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及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建筑垃圾管理条例》有关要求,规范我市建筑垃圾处理监督管理,做好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工作,制定本指南。
(一)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依法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在开工前报工程所在镇街建筑垃圾主管部门备案;
(二)已开工未竣工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前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报工程所在镇街建筑垃圾主管部门备案;
(三)已经办理的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排放、回填)仍继续有效,核准有效期届满后工程项目尚需处理(排放、回填)建筑垃圾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先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报送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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