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住建部组织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单位起草了《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等38项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工程规范征求意见稿,在征求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意见的同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1.0.1 为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在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的设计、建设、运行和监管过程中保障人身和公共安全、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保证有效发挥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的基本功能和性能,实现生活垃圾的无害化处理,制定本规范。
1.0.2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行和监管,必须遵守本规范。
1.0.3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行和监管应遵循有效发挥服务功能、安全生产、保护环境和资源利用的原则,应采用适宜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1.0.4 本规范是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行和监管等过程技术和管理的基本要求。当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项目采用的技术措施与本规范的规定不一致或本规范无相关要求时,必须按功能及性能要求进行合规性判定。
1.0.5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项目的建设、运行和维护,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
2.1.3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的规模应根据生活垃圾产生量现状及其预测、经济性、技术可行性和可靠性等因素确定。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的处理能力,应确保服务范围生活垃圾及时有效处理。
2.1.4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中的关键设备或系统应具有备用性,确保工程基本功能的有效性。
2.1.5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项目应以主要生产车间为主体进行布置,其他各项设施应按生活垃圾处理流程、功能分区合理布置,并应做到整体效果协调、美观。
2.2.1 生活垃圾焚烧厂焚烧设施控制区域分为核心区、防护区和缓冲区。核心区的建设内容为焚烧项目的主体工程、配套工程、生产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当防护区为园林绿化时,距离按核心区周边不应小于300m。
2.2.2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填埋库区与敞开式渗沥液处理区边界距居民居住区或人畜供水点的卫生防护距离不应少于500m,距边界距河流和湖泊不应少于50m,距民用机场不应少于3km。
2.3.1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产生的污水、臭气、粉尘、噪声等,应设置控制、收集与处理设施、在线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产生的残渣、炉渣、飞灰、污泥等,应设置收集、处理或资源化利用设施。
2.4.1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应设置计量设施,计量设施应具有称重、记录、打印与数据处理、传输功能。
2.4.3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人流和物流的出、入口设置,并应方便车辆的进出。人流、物流应分开,并应做到通畅。
2.4.4 厂(场)区道路的设置,应满足交通运输和消防的需求,并应与厂区竖向设计、绿化及管线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项目中的关键设备或系统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当工程有余热发电系统时,其电气系统的一、二次接线和运行方式应首先保证生活垃圾处理系统的正常运行。
2.4.6 工程的自动化控制,必须适用、可靠、先进,应根据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特点进行设计。应满足设施安全、经济运行和防止对环境二次污染的要求。
2.4.8 厂房的平面布置和空间布局应满足工艺设备的安装与维修的要求。厂房各作业区应合理分隔,应组织好人流和物流线路,避免交叉;操作人员巡视检查路线应组织合理;竖向交通路线 厂房的围护结构应满足基本热工性能和使用的要求。
2.4.12 垃圾坑内壁和池底的饰面材料应满足耐腐蚀、耐冲击荷载、防渗水等要求,外壁及池底应作防水处理。
2.4.13 垃圾坑、易产生臭气的处理车间与其他房间的连通口及屋顶围护结构,应采取密闭处理措施。
2.4.14 垃圾坑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并应进行强度计算和抗裂度或裂缝宽度验算,在地下水位较高的地区应进行抗浮验算。
3.1.1 垃圾焚烧厂必须配置:接收及贮存系统、焚烧系统、余热利用及发电系统、烟气净化系统、灰渣处理系统、配套设施等。各系统处理能力应配套,保证焚烧厂正常运行。3.1.2 垃圾焚烧厂应具有完善的运行管理制度,运行人员必须进行上岗前培训。
3.2.1 大件垃圾应破碎后进入焚烧炉。卸料区严禁堆放垃圾和其他杂物,并应保持清洁,垃圾运输车卸料时严禁越过限位装置卸料。
3 垃圾储坑应处于负压封闭状态,并应设照明、火灾探测器、事故排烟及通风除臭装置;
4 底部应设置垃圾渗沥液导排收集设施。垃圾渗沥液收集和输送设施应采取防渗、防腐措施,并应配置检修人员防毒装备;
3.2.4 焚烧厂检修过程中,进入垃圾储坑、渗沥液收集池、渗沥液厌氧处理系统、箱涵和垃圾焚烧锅炉等受限空间或存在有毒有害气体场所进行检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进入作业前必须采取事先通风、有害气体检测及佩戴个人防护用品等安全防护措施,并应办理工作票后方可进入;
3.3.1 焚烧炉在最大烟气量下,主温控区内温度不低于850℃的条件下烟气滞留时间不应小于2s。主温控区内设置锅炉水冷壁时,水冷壁内侧应设置卫燃带。生活垃圾在焚烧炉内应得到充分燃烧,燃烧后的炉渣热灼减率应控制在5%以内。
3.3.2 垃圾焚烧炉每个燃烧室应配备至少一个辅助燃烧器。燃烧器功率应能保证加热到850℃。当最后一次助燃器注入后炉内气体的温度降到850°C以下时,该燃烧器应自动开启。
3.3.3 点火、助燃燃料、活性炭的储存及供应设施应配备防爆、防雷、防静电和消防设施。
3.3.4 焚烧厂运行过程中,对电气、燃烧、热力、烟气净化等设备和系统的操作和检修应分别执行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
3.3.5 检修人员进入垃圾焚烧炉及余热锅炉炉膛、烟道内部进行检修时,应做好下列安全措施:
1 应对垃圾焚烧炉及余热锅炉炉膛、烟道进行通风冷却,温度高于60℃时不应入内工作;
2 应将进行检修工作的余热锅炉炉膛、烟道与仍在运行的设备、系统、管道可靠隔离,并应悬挂相关警示标识牌,必要时应加装堵板;
4 炉膛除焦作业前应进行检查,将有坍塌危险的焦渣打落;清焦作业脚手架必须搭设牢固;清焦作业时应从上部开始向下进行;高处清焦作业时下方严禁有人通过或滞留。
3.4.1 必须定期对余热锅炉受热面管道进行壁厚探测,并按规定及时更换锅炉受热面管道。余热锅炉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必须进行水压试验,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余热锅炉投入运行前必须取得有效使用登记证。
1 A、B、C级检修时,应进行余热锅炉受热面金属监督工作,应对水冷壁、过热器等管子检查并应抽样测厚,水冷壁管测厚抽检率不得低于20%;
3.4.3 余热锅炉受热面检查发现有变形、鼓包、胀粗等情况的受热管应立即更换;对因冲刷、磨损、高温腐蚀致使壁厚减薄量超过设计壁厚30%的受热管应更换。
3.5.1 必须配置烟气净化系统,烟气净化系统应具有酸性气体脱除、除尘、重金属脱除、二噁英类脱除和NOx脱除的功能。烟气净化系统设计排放指标应符合焚烧厂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排放标准。
3.5.2 每条焚烧线应配置独立的烟气在线监测系统,并应能满足全厂运行控制和环保监测的要求。在线监测点的布置、监测仪表的选择、数据处理及传输应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可靠。在线监测系统终端显示的颗粒物、有害气体浓度等数据应为换算成标准状态下、氧含量在11%时的数据,并可显示瞬时值和排放标准要求的时间均值。
3.5.3 焚烧厂检修过程中,应对袋式除尘器滤袋、仓室等部套进行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3.6.2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应定期进行监测其物理和化学特征,确保各项指标符合相关标准要求,最终进行无害化处置。
3.7.1 进入垃圾焚烧锅炉、脱酸塔、脱氮塔、袋式除尘器、渗沥液收集池及其他各类塔体、箱体、罐体内部工作时,必须使用安全电压照明。
3.7.2 必须设置自动控制系统,保证垃圾焚烧、烟气净化、余热利用、消防等系统的安全、正常运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自动控制系统应具有对过程控制参数和污染物排放指标数据储存1年以上的功能;
5 保护系统应有防误动、拒动措施,并应有必要的后备操作手段。保护系统输出的操作指令应优先于其他任何指令,保护回路中不应设置供运行人员切、投保护的任何操作设备;
6 中央控制室、电子设备间、各单元控制室及电缆夹层内,应设火灾探测器和消防设施,严禁汽水管道、热风道及油管道穿过。
3.7.3 垃圾焚烧厂应设置化验室,并应定期对垃圾热值、各类油品、蒸汽、水以及污水进行化验和分析。
3.7.4 焚烧厂化验室的化学品储存、摆放、化验操作等应严格按照安全规程执行。化验过程中的烘干、消解、使用有机溶剂和挥发性强的试剂的操作必须在通风橱内进行。严禁使用明火直接加热有机试剂。对于易燃、易爆、剧毒试剂应有明显的标志,并应分类专门妥善保管。
4.1.1 生活垃圾堆肥厂主体工程必须配置:接收及贮存系统、预处理系统、堆肥系统、肥料利用系统、残渣处理系统等。4.2 接收及贮存系统
4.2.2 储料坑、处理设备、发酵仓、渗沥液调节池等储存生活垃圾和渗沥液的设施,应封闭,并设置通风除臭和防爆设施,且应进行防渗处理。
4.2.3 生活垃圾卸料场地和场区道路表层应采用沥青路面材料、水泥混凝土或等效材料,并应定期进行清理。
4.3.1 堆肥处理厂预处理系统,应包括破袋、分选和破碎处理设备,其设备的选型及配置应与 设计能力和工艺要求相协调。
4.3.2 预处理设备应具有防粘、防缠绕功能,并应加密封罩;易损部件应易于拆卸和更换,预处理设备的运行参数应具有一定的调节范围。
4.3.3 预处理设备应设有专门的渗沥液收集装置,并应具有自清洁功能。设备四周应留有维修需要的空间或通道。
4.3.5 应根据各作业区设备的运行特点设置安全警示线,运行期间非本岗位生产人员不得擅自跨越警示线,靠近运行中的设备。未停机前,生产人员不得拉、拽卡滞在输送机、筛分机等设备上的异物。
4.3.6 皮带传动、链传动、联轴器等传动部件应设置机罩,不得运行。
4.4.1 堆肥处理工艺类型应根据原料组成、当地经济状况、产品要求和处理场地等条件,应优先比较确定物料运动和堆肥通风方式,再相应选择反应器的类型。
1 堆层各测试点温度均应达到55℃以上,且持续时间不应少于5d;或达到65℃以上,持续时间不应少于4d。
1 强制机械通风的静态堆肥工艺,堆层高度不应超过2.5m;当原料含水率较高时,堆层高度不应超过2.0m。
1 发酵仓数量及设计容积,应根据进料量和设计主发酵时间确定,并应留有不小于10%的富余容量;
2 发酵仓应配置测试温度和氧浓度的装置,并应具有保温、防渗和防腐措施及水分调节、渗沥液和臭气收集功能;
1 耗氧速率上升至最大后逐步下降,与最大耗氧速率相比应下降90%并趋于稳定;
2 当次级发酵露天进行时,发酵区应具有雨水截流、导排和收集措施,收集的发酵区内雨水应处理达标后排放。
5.1.1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设施用地面积应满足使用年限不小于10年,库容利用系数不小于8m3/m2。5.1.2 填埋场主体工程应配置:防渗系统、地下水与地表水导排系统、渗沥液导排与处理系统、填埋气体导排与利用系统等。
5.2.3 填埋区场底坡度较大时,应在下游建设垃圾坝,垃圾坝应能有效防止垃圾向下游的滑动,保证垃圾填埋堆体的长期稳定。
5.3.1 填埋场必须进行防渗处理。防止对地下水和地表水的污染,同时还应防止地下水进入填埋场。
3 防渗材料铺设过程中必须保证搭接宽度和焊接质量满足要求,必须按照要求对焊缝实施现场检验。
5.4.1 当填埋区地下水水位高于防渗层下1m时,或地下水对场底和边坡基础层稳定性产生影响时,必须设置有效的地下水导排系统。
5.4.2 填埋场防洪系统设计标准应按不小于50年一遇洪水水位设计,按100年一遇洪水水位校核。
5.4.3 填埋场应根据地形设置截洪坝、截洪沟以、跌水、集水池、提升泵站、穿坝涵管等设施。
5.5.1 填埋场及渗沥液处理设施必须进行防渗处理,防止对地下水和地表水的污染,同时还应防止地下水进入填埋场及渗沥液处理设施。
5.5.2 填埋场必须设置有效的渗沥液收集系统和采取有效的渗沥液处理措施,严防渗沥液污染环境。垃圾填埋场场底必须设置纵、横向坡度,保证渗沥液顺利导排,降低防渗层上的渗沥液水头。
1 应能及时有效地收集和导排汇集于垃圾填埋场场底和边坡防渗层以上的垃圾渗沥液;
5.6.1 填埋场运行期间和封场后,必须监测垃圾堆体主水位并控制其在警戒水位之下。
5.6.2 填埋场封场设施运行期间,全场应严禁烟火,并对填埋气体和渗沥液收集处理设施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5.7.1 填埋场必须设置有效的填埋气体导排设施,严防填埋气体自然聚集、迁移引起的火灾和爆炸。
5.7.2 设置填埋气体主动导排设施的填埋场,必须设置填埋气体利用设施或火炬系统。填埋气体火炬系统应具有点火、熄火保护功能,火炬的进气管路上应设置与填埋气体燃烧特性相匹配的阻火装置。
5.7.3 填埋气体导排设施应随着垃圾填埋范围和高度的增加而及时增设,确保填埋气体导排设施作用范围覆盖全部填埋垃圾,并应避免填埋作业设备损坏气体导排设施,保持填埋气体导排设施的有效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2 填埋场区(填埋库区)上方甲烷气体浓度必须小于5%,临近5%时应立即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及时导排收集甲烷气体。填埋场建(构)筑物内甲烷气体含量严禁超过1.25%;
3 填埋场运行及封场后维护过程中,应保持全部填埋气体导排处理设施的完好和有效。
4 清理机电设备及其周围环境时,严禁擦拭设备运转部位,冲洗水不得溅到电气设备与润滑部位;
5 维修设备时,不得随意搭接临时电力线路;维修人员严禁穿戴化纤类工作服,在密闭室内严禁携带通信设备;
6 导气井井口氧气浓度超过2%时,应减少阀门开度。当查明存在进氧点时,应视情况关闭导气井阀门直至进氧故障排除;
7 风机启动前,风机正压管段所有管道和设备必须进行氮气冲扫;风机和变频器检修必须在切断电源的情况下进行;风机运行时,严禁全部关闭出口阀,操作人员不得贴近风机旋转部件;满载时,禁止突然停机;
11 火炬维护检修时,人员不得在火炬内壁温度高于50℃的情况下进入,且现场应有专人监护;
5.7.5 填埋气体处理和利用车间应设置可燃气体在线检测报警装置,并应与排风机联动。
5.8.1 填埋库区应按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中戊类防火区的要求采取防火措施。
5.8.2 填埋场达到稳定安全期前,填埋库区及防火隔离带范围内严禁设置封闭式建(构)筑物,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将火种带入填埋库区。
5.9.2 填埋场应采取综合防臭除臭措施,有效防止臭味对周边的影响。消杀人员进行药物配备和喷洒作业应穿戴安全卫生防护用品,并应严格按照药物喷洒作业规程作业。
5.9.3 应根据有关规范对垃圾填埋场周围地下水、地表水、大气、排放污水、场界噪声、苍蝇密度等进行定期监测,包括本底监测和运行情况的检测。
5.9.4 填埋场应设置道路行车指示、安全标识、防火防爆及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志。各检测点以及易燃易爆物、化学品、药品等储放点应设置醒目的安全标示。
5.9.5 皮带传动、链传动、联轴器等传动部件必须有防护罩,不得运转。机罩安装应牢固、可靠。
5.9.7 填埋场区(填埋库区)及周边20m范围内不得搭建封闭式建筑物、构筑物。填埋场场区内的封闭、半封闭场所,必须保证通风、除尘、除臭设施和设备的完好,正常运行。
6.1.1 餐厨垃圾处理厂主体工程必须配置:接收及贮存系统、预处理系统、厌氧消化、好氧生物处理与饲料化系统、沼气利用与肥料系统、残渣与沼渣处理系统。6.2 接收及贮存系统
6.2.2 卸料间受料槽应设置局部排风罩,排风罩设计风量应满足卸料时控制臭味外逸的需要,卸料间的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3次/h。
6.3.1 餐厨垃圾处理厂应配置餐厨垃圾预处理工序,预处理工艺应根据餐厨垃圾成分和主体工艺要求确定。
6.3.2 餐厨垃圾预处理设施和设备应具有耐腐蚀、耐负荷冲击等性能和良好的预处理效果。
6.3.3 餐厨垃圾预处理系统应配备分选设备将餐厨垃圾中混杂的不可降解物有效去除,分选后的餐厨垃圾中不可降解杂物含量应小于5%,并对不可降解杂物进行回收利用或无害化处理。
6.3.4 油脂分离工艺应根据餐厨垃圾处理主体工艺的要求确定并应对分离出的油脂进行妥善处理。
6.3.6 应根据各作业区设备的运行特点设置安全警示线,运行期间非本岗位生产人员不得擅自跨越警示线,靠近运行中的设备。未停机前,生产人员不得拉、拽卡滞在输送机、筛分机等设备上的异物。
6.3.7 皮带传动、链传动、联轴器等传动部件应设置机罩,不得运行。
6.4.2 餐厨垃圾厌氧消化的工艺应根据餐厨垃圾的特性、当地的条件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1 应有良好的防渗、防腐、保温和密闭性,在室外布置的,应具有耐老化、抗强风、雪等恶劣天气的性能;
3 厌氧消化器应具有良好的物料搅拌、匀化功能,防止物料在消化器中形成沉淀;
6.4.6 餐厨垃圾采用好氧堆肥方式处理时,应对餐厨垃圾进行水分调节、盐分调节、脱油、碳氮比调节等处理,物料粒径应控制在50mm以内。
1 餐厨垃圾制生化腐殖酸时,应加入腐殖酸转化剂和碳源凋整材,控制C/N比;
2 工艺过程使用的微生物菌剂应是国家相关部门允许使用的菌种,且应具有遗传稳定性和环境安全性;
6.4.8 饲料化处理的餐厨垃圾在处理前应严格控制存放时间,应确保存放和处理过程中不发生霉变。餐厨垃圾在进入饲料化处理系统前,应对其进行检测,发生霉变的餐厨垃圾及过期变质食品不得进入饲料化处理系统。
6.4.10 对于含有动物蛋白成分的餐厨垃圾,其饲料化处理工艺应设置生物转化环节,不得生产反刍动物饲料。
6.4.11 采用加热工艺去除餐厨垃圾水分时,加热温度应得到有效控制,避免产生燋化和生成有毒物质。
6.4.12 生产工艺中任何接触物料的设备,在停运后应及时对残留的物料进行清理,防止残留物料霉变影响产品质量。
6.4.13 厌氧处理设施,沼气贮存、利用设施以及输送管道等应采取防火措施。
6.5.1 湿式气柜、膜式气柜、带储气柜的厌氧消化反应器与厂内主要设施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6.5.1的规定。
7.1.1 进场建筑垃圾应根据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及其细分类堆放,并应设置明显的分类堆放标志。
7.1.2 建筑垃圾卸料、上料及处理过程中易产生扬尘的环节应采取抑尘、降尘及除尘措施。7.1.3 建筑垃圾原料、产品贮存堆场应保证堆体的安全稳定性。
7.1.4 建筑垃圾原料贮存场地并应采取防尘措施,可根据后续工艺进行预湿。
8.1.1 粪便处理厂主体工程应设置:接收及贮存系统、预处理系统、主处理系统、残渣处理系统等。8.1.2 厂区应设置粪便、污泥、气体的计量装置,宜设置气体检测装置以及必要的仪表和控制装置。
8.2.1 具有可燃气体产生或泄漏可能性的封闭建、构筑物内,应设置可燃气体在线监测报警装置,并与强制排风设备联动。与处理设施相关的封闭建、构筑物内必须设置强制通风设施和自动报警装置。
8.2.2 粪便主处理系统前,应设置储存调节池或调节罐,调节池或调节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格栅拦截固体杂物的清除应采用机械清除,对所清除的固体杂物应进行卫生填埋或焚烧处置;
4 格栅设于室内时,应设置通风设施,当用人工清除时,其进风口必须设于工作台下面。格栅室应设置有毒有害气体的检测与报警装置。
1 固液分离机应能截留粪便中粒径在15mm以上的固体杂物,并应将栅滤后液体中的细砂高效分离和排出;
8.4.1 对产生、输送、储存、使用沼气的设施应做好安全防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8.5.1 粪便厌氧消化和粪便絮凝脱水过程中产生的污泥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或处置。
9.1.1 渗沥液处理应采用预处理+生物处理+深度处理、生物处理+深度处理、预处理+物化处理等组合处理工艺。
9.1.2 渗沥液处理主体工程应设置:接收及贮存系统、预处理系统、主处理系统、污泥和浓缩液处理系统。
9.1.3 渗沥液处理系统的主要设备应有备用,且应具有防腐性能。9.2 接收及贮存系统
2 焚烧厂、堆肥厂、中转站等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渗沥液调节池水力停留时间不应小于24h;
9.2.3 渗沥液调节池、浓缩液及污泥储存池、污泥脱水设施等重点恶臭源应实施封闭、局部隔离及负压抽吸等措施,臭气应经集中处置达标后有组织排放。厌氧反应设施应设置沼气回收或安全燃烧装置。
9.2.4 储存渗沥液的封闭空间和厌氧处理间应配置硫化氢、沼气浓度监测和报警装置,应与机械通风设施连锁,通风设备应采用防爆型,并应采取控制与保护措施。曝气设施应设置氨浓度监测和报警装置。
9.2.5 在线监测报警系统应配备备用电源,通风设备应按Ⅱ类负荷供电,当采用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时,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自动切换。
9.3.1 当选择水解酸化技术作为预处理工艺时,水力停留时间应为2.5 h~5.0h;pH应为6.5~7.5。
9.3.2 混凝沉淀预处理药剂的种类、投加量和投加方式应根据渗沥液混凝沉淀的工艺情况、实验结果等确定。
9.4.3 厌氧处理工艺调试初期应对沼气中甲烷含量进行监测,应及时监测沼气的产生量,发现漏气现象,应及时排除,保证沼气排放的安全。
1 当渗沥液处理中产生的污泥进入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理时,含水率不应大于60%;
采用焚烧或其他改变垃圾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减少已产生的垃圾数量、缩小垃圾体积、达到无害化的过程。
将垃圾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通常也称为“最终处理”。
填埋场地具有防渗、雨污分流、填埋气导排及渗沥液收集处理等工程设施,并在运行中采取压实、覆盖、臭味控制等措施,对填埋气体和渗沥液进行处理使排放达到相应环境标准要求的垃圾处置方法。
通过控制微生物生长条件,促进垃圾发酵并将产物加工成肥料或土壤改良剂,最终达到无害化的过程。
1.0.1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设施是重要的城镇基础设施,设施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居民的身体健康和城镇环境,是现代城镇化发展中不可忽视的领域,为了保障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设计、建设、运行和监管过程中的人身和公共安全,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需要对相关内容进行规定。
1.0.2 本规范是国家工程建设控制性底线要求,具有法规强制效力,必须严格遵守。在此基础上,国务院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各地省级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补充、细化和提高本规范相关规定和要求。
1.0.3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设施功能是保障城镇环境卫生系统正常运行、维护市容环境良好的前提;资源再利用是生活垃圾管理和处理首先考虑的问题,也是有利于减少垃圾处理量、节约成本、提高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的重要手段;安全生产和保护环境是生活垃圾处理过程中需重点解决的问题,也是必须达到的目标。
1.0.4 为适应工程项目建设特殊情况和科技新成果的应用需要,对本规范规定的功能性能要求,暂未明确对应技术措施或采用本规范规定之外的技术措施,且无相应标准的,必须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单位及有关专家依据研究成果、验证数据和国内外实践经验等,对所采用的技术措施进行充分论证评估,证明能够达到安全可靠、节能环保,并对论证评估结果负责。论证评估结果实施前,建设单位应报工程项目所在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1.1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目的就是分类处理,以提高垃圾处理的无害化水平,节省处理费用。由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是需要居民配合的一项工作,而居民的垃圾分类收集习惯需要长时间慢慢培养,因此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要达到一个较高水平和较高普及率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基于这种情况,生活垃圾分类收集不一定等分类处理设施建成以后才实施,以避免分类处理设施建成后因分类收集率和分类收集水平跟不上而无法正常运行。在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初期,可采用临时的分类处理措施,以利于分类收集工作的开展,当垃圾分类收集率和分类收集水平达到一定高度后再建设正规的垃圾分类处理设施。临时分类处理措施包括填埋场内开辟独立厨余垃圾填埋单元、临时厨余垃圾好氧生物处理设施等。
2.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危险废物与生活垃圾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分类管理,本条是落实法律规定的需要。同时,也是为了确保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安全稳定运行的需要,并确保相应产物利用安全可控。
2.1.3 对某城市或区域,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应根据服务范围内生活垃圾产生量预测、经济性测算、技术可行性和可靠性等因素确定处理规模。
2.1.4 本条所述“关键设备或系统的备用性”是指对发挥环境卫生设施基本功能起到决定性作用的设备或系统应设置两套以上的同样设备或系统。如一套设备或系统检修停运或出现故障,另一套设备或系统还能发挥一定的作用。对于非常关键的设备一般要设完全备用的设备,如汽轮发电机的循环冷却水泵、排风除臭风机、车间工位的新风风机等。对于一般性关键设备,可以选择两套以上的设备或系统分担全部工作负荷,当有设备检修或故障停运时,其他设备和系统还能承担部分工作负荷,不至于使工作全部停止。环境卫生设施通常担负着维护城市环境卫生的重任,有些关键设备和系统如没有备用性,一旦停运,就会给城市环境造成影响,因此制定本条。为了方便设计人员确定什么设备和系统应具备备用性,这里列出一些典型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中需要具有备用性的关键设备和系统,详见表1。
2.1.5 主要生产车间在生活垃圾处理处置项目中起主导作用,并与周围的设施如预处理设施、污水处理设施、臭气处理设施、原辅材料储存与进出料、道路交通组织等联系密切。因此,应以主要生产车间为主体进行布置,结合生活垃圾处理流程和现场实际情况布置辅助设施,确保相关设备稳定、可靠、高效运行。总体布置还应考虑建成后的立面和整体效果,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2.2.1~2.2.2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在运行过程中都会对周围环境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如恶臭、病原微生物、扬尘、噪声等。并且在运行管理不善或自然灾害等因素的影响下会存在一定的生态污染风险和安全风险等。在选址过程中,这些影响都应考虑到。故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的选址应远离水源地、居民活动区、河流、湖泊、机场、保护区等重要的、与人类生存密切相关的区域,将不利影响的风险降至最低。
2.2.3 为了确保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能顺利建成投产,建成后能安全稳定运行,对工程选址应避开的敏感目标提出了相应要求。
(1)距离水源,有一定卫生防护距离,不能在水源地上游和可能的降落漏斗范围内。
(2)选择在地下水位较深的地区,选择有一定厚度包气带的地区,包气带对垃圾渗沥液净化能力越大越好,以尽可能地减少污染因子的扩散。
(3)场地基础要求位于地下水(潜水或承压水)最高丰水位标高至少lm 以上。
条文中的“洪泛区”是指江河两岸、湖周边易受洪水淹没的区域。条文中的“泄洪道”是指水库建筑的防洪设备,建在水坝的一侧,当水库里的水位超过安全限度时,水就从泄洪道流出,防止水坝被毁坏。填埋场选址要求考虑场址的标高在50年一遇的洪水水位之上,并且在长远规划中的水库等人工蓄水设施的淹没区和保护区之外。该强制性条文的贯彻实施单位应有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规划、环保、环卫、国土资源、水利、卫生监督等有关部门和专业设计单位。
2.3.1 本条是关于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污水、臭气、粉尘、噪声控制设施的相关规定。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以下区域是污水主要产生点:生活垃圾焚烧厂卸料区、垃圾坑等区域,生活垃圾堆肥厂卸料区、垃圾坑、预处理车间、发酵车间等区域,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填埋库区等区域,餐厨垃圾处理厂卸料区、垃圾坑、预处理车间等区域,建筑垃圾处理厂卸料区、垃圾坑、预处理车间、成品车间、堆场、填埋场等区域,粪便处理厂卸料区、预处理车间等区域。对上述区域产生的污水,应通过设置收集沟、管等设施,有效将污水进行收集,并在厂(场)内设置污水处理设施,将污水处理达到国家现行相关标准或环评批复要求后排放。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以下区域是臭气主要产生点:生活垃圾焚烧厂卸料区、垃圾坑、污水处理区(调节池、浓缩液及污泥储存池、污泥脱水设施)等区域,生活垃圾堆肥厂卸料区、垃圾坑、预处理车间、发酵车间、污水处理区等区域,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填埋库区、调节池、污水处理区等区域,餐厨垃圾处理厂卸料区、垃圾坑、预处理车间、污水处理区等区域,建筑垃圾处理厂污水处理区等区域,粪便处理厂卸料区、预处理车间等区域。对上述区域产生的臭气,应通过设置设备密闭罩、吸风口、收集管等设施,有效将臭气进行控制与收集,并在厂(场)内设置臭气处理设施,将臭气处理达到国家现行相关标准或环评批复要求后排放。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以下区域是粉尘主要产生点:生活垃圾焚烧厂卸料区、飞灰和炉渣出料等区域,生活垃圾堆肥厂卸料区、肥料加工车间等区域,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飞灰、炉渣灯)填埋库区等区域,建筑垃圾处理厂卸料区、预处理车间、成品车间、堆场、填埋场等区域。对上述区域产生的粉尘,应通过设置密闭罩、收集管等设施,有效将粉尘进行控制和收集,并在厂(场)内设置粉尘处理设施,将粉尘处理达到国家现行相关标准或环评批复要求后排放。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以下区域是噪声主要产生点:生活垃圾焚烧厂卸料区、风机房、泵房等区域,生活垃圾堆肥厂卸料区、预处理车间、风机房、泵房等区域,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填埋库区作业区、污水处理风机房与泵房等区域,餐厨垃圾处理厂卸料区、预处理车间、污水处理风机房与泵房等区域,建筑垃圾处理厂卸料区、预处理车间、制砖车间等区域,粪便处理厂卸料区、预处理车间等区域。对上述区域产生的噪声,应通过设置隔声罩、减震器、消音器、吸声墙等设施,有效控制噪声,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或环评批复要求。
在线监测设施主要是有利于政府对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运行监管,检查污水、臭气等是否真正得到处理,排放指标是否符合要求,排放口具体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或环评批复要求。
2.3.2 本条是关于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产生的残余物处理设施的相关规定。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残余物主要包括:生活垃圾焚烧厂飞灰、炉渣、污泥,生活垃圾堆肥厂分选杂质、堆肥残渣、污泥,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污水处理区污泥,餐厨垃圾处理厂分选杂质、堆肥残渣、厌氧沼渣、污泥,建筑垃圾处理厂分选杂质、处理过程残渣,粪便处理厂分选杂质、处理过程残渣、污泥等。对上述区域产生的残余物,应通过设置脱水、稳定化、固化等处理,最终进入焚烧厂或填埋场进行处置,或者进行建材、制砖等资源化利用(由于大多数烟气中的重金属和二恶英被吸附在粉尘和活性炭粉上而被布袋除尘器除掉进入飞灰中,因此飞灰被列入危险废物。飞灰是否得到无害化处理是评价垃圾焚烧厂无害化水平的关键因素之一。),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或环评批复要求。
2.4.1 本条是关于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计量设施应具备的基本功能的规定。
2.4.2 通过对一些城市调查,有些地方是按照垃圾运输车吨位统计的,5t集装箱垃圾运输车实际装载量大都不超过4t,造成统计量与实际处理量差别较大。
2.4.3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运输量较大,特别是在垃圾没有压缩的情况下,再加之目前普遍存在垃圾运输车载重量小、装载率低、密闭性差、渗沥液滴漏等现象,因此在总体规划中,工程出入口应做到人流和物流分开。
2.4.4 本条文为厂(场)区通道设置的一般规定,要求道路的设置应考虑多种因素。
2.4.5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中,经常利用垃圾焚烧余热、沼气发电或供热,项目设计中,不能以发电或供热作为首要目标,而应该以生活垃圾处理处置为主,一次电气系统的一、二次接线和运行方式也应围绕此进行。
2.4.6 自动化控制是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运行控制的重要手段。基于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工程应有较高的自动化水平。
2.4.7 本条文是对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消防系统的一般规定,具体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的规定。
2.4.8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建筑物体量大,形状复杂,通常会成为一个地段的突出性建筑。因而,建筑风格和整体色调应该与周围环境协调统一。厂房在生产运行时,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一些设备部件也需要维修更换。因此,在厂房的设计布置时,应该考虑到设备的安装、拆换与维护的要求。生活垃圾的运输、堆放、处理、出渣及运输车进出路线都属于作业区,与地磅房及物流大门等处联系密切。中央控制室属于清洁区,与厂部办公楼及人流大门联系密切。清洁区与垃圾作业区合理分隔,避免交叉,以改善操作人员的工作环境。
2.4.9 厂房围护结构的基本热工性能,应根据工艺生产的特征在不同的地区和不同的部位,选择适合的围护结构形式和材料,并应合理地组织开窗面积,满足生产和工作环境的需要。
2.4.11 控制室应设吊顶和防静电地板,便于管线的敷设和创造完整、舒适的操作环境。
2.4.12 垃圾坑内壁因垃圾中含有大量水分及其他腐蚀性介质会腐蚀池壁,并且垃圾抓斗在运行过程中可能会撞击池壁,所以在垃圾坑设计时,内壁应考虑耐腐蚀、耐冲击、防渗水的问题。
2.4.13 垃圾坑和预处理车间是厂区的主要污染源,为保证其密闭,围护体系采用密实墙体比采用轻型墙体更能保证密封效果。垃圾坑、可能产生臭气车间与其他房间的连通口,为防止气味逸出,通常采用双道门(气闸间)。
2.4.14 为了防止垃圾坑内的垃圾渗沥液污染环境,应对垃圾池有较高的防渗要求,而变形缝的处理要做到这一点困难比较大,一般不宜设置变形缝,但如果有经实践证明确实可靠的处理方法,也可以设置变形缝。
3.1.1 本条规定了生活垃圾堆肥厂必须配置的设施,接收及贮存系统、焚烧系统、余热利用及发电系统、烟气净化系统、灰渣处理系统、配套设施等的具体要求详见相关节的内容。
3.1.2 运行管理制度是保证焚烧厂安全、达标运行的保障,是每一个焚烧厂必须的,因此纳入本规范的要求。另外由于垃圾焚烧厂的运行技术性较强,安全性要求较高,对各岗位运行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可使员工了解本职工作的任务与职责,熟悉各种设施设备的安全要求,掌握各种设施设备的使用技术,是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有利于规范化管理。
3.2 接收及贮存系统3.2.1 大件垃圾主要是指外形完整的大件废旧家具,包括桌、椅、衣柜、书橱、沙发、席梦思床垫等。大件垃圾不破碎,进入焚烧炉有困难,还会有堵塞垃圾溜槽的危险;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产生的垃圾必须由政府相关部门统一协调,严格控制,办理相关手续才能进厂,并作特殊处理,其处理过程必须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80号令)要求。要求卸料区不应堆放垃圾,掉落在垃圾卸料区的垃圾应及时清理,以保持卸料区的畅通、清洁。必须防止垃圾车在卸料时调入垃圾贮坑内,垃圾焚烧厂应设置相应防止设施。
1 垃圾运输车辆在卸料时,要在卸料门等处安装红绿灯等操作信号;设置防止车辆滑落进垃圾池的车挡及防止车辆撞到门侧墙、柱的安全岛等设施。由于国内发生过卸料车辆安全事故;
3 垃圾池内储存的垃圾是焚烧厂主要恶臭污染源之一。防止恶臭扩散的对策是抽取垃圾池内的气体作为焚烧炉助燃空气,使恶臭物质在高温条件下分解,同时实现垃圾池内处于负压状态。为防止垃圾焚烧炉内的火焰通过进料斗回燃到垃圾池内,以及垃圾池内意外着火,需要采取切实可行的防火措施。还需要加强对垃圾卸料过程的管理,严防火种进入垃圾池内;加强对垃圾池内垃圾的监视,一点发现垃圾堆体自燃,应及时采取灭火措施。在垃圾池内设置必要的消防设施是很必要的。停炉时焚烧炉一次风停止供给,这是垃圾池内不能保证负压状态,如垃圾池内有垃圾存在,则需要附加必要的通风除臭设施;
4 我国生活垃圾含水率普遍偏高,特别是南方城市更明显,且垃圾含水量具有随季节变化而变化的特征。垃圾渗沥液具有较高的黏性,因此,要有可靠的渗沥液收集系统,在渗沥液收集系统的进口采取防堵塞措施。同时渗沥液具有腐蚀性,因此渗沥液收集、储存设施应采取防腐、防渗措施;
3.2.3 本条文规定必须杜绝垃圾运输车辆携带火种进入垃圾焚烧厂,防止起火事故发生。
3.2.4 考虑到焚烧厂生活垃圾的特殊性,对进入垃圾池、渗沥液收集池、渗沥液厌氧处理系统、箱涵和垃圾焚烧锅炉等受限空间或存在有毒有害气体场所进行检修作业的安全措施进行了明确要求。
3.3.1 本条是为了确保垃圾焚烧烟气中不完全燃烧产物的完全分解而提出的要求。生活垃圾中挥发分较多,在高温着火时,会产生大量的挥发分(有机气体)和细小炭粒随烟气排往上部炉膛(二燃室)。这些挥发分(有机气体)和细小炭粒需要再次燃烧和高温分解,才能认为是垃圾的充分燃烧,否则夹杂很多有机气体和细小炭粒的烟气排出会给大气造成很大污染。垃圾着火过程中产生的挥发分中二噁英是一种毒性较大的物质,也是大众比较关注的一种物质。根据国外研究,二噁英分解温度大于700℃,而且需要有一定的时间。为使二噁英能充分分解、燃烧,国内外普遍采用的方法和标准是控制烟气经过的主温控区温度在850℃以上,烟气在此温度环境下的滞留时间不低于2秒。当垃圾热值较高时,垃圾着火过程中的挥发性气体在主温控区内会自燃,自燃的热量释放会使炉膛保持850℃以上。而当垃圾热值较低时,挥发性气体比较少,其自燃的热量释放不足以使炉膛的温度保持850℃以上,这时必须添加辅助燃料,使主温控区的温度保持850℃以上,以使挥发分(有机气体)和细小炭粒能够得到充分燃烧分解。当垃圾热值较低时,垃圾焚烧产生的热量较小,这时,如果主温控区内锅炉水冷壁管吸热太多,就会造成炉膛温度难以达到850℃的要求,尤其是靠近炉墙的区域难以达到850℃。当垃圾热值过高时,主温控区下部温度易产生过高现象,如此处的锅炉水冷壁管不进行隔热处理,管道宜产生过热而造成高温腐蚀。因此需要设置卫燃带,对水冷壁管进行适当的隔热处理。生活垃圾在焚烧炉内应得到充分燃烧,确保燃烧后的炉渣热灼减率在5%以内。
3.3.2 助燃器的设置是为了保证燃烧室在运转期间温度一直保持在850℃。在焚烧炉运转期间或炉内气体的温度降至850℃以下时,助燃器内不能进燃料,否则将导致比汽油、液化气、或者天然气的燃烧更高的排放物。
3.3.3 燃料是易燃易爆的物质,需要设置防爆、防雷、防静电和消防设施。本条是对燃料储存、供应系统安全方面的要求,作为强制性条文。活性炭粉是具有爆炸性的粉尘,在空气中活性炭颗粒浓度达到一定值遇火可引起爆炸。活性炭储藏室在活性炭粉卸料过程中存在粉粒散发的可能,因此本条要求活性炭储藏室有防爆措施。
3.3.4 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是保障垃圾焚烧线正常、安全运行所必须的,需要严格执行。焚烧厂的工作票和操作票制度是检修工作人身、设备安全的重要保证,在该条文中进行了明确,要求必须执行。本条主要参考了现行国家标准《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第1部分:热力和机械》GB 26164.1和《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发电厂和发电站电气部分》GB 26860的相关条款。
3.3.5 主要是针对焚烧厂检修中典型且危险性大的焚烧炉、余热锅炉炉膛及烟道内部清灰打焦和检修作业的安全措施进行了规定,防止发生各类事故。因焚烧炉多敷设耐火材料,且多有结焦积灰情况,降温很慢,加之烟道布置有受热面且空间狭小,检修人员迚入作业时危险性很大,须充分做好各项安全措施。清灰除焦人员应穿着防烫伤工作服和工作鞋,带防烫伤手套,戴上防护眼镜和口罩,配备必要的安全用具。此外焚烧厂垃圾焚烧炉及余热锅炉多为母管制布置,当垃圾焚烧炉及余热锅炉检修时相邻的垃圾焚烧炉及余热锅炉可能仍在运行,存在高温高压蒸汽、燃油等误入的可能性,为此检修时正在检修的设备、系统应与仍在运行的设备、系统严格隔离。应把该焚烧线的烟道、风道、燃油/燃气系统、炉排液压系统、受热面清灰系统等的动力电源、蒸汽、压缩空气及燃油/燃气等可靠隔断,电气设备停电,并悬挂相关警示标识牌,必要时加装堵板,防止人员误开阀门、误动设备造成人身伤害。
3.3.6 垃圾焚烧厂进行日常巡检、抢修、卫生清洁工作时,应遵守安全管理制度,杜绝事故发生。
3.4.1 垃圾焚烧烟尘含量大,且灰熔点低,及易黏附在锅炉受热面上,造成锅炉受热面的腐蚀,使锅炉受热面管道的管壁逐渐变薄,当管壁小于一定值时管道在内部压力作用下就会产生爆管。本条规定是要求在发生爆管前及时将受损锅炉管束更换,避免爆管事故的发生。根据《特征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549号令)的规定,垃圾焚烧厂在垃圾焚烧锅炉使用前必须向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申报登记,取得使用证,才能投入运行。根据《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部发[1996]276号)第十章第206条的规定,锅炉除一般六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外,锅炉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也需要进行水压试验。超压试验的压力选择应按《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部发[1996]276号)第十章第207条的规定执行。
3.4.2 生活垃圾成分复杂,焚烧时烟气中含有大量腐蚀性气体,对余热锅炉水冷壁、过热器等受热面造成严重腐蚀和冲刷;为防止焚烧厂频繁发生余热锅炉受热面泄漏,影响焚烧线的安全、稳定运行和环保达标排放,焚烧厂检修时应认真开展受热面管子的金属监督工作,对存在问题的受热面管子及时处理,保证垃圾焚烧炉及余热锅炉安全运行,为此编制组参考了《火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规程》DL/T 438-2009及《火力发电厂锅炉受热面管监督检验技术导则》DL/T 939-2005相关条款,对焚烧厂分级检修时的相关金属监督项目、内容和检修要求进行了规定。条款中测厚抽梱率不低于20%是参考《火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规程》DL 438-2009的7.2.1.1规定制定,“7.2.1.1机组第一次A级检修或B级检修,应按10%对管件及阀壳进行外观质量、硬度、金相组织、壁厚、椭圆度检验和无损探伤(弯头的探伤包括外弧侧的表面探伤与内壁表面的超声波探伤)。以后的检验逐步增加抽查比例,后次A级检修或B级检修的抽查部件为前次未检部件,至10万h完成100%检验”,考虑到生活垃圾焚烧烟气成分复杂并含有大量酸性气体,对余热锅炉受热面会产生严重腐蚀,需要在检修中重点检查和测量,将抽检率提高至20%。
焚烧厂检修分级应按检修规模和停用时间分为A、B、C、D四级,检修等级的划分及检修停用时间宜符合表2的规定。
3.5.1 焚烧烟气是垃圾焚烧厂产生的主要污染物,烟气净化设施是垃圾焚烧厂的必备设施。由于垃圾焚烧烟气中的烟尘粒径很小,必须采用布袋除尘器这样的高效除尘器,才能是排烟的烟尘浓度有效达标。由于重金属、二噁英等有害物大部分吸附在烟尘颗粒和活性炭颗粒上,因此高效的除尘,也是保证重金属、二噁英等有害物达标排放的有效手段。烟气中还含有HCl、SO2等酸性气体及NOx气体,因此烟气净化系统还要有去除酸性气体和NOx的功能。烟气中的颗粒物控制,一般可分为静电分离、过滤、离心沉降及湿法洗涤等几种形式。常用的净化设备有静电除尘器和袋式除尘器等。由于飞灰粒径很小(d < 10 um 的颗粒物含量较高),必须采用高效除尘器才能有效控制颗粒物的排放。袋式除尘器可捕集粒径大于0.1um 的粒子。烟气中汞等重金属的气溶胶和二噁英类极易吸附在亚微米粒子上,这样,在捕集亚微米粒子的同时,可将重金属气溶胶和二噁英类也一同除去。另外,袋式除尘器中,滤袋迎风面上有一层初滤层,内含有尚未参加反应的氢氧化钙和尚未饱和的活性炭粉,通过初滤时,烟气中残余的氯化氢、硫氧化物、氟化氢、重金属和二噁英类再次得到净化。袋式除尘器在净化生活垃圾焚烧烟气方面有其独特的优越性,但是袋式除尘器对烟气的温度、水分、烟气的腐蚀性较为敏感。不同的滤料有不同的使用范围,应慎重选用,以保证袋式除尘器能正常工作。
3.5.2 烟气在线监测数据是焚烧线运行控制的重要数据,也是政府监管的重要依据,因此本条要求每条焚烧线都要安装烟气在线监测系统。在线监测内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及数据的换算是在线监测系统必须做到的,对于烟气排放的有效控制和监管是非常重要的。
3.5.3 袋式除尘器滤袋是焚烧厂关键环保设施,其捕捉的飞灰属于危险废弃物,携带二噁英、重金属等有害物质,滤袋的破损及除尘器的泄漏会造成烟尘、二噁英和重金属等污染物排放超标,必须重点加强检修维护。本条文参照现行行业标准《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袋式除尘器 滤袋》HJ/T 327、《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分室反吹类袋式除尘器》HJ/T 330、《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袋式除尘器用滤料》HJ/T 324、《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袋式除尘器用覆膜滤料》HJ/T 326相关条款,对滤袋分析检测、寿命评估等迚行了规定。
3.6.1 本条是关于生活垃圾焚烧残渣、飞灰贮存和运输过程中保持密闭的要求,以防止洒落、泄露,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3.6.2 我国的《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1)中第9条对飞灰的规定:生活垃圾焚烧产生的飞灰必须单独收集,不得与生活垃圾、焚烧残渣等其它废物混合;不得与其它危险废物混合;不得在产生地长期贮存;不得进行简易处置及排放。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在产生地必须进行必要的固化和稳定化处理之后方可运输。生活垃圾焚烧飞灰须进行安全填埋处置。目前,飞灰处置的常用方法有:(1)经过适当处置后进入危险废物填埋场进行最终处置;(2)固化稳定化。水泥固化、沥青固化、熔融固化技术、化学药剂固化稳定化等,经过固化稳定化处理后的产物,如满足浸出毒性标准或者资源化利用标准,可以进入普通填埋场进行填埋处置或进行资源化利用;(3)将飞灰中的重金属提取。酸提取、碱提取、生物及生物制剂提取等,经过重金属提取后的飞灰和重金属可以分别进行资源化利用。
3.7.1 主要是考虑到垃圾焚烧炉、烟气脱酸塔、SCR脱氮塔、袋式除尘器、渗沥液收集池等设备场所内部狭小受限、有爆燃危险或属于潮湿的金属容器,为了防止发生触电、爆燃等安全事故,保证作业安全,参照现行国家标准《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第1部分:热力和机械》GB 26164.1对该类场所安全电压照明进行了规定。
3.7.2 垃圾焚烧厂系统复杂、设备庞杂且关联度大,特别是带高压蒸汽锅炉的垃圾焚烧发电厂,压力容器多、电压等级高、电气设备复杂,操作不当很容易引发安全和污染事故,因此利用精准、可靠的自动控制系统对全厂关键部位或环节进行控制,确保全厂的安全、正常、达标运行是非常必要的。要求对炉膛温度、锅炉出口氧含量、烟气净化耗材量、烟气排放指标等过程控制参数和污染物排放指标数据储存1年以上的功能是为了便于对焚烧厂运行状况的监管、考核和评价。保护的目的在于消除异常工况或防止事故发生和扩大,保证工艺系统中有关设备及人员的安全。这就决定了保护要按照一定的规律和要求,自动地对个别或一部分设备,甚至一系列的设备进行操作。保护用接点信号的一次元件应选用可靠产品,保护信号源取自专用的无源一次仪表。接点可采用事故安全型触点(常闭触点)。保护的设计应稳妥可靠。按保护作用的程度和保护范围,设计可分下列三种保护:①停机保护;②改变机组运行方式的保护;③进行局部操作的保护。由于中央控制室、电子设备间、各单元控制室及电缆夹层内是焚烧厂控制的关键部位,如这些地方引起火灾,将给全厂造成很大损失,因此这些部位应设消防报警和消防设施。汽水管道、热风道及油管是具有火灾隐患的设施,因此不能穿过这些消防重点部位。作为在危急情况下停炉、停机的紧急措施,本条规定了操作台上设置的紧急按钮。为防止误操作,紧急按钮设置为双重按钮或带保护罩的单按钮。为确保手动紧急停炉、停机功能在任何时间均有效,要求紧急按钮完全独立于任何控制系统。由于中央控制室、电子设备间、各单元控制室及电缆夹层内是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控制的关键部位,如这些地方引起火灾,将给全厂(场)造成很大损失,因此这些部位应设火灾探测器和消防设施。汽水管道、热风道及油管均是具有火灾隐患的设施,因此不能穿过这些消防重点部位。
1 应定期对原水(自来水)、锅炉给水、锅水和蒸汽进行化验分析。分析的项目有悬浮物、硬度、碱度、pH值、溶氧、含油量、溶解固形物(或氯化物)、磷酸盐、亚硫酸盐等;
2 垃圾分析的项目有:垃圾物理成分(包括垃圾含水量)、垃圾热值等。飞灰分析的项目有:固定碳、重金属。煤和油的分析项目有:水分、挥发分、固定碳、灰分、发热量、黏度等;
3.7.4 化验室有易燃、易爆、剧毒等化学试剂,必须按照安全规程操作才能有效避免事故的发生。本条文规定化验过程中的烘干、消解以及带刺激气味的化验操作必须在通风橱内进行。严禁使用明火直接加热有机试剂,以确保人员安全。本条文规定对于易燃、易爆、剧毒试剂应有明显的标志,分类专门妥善保管。易爆试剂应存放在阴凉通风的地方;剧毒试剂应加锁存放,有专人保管,并须经化学监督负责人批准,方可使用,使用时两人共同称量,登记用量。
4.1.1本条规定了生活垃圾堆肥厂的主要设施,接收及贮存系统、预处理系统、堆肥系统、肥料利用系统、残渣处理系统等的具体要求详见相关节的内容。
4.2.1 生活垃圾卸料时,不可避免会发生一些撒漏,如不及时冲洗,就容易使污物粘沾在地面上,因此需要有冲洗设施对卸料间地面进行及时冲洗,接受设备作业完毕也同样要及时清洗。4.2.2~4.2.3 垃圾储料坑、发酵仓、渗沥液调节池等储存垃圾和渗沥液的设施底部和侧面均会有渗漏渗沥液的可能,因此需要做防渗处理。堆肥厂的垃圾储料坑、发酵仓等通常在室内,垃圾堆体产生的一些厌氧气体易于在封闭空间内聚集而产生爆炸隐患。国内发生过垃圾储料坑沼气爆炸的事故,本条的规定对于避免类似安全事故的发生是必要的。
4.3.1~4.3.4 此四条是对堆肥处理厂预处理系统及设备要求的规定。
4.3.5 带式输送机、链板输送机、滚筒筛、振动筛等设备在运行期间,非相关人员需要与其保持一定距离,才能有效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因此本条提出在作业区设安全警示线。同时规定未停机前生产人员不得拉、拽各工序机电设备上的卡滞异物,以保证人身安全。
4.3.6 规定了皮带传动、链传动、联轴器等传动部件(不包含输送皮带)必须有机罩,不得运行。
4.4.1 各堆肥工艺类型均有其适用条件。在选择堆肥工艺类型时,需要根据实际条件选择最适宜的工艺类型。物料运动和通风方式是区分堆肥工艺的主要因素,反应器要根据具体的搅拌和通风方式进行设计与组合。
4.4.2 本条具体规定了主发酵过程的温度控制要求,处理过程中的温度曲线的记录可采用待处理材料中的永久性非侵入式直接温度监测和自动温度记录。。通过在高温条件下维持一定的时间,可使物料中的有机物降解,并达到杀灭病菌实现无害化的要求。静态通风堆肥由于规模较小,仓式堆肥由于温度空间分布较均匀,其维持天数可较短;而条垛式堆肥需要维持的天数较长。标准通过规定“堆层各测试点温度均应保持在最低温度以上”来确保除堆层中部以外的其他区域也应符合无害化要求,将55℃以上的维持时间延长至“不得少于5d”,并增加了“或保持在65℃以上,则连续持续时间可减少至4d。”的规定,以适应不同工艺中缩短发酵周期同时保证无害化的需求。
4.4.3 强制通风中,风量要求与堆肥原料中有机物含量、堆层大小等因素有关。有机物含量高、堆层厚,宜取较大值,反之取较小值。风压与堆层高度和堆肥原料粒度、孔隙率等因素有关,要根据试验结果来确定堆高限度和风机选型。堆肥过程中,微生物的耗氧速率随微生物数量和活性的增加而上升,以后随着有机物的分解和减少,其耗氧速率也随之下降,并达到稳定。因此,一般以日为单位测定堆肥过程中微生物的耗氧速率,以决定通风时间的长短。过量通风,会造成能耗损失和热量散失;通风不足,会因缺氧或厌氧影响反应速率而延长发酵周期。也可通过温度-时间、温度-氧浓度等指标反馈,以自动控制风机的通风量和通风频率。鉴于风压降与堆层高度并非呈线)次方的指数关系,在堆层高度较低时,风压可在1000Pa/m~1500Pa/m的范围参考取值,而当堆层高度较高时,必须大幅提高风机的风压,才能避免出现局部堆层供风不足的情况。目前,国内外城市生活垃圾好氧堆肥工艺的堆体高度一般介于1.5m~3m。因此,此条款确定为“在堆层高度低于3m时,风压可按堆层每升高1m增加1000Pa~1500Pa选取”。
同时,本条根据堆肥通风机械的风压水平及目前的堆肥技术应用经验,对静态堆肥的堆层高度提出了指导性指标。
依据小型堆肥工程可能使用翻堆作为主要通风供氧手段的状况,本条也对堆肥过程应用机械翻堆的操作参数作了指导性规定。
氧浓度与发酵反应速率呈正相关关系,当氧浓度低于一定值时,氧浓度就成为发酵反应速率的限制因素,势必延长发酵周期。因此,要求堆层氧浓度保持在一定值以上,使发酵反应速率保持在较高的水平,以保证发酵周期的稳定性。
4.4.4 主发酵仓的停留时间必须保证物料的高温保持时间(4~5d),再加上升温时间。因此,最短停留时间至少(6~7)d。对于回转滚筒式堆肥工艺,通常达不到此停留时间要求,可以通过监测其出料的无害化指标,并结合这种特定工艺在次级发酵初期的堆层温度,确定工艺是否可达到无害化要求。
堆肥处理过程中,主要排出的气体是水蒸气、CO2、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和少量的NH3等,此外运行中由于各种原因,局部会因为出现厌氧状态而产生臭气。为防止气态二次污染,垃圾堆肥发酵仓必须设置臭气收集装置;同时,要有效收集可能产生的渗沥液。
4.4.5 本条规定了如何判定主发酵终止时间。考虑到堆肥处理厂采用二步发酵工艺的实际需要,因此本标准对主发酵和次级发酵的终止时间要求分别作了规定,以满足不同工艺模式的需要。一步发酵工艺无明显的主发酵和次级发酵分隔点,出仓产物即为次级发酵产物,因此可不必进行主发酵终止时间判别,而是直接以次级发酵终止指标作为整个一次性发酵的终止指标判别依据。
4.4.6 次级发酵是堆肥的熟化过程,生物降解过程平缓,对环境条件的要求不高;次级发酵设施和操作工艺,均应尽可能的简单,以节省处理成本。
4.4.7 次级发酵的终止指标与堆肥处理的作用与产品的应用相统一。耗氧速率小并趋于稳定,是有机物稳定化的表现,反映了堆肥处理的作用;植物种子发芽指数大于60%,可以确保堆肥产物在施用过程中的植物相容性,是产物应用的最基本要求。
4.5.1 本条是堆肥成品农用时的质量基本要求。其指标引自《城镇垃圾农用控制标准》(GB8172-87)。
5.1.1 为了充分利用土地资源,确保环卫设施用地,保证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本条规定了卫生填埋设施用地面积应满足使用年限不小于10年,库容利用系数不应小于8m3/m2。(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规定。)
5.1.2 本条是关于填埋场主体工程构成内容的规定。本条规定的目的主要是为避免多列主体工程或漏项。
5.2.1 防渗系统工程涉及大面积的土石方工程,不仅要保证垃圾填埋场基础整体结构稳定,还应保证垃圾填埋场不会出现滑坡、垮塌、倾覆等影响局部稳定性的情况。
5.2.2 在填埋场施工期间,挖方、填方、垃圾坝和底部衬垫系统等构筑物建设均涉及边坡的稳定性;在填埋场运行期间,随垃圾堆体高度增加,逐步形成永久边坡和临时边坡,其中临时边坡的稳定性常被忽视;填埋场封场后,垃圾堆体边坡高度达到最大,存在较大失稳风险。垃圾堆体失稳滑坡不仅造成严重的地表环境污染,处理难度大、费用高,而且影响填埋场正常消纳垃圾的功能,易造成城市中垃圾没有出路而引发严重的社会危机,因此要求所有等级的垃圾堆体必须采取措施保证边坡稳定
5.2.3 填埋区坡度较大时,垃圾向下的滑动力大,易发生滑坡事故,因此需在下游建设稳定性好的档坝,防止垃圾的滑坡。
本条从防止填埋场对地下水、地表水的污染和防止地下水入渗填埋场两个方面提出了严格要求。
填埋场进行防渗处理可以有效阻断渗沥液进入到环境中,避免地表水与地下水的污染。此外,应防止地下水进入填埋场,地下水进入填埋场后一方面会大大增加渗沥液的产量,增大渗沥液处理量和工程投资;另一方面,地下水的顶托作用会破坏填埋场底部防渗系统。因此,填埋场必须进行防渗处理,并且在地下水位较高的场区应设置地下水导排系统。
5.3.2 防渗层设计应对防渗系统工程材料的物理性质、化学性质以及抗老化性质加以要求,具体指标要求应符合产品标准要求,并且保证防渗层在防渗区域覆盖完整。同时,HDPE膜的搭接和焊接对防渗系统工程质量非常重要。施工过程中,监理必须全程监督HDPE膜的焊接和检验工作。焊接质量测试应该在现场环境下模拟进行,并且对所有焊缝均需要进行气密性检测。现场焊接质量的稳定性对于防渗系统的性能非常关键。在施工中,应该监测和控制可能影响焊接质量的各种条件。为了符合施工质量保证计划,应对施工过程进行检查,并完整的记录现场焊接情况。影响焊接过程的主要因素包括以下内容:
5.4.1 本条明确了地下水收集导排系统的设置条件。在地下水水位较低、降雨少的地区,地下水对防渗系统不造成危害时,可不设地下水收集导排系统。
5.4.2 本条是关于填埋场防洪系统设计应符合相关标准及防洪水位标准的基本规定。
填埋场防洪系统要求根据填埋场的降雨量、汇水面积、地形条件等因素选择适合的防洪设施,以有效地达到填埋场防洪目的。
条文中的“洪水提升泵”是指将库区雨水抽排至截洪沟或其他防洪系统构筑物的排水设施,其选用要求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泵站设计规范》GB/T 50265的相关要求。
条文中的“涵管”是指上游雨水不能直接导排时设置的位于库底并穿过下游坝的设施,穿坝涵管设计流速的规定要求不大于10m/s。
5.5.1 防渗和渗沥液导排的有效性是减少和避免垃圾填埋场二次污染的关键,也是填埋场最基本的功能要求。场底和边坡整体和局部稳定性和平整性是保证防渗材料不被损坏的重要条件。(填埋场进行防渗处理可以有效阻断渗沥液进人到环境中,避免地表水与地下水的污染。此外,应防止地下水进入填埋场,地下水进入填埋场后一方面会大大增加渗沥液的产量,增大渗沥液处理量和工程投资;另一方面,地下水的顶托作用会破坏填埋场底部防渗系统。因此,填埋场必须进行防渗处理,并且在地下水位较高的场区应设置地下水导排系统。)垃圾渗沥液处理设施是渗沥液集中贮存和处理的构筑物,一旦发生渗漏,对环境的污染会十分严重,应进行防渗处理。
5.5.2 条文中的“有效的渗沥液收集系统”是指垃圾渗沥液产生后会在填埋库区聚集,如果不能及时有效地导排,渗沥液水位升高会对堆体中的填埋物形成浸泡,影响垃圾堆体的稳定性与堆体稳定化进程,甚至会形成渗沥液外渗造成污染事故。渗沥液收集系统必须能够有效地收集堆体产生的渗沥液并将其导出库区。为了检査渗沥液收集系统是否有效,应监测堆体中渗沥液水位是否正常;为了检查渗沥液处理系统是否有效,应由环保部门或填埋场运行主管单位监测系统出水是否达标。
5.6.1 本条是关于填埋场运行后垃圾堆体主水位控制的规定。基于填埋场已有的失稳教训和理论分析成果,控制好填埋场渗沥液水位能有效防止填埋场的失稳事故。一旦垃圾堆体主水位超过警戒水位,垃圾堆体失稳概率显著增大,因此规定各填埋阶段的垃圾堆体主水位必须进行监测,并控制在警戒水位之下。
5.6.2 作为公共绿地或公园,是填埋场常用的场地利用方式,若对外开放,则会有大量人员进出,在垃圾堆体完全稳定之前,需要有渗沥液导排处理、填埋气体导排处理或利用等设施。这些设施需要有专业入员进行管理维护,外人接触存在安全隐患,因此这些设施应该与开放区域隔离,防止社会人员靠近这些设施。
5.7.1 填埋气体含有可燃气体,若不及时导排,对填埋场的安全运行不利。因此本条的要求是处于填埋场的安全运行而设立的,也是填埋场必须具备的功能和能力。(填埋气体中是含有甲烷等成分的易燃易爆气体,如不采取有效导排设施,大量填埋气体会在垃圾堆体中聚集并随意迁移。填埋作业过程中,局部高浓度的填埋气体可能造成作业人员窒息;如遇明火或闷烧垃圾,则更会有爆炸危险。填埋气体也可能自然迁移至填埋场周边建筑,引发火灾或爆炸。因此填埋场必须设置有效的填埋气体导排设施,将填埋气体集中导排,降低填埋场火灾和爆炸风险;有条件则可加以利用或集中燃烧,亦可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5.7.2 由于主动导排是将气体抽出,集中排放,如果不用火炬燃烧,则大量可燃气体排放会有安全隐患。燃气在点火和熄火时比较容易产生爆炸性混合气体,因此填埋气体火炬应具有此类的安全保护措施,而阻火装置是防止回火的安全保护设备。
5.7.3 填埋气导排设施设置的目的是及时将填埋堆体内的气体导出,避免因积聚造成安全隐患,因此需要覆盖全部填埋垃圾,并保证设施的有效。
1 由于导气井内充满甲烷气体,难以避免有空气进入,如果使用电动抽水设备,存在电火花引爆井内甲烷气体的隐患;
2 条文中“填埋场上方甲烷气体含量必须小于5%”,该值参考了美国环保署的指标,其认定空气中甲烷浓度5%为爆炸低限,当浓度为5%?15%时就可能发生爆炸。由于填埋库区各区域填埋气的产气量、产气浓度都存在差异,为确保场区安全,要求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等相关标准的要求,对填埋库区、填埋库区内构筑物、填埋气体排放口的甲烷浓度每天进行一次检测。对甲烷的每日检测可采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便携式热催化甲烷检测报警仪》GB 13486要求的仪器或具有相同效果的便携式甲烷测定器进行测定,对甲烷的监督性检测要求按照现行行业标准《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T 3 8中甲烷的测定方法进行测定;
3 有些垃圾填埋场的填埋操作比较粗放,经常将填埋气体导排设施损坏,有的甚至将填埋气体导排设施全部埋没。本条旨在避免此类事情发生,以确保填埋气体导排的有效性。
1 填埋气体抽气设各前的进气管道上设置氧含量监测报警设备是为了防止过多的氧气被抽进管道与填埋气体中的甲烷混合而产生爆炸隐患;
2 若输气管道穿过其他大断面管道或通道,当气体泄漏时,易聚集在大断面管道或通道内,形成爆炸气体;
3 填埋气体收集、处理及利用系统中一旦出现气体泄漏事故,必然无法保证气体供给的稳定性与持续性,造成气体利用工程无法正常运行;同时,气体泄漏将会引起大气环境的污染,对场区内的安全造成威胁,因此本条规定一旦出现填埋气体泄漏,立刻停用,检查泄漏处,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排除;
4 为预防火灾等紧急情况,厂区内设紧急疏散通道,并配指示路线图或挂安全通道指示灯,重要通道设有应急照明设施,且该设施具有防火和防振动等功能;
5 对填埋气体收集、处理及利用工程运行管理提出了相关要求,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工作人员、车间规程等。工作人员应是熟练工,需持证上岗,新上岗的员工在熟练工的指导下进行操作;管理人员应熟知相关规定,对各规定特别是强制性条文应有较深刻的理解;按规定对员工和设备进行检查,不得徇私舞弊,且承担相应责任;车间内的图表、流程图和操作规程等不能随意拆除、移位,并定期进行打扫和改换;
6 导气井中氧气浓度明显增加,超过2%,说明导气井有空气吸入,需及时采取措施降低填埋气体中氧气浓度,保证导气井抽气正常,避免发生事故;
7 风机启动前正压侧的管道和设备内充满了空气,风机启动初期,负压段的填埋气体会与正压段的空气形成具有爆炸性的混合气体,出于安全考虑本条要求必须进行氮气冲扫,将内部空气置换;风机和变频器安全检修的基本要求;本条是风机运行期间安全操作的基本要求;
8 采用氮气对预处理系统进行冲扫,主要是为了置换预处理系统管道内的空气,防止空气与填埋气体混合,形成爆炸气体;
10 如采用密封添加剂来阻止冷却系统泄漏,会导致冷却系统阻塞或冷却液流动不畅,从而导致发动机过热,对发动机造成损坏;
11 火炬运行期间表面温度极高,为避免工作人员被烫伤,待停机至火炬表面温度恢复到大气温度后,人员方能进入,现场需有专门人员进行温度检测和安全监督;
12 升压系统区域内易形成高压电弧,使用金属攀爬工具,易发生电击事故,必须严令禁止;
13 填埋气体发电厂为易燃、易爆场所,防火、阻火十分重要,除采取防火的相应措施外,对电缆敷设应采取阻燃、防火封堵,目前普遍用的有防火包、防火堵料、涂料及隔火、阻火设施,这些措施和设施已在电力部门、电厂、变电站广泛使用,效果良好;
14 本条的要求旨在保证系统安全运行,一旦系统发生故障或需紧急停车时,紧急停车系统将确保设施和人员的安全;
15 由于油、水、蒸汽及可燃气体等的一次仪表均存在介质泄露的可能,如在控制室安装,一旦泄露易造成安全事故;
16 保护的目的在于消除异常工况或防止事故发生和扩大,保证工艺系统中有关设备及人员的安全。这就决定了保护要按照一定的规律和要求,自动地对个别或一部分设备,以至一系列的设备进行操作。保护用的接点信号的一次元件应选用可靠产品,保护信号源取自专用的无源一次仪表。接点可采用事故安全型触点(常闭触点)。保护的设计应稳妥可靠。按保护作用的程度和保护范围,设计可分下列三种保护:①停机保护;②改变系统运行方式的保护;③进行局部操作的保护。
5.7.5 填埋气体属于易燃气体,车间内的填埋气体输送管路和预处理及利用设备都存在漏气的可能性,气体漏在车间内就可能在车间内聚集,达到爆炸浓度范围即可能发生爆炸事故,因此车间内需要安装可燃气体在线检测报警装置,当检测到可燃气体浓度接近设定值时报警装置会报警,并同时打开排风机,将车间内含有可燃气体的空气排往室外。由于填埋气体属于可燃气体,一旦管路漏气,车间内很容易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因此本条规定填埋气体处理和利用车间必须安装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并在报警的同时开启排风机,避免产生爆炸性混合气体。
5.8.1 条文中的“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是指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将生产场区的火灾危险性分为甲、乙、丙、丁、戊类,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填埋库区界定为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中的戊类防火区。
填埋库区还要求在填埋场设置消防贮水池或配备洒水车、储备灭火干粉剂和灭火沙土,配置填埋气体监测及安全报警仪器,定期对场区进行甲烷浓度监测。
5.8.2 填埋场在封场稳定安全期前,由于垃圾中可生物降解成分仍未完全降解,垃圾堆体中仍然存在大量易燃易爆的填埋气体。填埋库区内如有封闭式建(构)筑物,极易聚集填埋气体并引发爆炸。另外,堆放易燃易爆物品,甚至将火种带入填埋库区,也可能引发爆炸,造成火灾。
条文中的“稳定安全期”是指填埋场封场后,垃圾中可生物降解成分基本降解,各项监测指标趋于稳定,垃圾层不发生沉降或沉降非常小的过程。
条文中的“易燃、易爆物品”是指在受热、摩擦、震动、遇潮、化学反应等情况下发生燃烧、爆炸等恶性事故的化学物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包括民用爆炸物品和现行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 12268中以燃烧爆炸为主要特性的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爆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剂,毒害品、腐蚀品中部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等。
填埋场要求制订防火、防爆等应急预案和措施,严格管理车辆和人员进出,场内严禁烟火,填埋场醒目位置要求设置禁火警示标志。
5.9.1 本条是为了保证填埋场安全运行对填埋物做的基本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固体或液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放射性废物等。
进人填埋场的固体废弃物应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的相关规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入的各类危险废物均不得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
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矿物油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镍镉电池和氧化汞电池以及电子类危险废物等,虽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但也应尽量控制其不进入或少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不在控制危险废物名录下的家庭日常生活中所产生的废电池、化妆品等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