套。垃圾的回收处理就是将各个设备连在一起形成一条具有垃圾处理功能的工艺线。

  目前,我们之所以没有能够将建筑垃圾更充分合理的加以利用主要是因为我们缺少关键的技术以及大型的垃圾处理设备。因此我们要加强关键技术的研制,以及大型设备的研发

  综上,建筑垃圾是各种建筑原料的混合物,如果不加处理而直接进行填埋,不仅会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也会造成土地资源大量占用。要实现我国建筑垃圾的循环应用,就必须注意对关键处理技术的研发、法律制度的完善。各方面齐心协力,共创建节约型建筑行业。

  在建筑物的施工、竣工、装修、使用和最终拆除过程中产生大量的建筑垃圾,对城市环境和卫生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分析和解决城市垃圾处理的问题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吉林省城市建筑垃圾问题现状 (一)产生量大 随着城市建设的迅猛发展,东北老工业基地经济的复苏,由此导致吉林省城市建筑垃圾产生量逐年递增。通过对不同建筑类型的施工统计分析,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会产生0.050.06t/m2建筑垃圾,在装修和拆毁过程会产生约为1.01.2t/m2建筑垃圾。而吉林省现有建筑总面积3亿m2,预计到2015年还将新增建筑面积约0.5亿m2。据此推算,吉林省现有建筑面积将至少产生1亿吨建筑废渣。 (二)处理方法简单 由于产生、运输、存放和处理等各个环节的处理方法过于简单,建筑垃圾乱堆乱弃的现象十分严重,约90%的建筑垃圾均直接被运往郊外或农村露天堆放或填埋。由于建筑垃圾以混凝土、碎砖头、瓷砖、砂石、砂浆、金属、木材等为主要成分,存在着难降解、弱碱性的特性,露天堆放或填埋必然对自然环境产生较大的影响。同时,非正规的清运过程也加重了环境污染。 (三)建筑垃圾处理成本高 建筑垃圾处理所需的成本因不同垃圾处理方法而存在很大的不同。截止到2010年底,全省有垃圾场总共9座,其中长春市3座。当前建筑垃圾消纳场数量严重不足,政府需要大量资金兴建垃圾场。而在投标报价时,建筑企业对建筑垃圾处理的投入一般未计入工程预算和成本中,在企业追求最大利润的目标影响下,施工企业也自然就对建筑垃圾的管理不感兴趣,只能采用非法手段进行处理。 (四)法规不健全 从吉林省现行的有关建筑垃圾处理的法律法规看,目前对建筑垃圾的处理仅涉及建筑垃圾离开工地后的运输环节和填埋处理环节,对施工现场的检查和监督、建筑垃圾的减量化和资源化处理存在空白,消纳处理也缺乏控制标准和处理程序。行政主管部门各司其职,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对建筑垃圾的产生和处理环节进行单独管理,各主管部门之间有分工少协作,很难建立整体化、系统化的全过程监管系统。 二、城市建筑垃圾问题的解决途径 (一)减少产生量在建筑垃圾产生之前,实行减量化、削减策略,通过合理设计规划和科学施工管理等有效控制措施将其总量消减。提高施工技术人员的水平和和管理人员的责任心,保证工程施工质量,能够从源头上控制建筑垃圾的产生量,进一步达到建筑垃圾减量化的目的。 (二)资源化与国内经济发达城市比较而言,吉林省建筑垃圾的回收利用在资源化生产和应用技术方面还有一定差距,因此有关部门和企业必须加大力度对建筑垃圾的资源化进行相应的研究和实践,加强建筑垃圾的分选、清理和资源化利用的技术研究与开发工作,建立起一套适合吉林省自然环境和城市环境的建筑垃圾资源化体系或系统。 (三)完善规定要处理好建筑垃圾问题,完善相关的政策和法规是必备手段。吉林省应该借鉴国内外成功的案例,健全和制定切实可行的有关城市建筑垃圾的法律法规,从根本上解决城市建筑垃圾处理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 (四)降低成本政府推行多种融资模式和制定有关政策,使建筑垃圾处理应向企业化运作方向转变。将垃圾处理的风险转移给能够合理承担风险的企业,拓宽建筑垃圾处理所需资金的融资渠道,为政府节约大量的资金。给予合作企业在建筑垃圾调配和运输、建设用地、产品推广应用、税收优惠等方面的政策扶持。 三、结论 吉林省建筑垃圾存在产生量大、处理不当、处理成本高、法规不健全的现状,可以通过减少建筑垃圾产生量、多渠道降低成本、使建筑垃圾资源化、完善相关政策法规等的方法解决。

  为适应义乌百万人口城市和国际商贸城市建设需要,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味,自2013年4月起,义乌农房改造建设方案由原先的“三层半”、“四层半”统一向全高层发展,而高层建筑将统一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来承担建设任务,这将有助于推动义乌市更多企业来承担起建筑垃圾再生利用的应用研究,以减少建筑垃圾的排放,承担应有的社会责任。

  目前,义乌市的建筑垃圾除了部分钢筋回收利用外,其余部分绝大多数都采用简单掩埋方式处理,对环境产生了很恶劣的影响。如果能将建筑垃圾进行循环利用,将极大的减少新建材的开采量,保护我市的自然环境,带来巨大的社会效益。

  国家发改委在《“十二五”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中指出,到2015年,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要达到50%,在建筑和道路废物方面,要推广建筑和道路废物生产建材制品、筑路材料和回填利用,要建立完善建筑和道路废物回收体系。据有关专家预测,“垃圾处理”是未来30年间十大新兴技术之一。德国、丹麦、日本、美国等多个发达国家都为建筑垃圾的处理提供了法律保障。

  我国建筑垃圾排放量占城市垃圾总量的40%。建筑垃圾主要产生于建筑产品的建造过程和寿命终止的拆除过程。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建筑垃圾就地消化是处理住宅小区改造过程中所产生的建筑垃圾的主要方式。这可以成为义乌农改过程中建筑垃圾再生利用的主要努力方向。

  曾兴华等在《建筑垃圾制备新型墙材的技术研究》一文中,指出了应用建筑垃圾制备新型墙材的制备技术。依据GB/T25177-2010《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24176-2010《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经破碎和粒径筛分,将废弃混凝土制备再生混凝土粗骨料和细骨料,可制备承重混凝土砖;将红砖和碎砖制备再生红砖粗骨料和细骨料,将碎砖和砂浆的混合物制备再生红砖与砂浆混合粗骨料和细骨料,可用于制备非承重混凝土空心砌块;细粉料可作为矿物掺合料使用。

  在义乌的农改方案中还包括了小区内道路等配套设施,这些道路相对于公路来说路基路面承受的活荷载较小,施工工艺较为简单,可以应用建筑垃圾为主要的建材进行道路的施工。从国内外的研究和试验成果来看,在道路施工中,将建筑垃圾经破碎和筛分后用于路基填料、水泥稳定沙石基层或是混凝土路面面层均是经济可行的。还可应用再生细骨料制作小型方砖作为人行道的铺道砖。

  义乌农改采用全高层建设方案后,配套的停车场更加集中,施工面积大,应用废弃混凝土进行停车场的基层和面层施工是完全可行的。

  义乌市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应用还出于初级阶段,其发展还需要政府部门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利用意识,出台配套的鼓励措施,扶持有实力的施工企业进行研究和试验,并给予政策的倾斜和扶持,使义乌市能成长一批在资源综合利用方面具有竞争力的大型骨干企业,同时完善资源综合利用的支撑体系和回收体系。

  [1]李湘洲.国外建筑垃圾利用现状及我国的差距[J].砖瓦世界,2012(6):9-13.

  通过整治活动,加强对违法违章车辆的打击查处力度,有效遏止工程运输车辆违法违章行为,确保城市道路干净整洁。同时,强化工地源头管理,加强监管力度、严把审批关,督促工地强化内部管理,履行市容环卫责任,逐步促进工程运输行业规范发展。

  1、开展联合整治行动。采取各区以块为主,设卡布控的方式,严厉查处一批违法违章车辆,有效遏止工程运输车辆无证运输、无密闭运输、擅自倾倒建筑垃圾、抛洒滴漏、车胎带泥上路等各类违法违章行为,确保城市道路整洁美观,扬尘现象有效改善。

  2、严格审批发放建筑垃圾车辆准运证。严把材料审核和现场勘察关,凡未取得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行驶证的,不予办理建筑垃圾车辆准运证;凡未按照规定落实道路运输安全责任和市容环卫责任的,不予办理建筑垃圾车辆准运证;凡未按规定安装密闭运输机械装置和gps装置的,不予办理建筑垃圾车辆准运证。

  3、严格审批发放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许可证。严把资格审核和现场核查关,凡将建筑垃圾运输处置业务发包给不具备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不予办理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许可证。

  4、年内建立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运输单位的记分公示制度。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和运输单位违反工程运输安全规定、违反市容环卫责任等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扣分,对扣分达到规定分值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运输单位,采取社会公示、一定期限内不予办理建筑垃圾车辆准运证和建筑垃圾输处置许可证等措施。

  5、做好建筑垃圾安全运输管理联动工作。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或者运输单位,在安全隐患整改期内,暂缓发放该整改车辆的建筑垃圾车辆准运证,暂缓发放该整改单位新增车辆的建筑垃圾车辆准运证,暂缓批准该整改单位的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许可证。

  6、建立健全在建工地市容环卫责任制度。与全市在建工地签订市容环卫责任书,确保签约率达到100%,并督促工地方认真履行好市容环卫责任。

  1、摸底检查阶段(3月底前)。对辖区内的各类在建工地逐一统计,建立台帐。在摸底过程中按照下列标准进行检查:

  (1)工地出入口进行硬化,有专门的清洗设施,签订《市容环卫责任书》并在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2)车辆保持外形完好整洁,离开工地大门时做好清理及轮胎冲洗工作,对于细颗粒散体材料的运输、存储做到遮盖密封。

  (3)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不具备条件的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运输,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未取得建筑垃圾消纳处置许可的单位处置。

  (4)用于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取得建筑垃圾车辆准运证,建筑垃圾运输单位不得使用未取得建筑垃圾车辆准运证的车辆运输建筑垃圾。建筑垃圾车辆准运证应贴在车辆挡风玻璃右上角位置,不得出租、出借、倒卖、转让、涂改、伪造建筑垃圾车辆准运证。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必须随车携带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证明。

  (5)工程车辆应该按照下列要求运输:建筑垃圾运输辆应当实施完全密闭式运输,泥浆应当使用专用罐装器具装载运输;在驶出施工工地前,车体应在建筑工地围护栏内冲洗干净,不得抛、洒、滴、漏;运输车辆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在摸底过程中发现问题的,要及时督促当事人整改到位。各区要成立工作班子,细化实施方案。要充分利用各类形式、各种手段对本次整治工作进行大力宣传,形成良好氛围。

  2、集中整治阶段(4月1日至5月31日)。由各区以块为主,协调相关部门组织开展联合整治行动。根据各区工地分布情况,在重要路口设卡设点,对过往工程车辆进行逐一排查,主要查看:(1)车辆是否办理了准运证,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是否随车携带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证明;(2)车身是否清洁,有无采取密闭措施;(3)是否存在抛洒滴漏和带泥行驶现象。一经发现问题,严肃进行查处。同时,加强源头管理,对没有按照检查标准整改到位,拒不履行市容环卫责任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追究责任。督促辖区建设施工企业进行自查自纠工程运输承包企业是否具有合法资质,手续是否齐全。环卫部门严把资格审核和现场核查关,发现有审批资料不齐、车辆违章达到规定分值等情况的,不予审批,并将该车辆情况向相关单位进行通报。

  3、落实长效阶段(5月以后)。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继续开展定期不定期的集中整治,按照机构不撤、人员不散、力度不减的要求,每周开展2次以上专项整治,继续严厉打击工程运输车辆的各类违法违章行为。

  1、深化认识,加强领导。各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认清形势,把此项工作作为当前中心工作来抓。要发挥“以块为主”的工作积极性,组织开展好本区的整治工作。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和工作班子,切实加强对本次工作的领导、指挥、协调、监督,推动各项工作顺利开展。主要领导要全面负责,班子成员明确分工,明确责任,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如期全面完成任务,取得良好的效果。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及其管理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是指建设、施工单位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建设、拆迁、修缮及居民装饰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余泥、余渣、泥浆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建设、环保、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消纳、处置、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纳入城市总体规划。鼓励和支持有利于保护环境的集中处置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措施。

  第五条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实行谁产生、谁负责处置和统一管理、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六条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计划实行申报制度。产生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持建设工程有关资料,向所在地县(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产生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种类、数量、运输工具、运输路线及消纳处置场地。并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市辖区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计划,由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备案。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计划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处置,对不予办理处置的,应书面答复。

  第七条建筑工地、规划开发用地需要受纳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回填基坑、洼池的受纳单位和个人须到所在地县(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统一安排调度。跨行政区域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调度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

  (三)施工工地出入口地表要硬化,设置车辆冲洗设施,车辆上道行驶不得污浊路面;

  (四)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应当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妥善堆放,采取防溢漏、防扬尘等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九条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单位,应具备与承运任务相适应的条件,运输车辆应有防撒落、飘扬、滴漏的措施,实行密闭加盖。施工中产生的泥浆及其它浑浊废弃物外运处置,应有专用车辆运输。

  第十条建设、施工单位,可以自行运输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也可以委托具备承运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运输。

  第十一条承运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运输单位或个人,应向产生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所在地的县(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与**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联合审查核定。市辖区内跨行政区域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由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由县(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发放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证。

  第十二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证,对不予办理的,应书面答复。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证,应当载明运输单位、路线、时间和处置场地。办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承运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车辆应当按规定的路线和时间运行,并按指定的处置场倾倒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过程中不得超载、撒漏。严禁无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证车辆承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

  第十四条设置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场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和国家环境保护及城市环境卫生标准,须经市、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

  第十五条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场实行经营服务性收费,其收费标准应按照补偿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合理利用原则,由市、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报省价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标准的制定、调整实行价格听证会制度。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堆放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确需临时占用道路堆放的,必须取得市政、**交通部门核发的《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并采取防止污染措施,占道期满后应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立即清除干净。

  第十七条各类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在30日内将工地剩余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干净,并经城市渣土管理部门验收。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一)未申报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计划,擅自处置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承运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车辆无运输证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三)承运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车辆不按规定的时间、路线和地点倾倒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对已倾倒的应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恢复原状。并按倾倒量每立方米处以200元罚款;

  (四)伪造、出借、涂改、转让、买卖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证的,没收其运输证,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运输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车辆不作防撒落、飘扬、滴漏,造成泄漏、遗撒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清除,并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20元罚款。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未经许可,擅自设置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场的,责令限期撤除,没收违法所得;逾期未撤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撤除,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对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强化管理,从严执法,集中整治,落实长效”的原则,以《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号)等法规为依据,建立机构,明确职责,部门联动,分工协作,齐抓共管,加强各类工地现场管理,从严审查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承运条件,从严查处各类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违法违规行为,坚决遏制各种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过程中污染道路和市容环境的现象,保持城市市容环境整洁有序。

  成立建筑垃圾处置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和领导建筑垃圾处置专项整治活动。其组成人员如下: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具体负责建筑垃圾专项整治的日常协调、指导、监督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城管委,市政综合执法处处长方政任办公室主任,工作人员由市政综合执法处、固体废弃物管理处、市城管综合执法支队,各抽调1名工作人员组成。设立综合整治小组,市城管综合执法支队副支队长陶景海任组长,工作人员由城管综合执法支队20人、市交管局6人、市公安局直属机动支队6人、市水务局各堤防管理单位配合3人。东湖、西湖、青云谱、青山湖、高新、红谷滩行政执法分局各指定3名执法队员配合综合整治小组开展整治工作。

  (一)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手续行为的整治。主要是从严审查建筑运输单位承运条件,整治组将对建筑运输单位承运条件进行抽检;严格查处没有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手续的建设及施工单位。需要处置建筑垃圾的建设、施工单位,必须如实向建筑垃圾管理部门申报处置量,办理建筑垃圾处置审批手续。

  (二)建筑工地的整治。辖区内建筑施工工地必须按规定对进出口道路进行硬化,设置冲洗平台,完善车辆冲洗及降尘设施的设置。

  (四)建筑垃圾消纳场(点)的整治。主要查处是否按规定消纳到符合要求的消纳场,设置消纳场(点)是否严格实行申报制度,对消纳场进行风险评估,消除安全隐患。

  2.设置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都必须向建筑垃圾管理部门进行申报,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接纳建筑垃圾。

  3.对擅自设置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接纳建筑垃圾的要严格按有关法规进行查处。

  4.掌握市消纳场的分布情况,对消纳场进行风险评估,危险较大的要采取措施进行整治,危险性较小的可以进行绿化覆盖以避免水土流失。

  一是组织召开市、区各相关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运输单位等参加的全市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动员大会;

  二是组织涉及建筑垃圾管理与执法的所有人员进行学习培训,熟悉掌握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建筑垃圾承运条件审查以及对各类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的各种规定与要求。

  各相关职能部门依据职责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整治组重点对各类工地和建筑垃圾处置运输情况进行检查,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从严查处。

  各相关职能部门对集中整治活动进行查漏补缺,认真总结,交流经验,巩固整治成果,由集中整治转向长效管理。

  专项行动整治结束后,各区、开发(新)区、市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管理职能,持续加强对建筑垃圾处置的管理力度,市城管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检查考评,确保标准化、规范化、常态化管理。

  (一)市城管委负责牵头组织、协调、检查、考核、评比全市建筑垃圾处置和散装物料运输的工作,负责主城区建筑垃圾处置的集中审批和行政执法工作,履行外五区建筑垃圾处置审批年度授权;负责全市建筑垃圾处置和散装物料运输管理和执法工作的督导;负责督促建筑垃圾消纳(中转)场(点)的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牵头组织、协调全市建筑垃圾处置和散装物料运输专项整治工作。

  (二)主城区(东湖、西湖、青云谱、青山湖)负责受理辖区范围内建筑垃圾处置审批工作,负责辖区范围内散装物料运输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外五区(湾里区、高新区、经开区、红谷滩新区、桑海开发区)负责受理辖区范围内建筑垃圾处置审批及散装物料运输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各区(新区、开发区)负责建筑垃圾消纳(中转)场(点)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巡查发现辖区范围内建筑垃圾处置及散装物料运输违法、违规情况并及时通知相关执法队伍查处;负责排查辖区范围内乱倾乱倒建筑垃圾的情况,督促相关单位清理或自行清理。

  (三)市建委严格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负责对施工工地规定的道路进行硬化、设置冲洗平台及监督其使用;负责落实施工单位与保洁单位签订保洁协议并监督其认真履行;负责对施工工地进行封闭围档和工程清场时不得高空抛洒垃圾等文明施工行为要求进行监督管理。

  (四)市房管局严格按规定办理《房屋征收决定》,负责加强对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装修装饰产生的建筑垃圾的监管。

  (五)市工信委负责预拌混凝土场(站)及其出入口环境卫生的监管,加强对运送预拌混凝土物料和运输商品混凝土车辆防泄漏措施的落实,督促企业文明作业。在控制运输期间,对商品混凝土运输车辆的行驶路线接受备案并转市城管委和市公安交管局。

  (六)市公安交管局负责对运输建筑垃圾及散装物料运输车辆的路线进行监管,对无证、无牌、车牌不清、超速、超载及对窜线、闯驶、不按规定时间行驶禁行区域的车主进行规劝教育和处罚,严格按照一委六局的通告要求程序办理新的《通行证》。

  (七)市水务局负责市建城区内江、河沿岸沙石场出入口的监管,负责配合对非法沙场进行取缔;负责监督指导合法经营沙场硬化沙石场出入口路面,配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沙石污染道路。

  (八)市交通局负责发放《道路运输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一委六局的通告要求程序进行办理。

  (九)市园林局负责市管道路种植土的运输管理和绿化管理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种植土在运输和种植过程中污染道路。

  (十)市技术监督局负责对相关单位执行的固体散装物料运输车辆密闭装置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登记,对相关企业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及专家进行评审、备案。

  (十一)市公安局直属机动支队、各区公安分局负责对建筑垃圾处置专项整治活动中暴力抗法和带有黑社会性质的“小沙霸”、“小团伙”进行严厉打击;负责对围攻、殴打、威慑、谩骂行政执法人员的当事人进行治安处罚。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是有效遏止各类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违法违规现象、彻底改变城市道路环境状况、提升城市形象的一项重要举措。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这次整治工作,相互配合,做到人员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确保整治工作达到预期成效。

  2、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强化督导检查,确保各项整治任务按计划完成,按步骤扎实推进,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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