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运营监管办法》(穗城管规字〔2023〕1号)(以下简称《办法》)已印发,现解读如下:
《办法》于2012年作为部门规范性文件第一次颁布实施,分别于2015年、2018年进行两次修订。《办法》的颁布实施为我市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以下简称终端设施)运营监管工作提供了政策依据,对增强运营监管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提高全市终端设施的运营管理能力和监管工作整体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为加强全市终端设施运营监管工作,提高生活垃圾处理水平,进一步推动广州市垃圾处理事业高质量发展,我局组织对《办法》进行了修订,并根据市直各相关部门、各区政府、终端设施运营单位和机关内部处室意见修改完善。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本《办法》的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市区职权划分,以及各相关单位在终端设施运营和监管中承担的职责。
第二章生产运营,对终端设施的生产运营要求进行明确,包括明确运营单位取得经营性服务许可、排污许可等要求,终端设施日常管理工作、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环境信息公开等内容;对运营单位在垃圾计量管理、污染物排放管理、远程监控系统管理提出相关要求,并要求运营单位按照工程技术规范、操作规程、污染控制标准等规定生产运营,以及明确运营单位进行技术改造和协同处置垃圾的相关要求。
第三章监督管理,明确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终端设施生产运营的监督管理职责、监管工作目标、工作内容和具体措施;明确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管经费管理、垃圾处理价格管理、监管平台建设等方面工作要求,以及明确相关部门在突发事件发生情况下的管理职责。
第四章检查评价,明确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区城市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工作督导检查的方式、频次及内容等,明确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终端设施运营监管工作的年度检查要求,以及聘请第三方对全市终端设施运营监管工作进行年度评价等工作。
第五章附则,解释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三类终端设施具体包含的内容,明确本《办法》的实施日期和有效期。
根据《广州市城市建设维护工作市区分工调整方案》(穗府办函〔2020〕19号)和设施所在行政辖区,结合工作实际,将全市终端设施调整为市监管设施、区监管设施和市区联合监管设施。
随着电厂二期和生化项目建成投产,《办法》增加了市区联合监管具体工作内容,对市区两级监管部门的工作权责范围进行明确。
新增垃圾调度管理要求,明确跨设施、跨园区协同处置工作要求,最大限度实现垃圾供应与处置相匹配,推动园区管理水平全面提升。
明确填埋场存量垃圾开挖、焚烧厂掺烧的运行要求,为生活垃圾协同处置提供制度引导;鼓励开展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应用,提高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水平。
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结合工作实际,对运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义务进行细化,要求运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要求。
将监管工作经费编入年度预算,建立全市统一的垃圾处理价格管理机制,加强监管平台数据应用,提升生活垃圾处理的监控预警能力和智慧监管水平,进一步推动广州市垃圾处理事业高质量发展。
我市已构建起“焚烧为主、生化为辅、循环利用”的垃圾分类处理新格局,清单式监管的推行势在必行。统一全市监管标准、建立监管清单、突出监管重点,以清单式监管助力监管工作提质增效,真正实现监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音频解读】关于《广州市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运营监管办法》的解读 音频解读 window.audiojs.events.ready(function() { window.audiojs.create(document.getElementById(audio_28)); }); 《广州市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运营监管办法》(穗城管规字〔2023〕1号)(以下简称《办法》)已印发,现解读如下:一、《办法》修订背景《办法》于2012年作为部门规范性文件第一次颁布实施,分别于2015年、2018年进行两次修订。《办法》的颁布实施为我市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以下简称终端设施)运营监管工作提供了政策依据,对增强运营监管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提高全市终端设施的运营管理能力和监管工作整体水平具有重要意义。为加强全市终端设施运营监管工作,提高生活垃圾处理水平,进一步推动广州市垃圾处理事业高质量发展,我局组织对《办法》进行了修订,并根据市直各相关部门、各区政府、终端设施运营单位和机关内部处室意见修改完善。二、《办法》主要内容《办法》共5章36条。第一章总则,明确了本《办法》的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市区职权划分,以及各相关单位在终端设施运营和监管中承担的职责。第二章生产运营,对终端设施的生产运营要求进行明确,包括明确运营单位取得经营性服务许可、排污许可等要求,终端设施日常管理工作、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环境信息公开等内容;对运营单位在垃圾计量管理、污染物排放管理、远程监控系统管理提出相关要求,并要求运营单位按照工程技术规范、操作规程、污染控制标准等规定生产运营,以及明确运营单位进行技术改造和协同处置垃圾的相关要求。第三章监督管理,明确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终端设施生产运营的监督管理职责、监管工作目标、工作内容和具体措施;明确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管经费管理、垃圾处理价格管理、监管平台建设等方面工作要求,以及明确相关部门在突发事件发生情况下的管理职责。第四章检查评价,明确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区城市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工作督导检查的方式、频次及内容等,明确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终端设施运营监管工作的年度检查要求,以及聘请第三方对全市终端设施运营监管工作进行年度评价等工作。第五章附则,解释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三类终端设施具体包含的内容,明确本《办法》的实施日期和有效期。三、《办法》修订内容(一)明确终端设施类型根据《广州市城市建设维护工作市区分工调整方案》(穗府办函〔2020〕19号)和设施所在行政辖区,结合工作实际,将全市终端设施调整为市监管设施、区监管设施和市区联合监管设施。(二)明晰市区两级职责分工随着电厂二期和生化项目建成投产,《办法》增加了市区联合监管具体工作内容,对市区两级监管部门的工作权责范围进行明确。(三)完善园区管理机制新增垃圾调度管理要求,明确跨设施、跨园区协同处置工作要求,最大限度实现垃圾供应与处置相匹配,推动园区管理水平全面提升。(四)完善运营单位生产运营要求明确填埋场存量垃圾开挖、焚烧厂掺烧的运行要求,为生活垃圾协同处置提供制度引导;鼓励开展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应用,提高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水平。(五)完善运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结合工作实际,对运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义务进行细化,要求运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六)新增监管工作保障要求将监管工作经费编入年度预算,建立全市统一的垃圾处理价格管理机制,加强监管平台数据应用,提升生活垃圾处理的监控预警能力和智慧监管水平,进一步推动广州市垃圾处理事业高质量发展。(七)推广清单式运营监管我市已构建起“焚烧为主、生化为辅、循环利用”的垃圾分类处理新格局,清单式监管的推行势在必行。统一全市监管标准、建立监管清单、突出监管重点,以清单式监管助力监管工作提质增效,真正实现监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