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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建筑完美真人垃圾长效管理的通知

作者:小编时间:2024-07-25 17:21 次浏览

信息摘要:

 为全面提升我市建筑垃圾规范化处置、资源化利用水平,围绕建筑垃圾长效管理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按照“一件事”管理要求,进一步明确工作任务、责任单位和工作要求,形成我市推进建筑垃圾长效管理机制,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垃圾长效管理工作,坚持“市级统筹、属地主责、市区联动、区域协作”的工作原则,立足属地,强化统筹,推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健全产生、运输、消纳全流...

  为全面提升我市建筑垃圾规范化处置、资源化利用水平,围绕建筑垃圾长效管理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按照“一件事”管理要求,进一步明确工作任务、责任单位和工作要求,形成我市推进建筑垃圾长效管理机制,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垃圾长效管理工作,坚持“市级统筹、属地主责、市区联动、区域协作”的工作原则,立足属地,强化统筹,推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健全产生、运输、消纳全流程闭环监管和执法协同,全面提升我市建筑垃圾长效管理水平。

  (一)全面实现平衡消纳。立足属地内部消纳,实现辖区自消为主、产消平衡。落实应急保障场地建设,实施定向包保制度,加快推进资源化利用,不断提升建筑垃圾规范化处置、资源化利用水平。

  (二)加强工地源头管理。落实源头减量,研究制定杭州市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实施办法,明确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的要求和措施。规范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及处置证办理,加大建筑垃圾源头监管力度。

  (三)加强运输企业管理。规范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准运证办理,加大运输过程监管力度,定期开展建筑垃圾违法运输专项整治。推进新能源运输试点,推动新能源车辆在建筑垃圾运输领域的应用和推广。

  (四)加强码头运营管理。加强全市工程渣土码头现场运营、运输船舶、末端消纳等日常管理,强化全程闭环监管,做到定船、定线、定上岸码头、定消纳点位,确保合法合规消纳处置。

  (五)加强末端消纳管理。规范消纳场地登记备案,加大消纳场地监管力度,加强对工程回填类、山坳填埋类、综合利用类、矿坑修复类消纳场地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加大非法偷倒乱倒行为的集中整治力度。

  (六)加强闭环监督管理。落实出土工地和消纳场地“一点一档”管理机制。依托城市运行“一网统管”系统,建立全流程闭环数智监管体系。制定杭州市建筑垃圾处置信用管理体系,实施建筑垃圾处置全链条信用赋能和信用惩戒。

  (七)优化执法协同体系。建立完善杭州市建筑垃圾处置执法协同工作机制,推进横向、纵向、跨区域数据共享和信息互通,强化核查处置,实施联合办案和司法协同,推动“行刑衔接”,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强化组织领导,厘清管理职责,提出本地本部门建筑垃圾长效管理的具体措施,进行全流程管理。

  (二)强化落地执行。各地各部门要层层压实责任链条,强化对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和消纳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研究制定纵向、横向以及跨省、跨市、跨区执法协作机制,对违法行为加大执法查处力度,提高震慑力。要切实履职,紧密协作,充分利用数智化手段,实现信息共享,织密全过程闭环监管网。

  (三)严格监督考核。各地各部门要将建筑垃圾全流程监管责任落实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实施定期通报。对存在长效管理机制不健全、部门合力发挥不充分、问题整改措施不落实等问题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个人的责任。

  本通知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一)编制消纳处置“一区一方案”。各区、县(市)政府立足辖区内部消纳,于每年1月底前编制当年辖区建筑垃圾消纳处置“一区一方案”,经市渣土专班办公室(设在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审核确认后予以备案。[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

  2.当年辖区建筑垃圾消纳场地的具置、容量及消纳时序,消纳场地的建设计划和储备项目清单。

  4.有条件的区、县(市)应在规划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的指导下,谋划建设大型建筑垃圾消纳场地,通过区域地坪抬升和大型农林改造、山坳填埋等大项目带动,为服务全市统筹建筑垃圾处置做好项目储备。

  (二)落实应急保障场地。落实全市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应急保障场地建设和运营,累计容量每年不少于1000万吨。(责任单位:富阳区、临安区政府,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1.富阳区、临安区每年1月底前明确应急保障场地的位置和容量。场地应以山坳型填埋为主,每区累计容量不少于500万吨,由市渣土专班负责统筹调度,并根据市渣土专班下达的指令启用。当年应急保障量超过应急保障场地容量的,由市渣土专班调度至两区的其他消纳场地解决。

  2.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水利、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做好应急保障场地选址和建设的指导,依法给予审批支持。

  (三)实施对口包保制度。根据各区、县(市)年度工程渣土产消量测算,由消纳资源富余城区(以下简称输入区)对口包干保障缺口城区(以下简称输出区)。(责任单位:上城区、拱墅区、滨江区、萧山区、余杭区、临平区、钱塘区政府,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

  1.上城区由临平区包干保障,拱墅区由钱塘区包干保障,滨江区由萧山区包干保障,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由余杭区包干保障;其他区、县(市)应确保工程渣土100%消纳在辖区内部。非包保对象但确有跨区消纳需求的,应与兄弟区、县(市)协商一致,办理跨区消纳手续后报市渣土专班备案。

  2.输出区和输入区应于每年1月底前签订当年包保协议。协议应重点明确以下内容:

  (1)包保限额。原则上不超过输出区年度工程渣土产生量的60%(不含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

  由市渣土专班统筹调度的应急保障场地,输出区和输入区也应签订临时包保协议,并支付消纳环境补偿费。

  3.输出区与输入区应在包保协议中约定渣土处置消纳环境补偿条款,明确以下事项:

  (1)补偿范围。在本市范围内实施工程渣土跨区、县(市)消纳的行为,不包括运输途经的城区。涉及跨区的隧道等线性工程出土量核算,由建设单位根据行政辖区边界分别测算,反馈出土所在区渣土专班,纳入出土所在区对输入区的补偿范围。

  (2)补偿方式。补偿资金由输出区与输入区财政于次年3月底前完成结算,不得无故拖欠,不得增加建设市场主体负担。

  (3)补偿标准。包保限额内,按照10元/吨的标准试行,实行阶梯式收费。超过包保限额部分,每递增1%,增加部分每吨单价增加1元。

  (4)资金使用。消纳环境补偿资金应专款专用,用于输入区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治理和修复、交通干道修补、消纳场地周边居民民生改善等方面。

  4.每年签订协议前,包保双方应对上一年度输出区所有经处置核准的建设项目实际消纳量进行核算,以产生建筑垃圾电子转移联单的消纳量作为核算依据。

  (四)加快推进资源化利用。加大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试点的工作力度,不断提升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责任单位:市城投集团,各区、县(市)政府,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区县(市)属国有企业要积极开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试点。各区、县(市)应落实至少1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场地,确保消纳辖区工程渣土产生量的10%以上。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制定杭州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及产品应用实施办法。财政性资金主导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在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上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五)强化工地源头减量管理。研究制定杭州市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实施办法,要求建设单位在方案设计、招投标管理、施工合同签订等环节明确并落实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的要求和措施。[责任单位:市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林水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园文局、市发改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区、县(市)政府]

  (1)发改、规划和自然资源、城乡建设部门应在项目方案设计、初步设计阶段审核建筑垃圾减量化方案,并将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费用纳入概算管理(不含消纳环境补偿资金)。

  (2)建设单位承担建筑垃圾减量化主体责任,明确建筑垃圾减量化目标和措施,并根据相关部门要求将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费用纳入工程概算。

  (3)建设单位应将建筑垃圾产生测算纳入项目方案设计招标文件,要求设计单位开展土方平衡计算。

  (4)施工单位应采取措施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严格做到建筑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

  2.严格招投标管理。建设单位在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时,应将工程渣土减量措施以及运输处置要求纳入招标文件,并将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所需费用、建筑垃圾运输和利用处置费用纳入招标控制价,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将建筑垃圾处置费用在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列项。

  施工单位在投标报价时,应根据工程量清单内容,结合投标文件中的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和市场情况,对建筑垃圾运输和消纳处置费用进行单独自主报价。

  3.细化合同条款。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应明确建筑垃圾规范处置的具体要求和措施,以及违约责任条款。

  (六)规范处理方案备案及处置证办理。施工单位在开工前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向所在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并在工地出入口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建设单位在建筑垃圾出土前,到项目所在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

  1.处理方案备案。处理方案备案申请材料按《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审批管理和执法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执行。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应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指导手册》要求。

  2.处置证办理。建设单位在项目出土前,应对工程项目建筑垃圾产生总量、回填利用量、外运处置量进行准确测算,明确本项目对应的运输企业和消纳场地。处置核准申请材料按《通知》要求执行。

  (七)加大工地源头监管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在建工地的源头监管力度,对所有出土项目应开展每月不少于1次的全覆盖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对涉嫌违法行为协同执法查处。[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市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林水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园文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开展对施工现场建筑垃圾规范堆放、覆盖和分类管理,出土台账的规范化记录等事项的日常检查。

  3.做好工地出入口数字化设备使用、电子转移联单运行、无证车辆进出、车容车貌、超载超限和工地出入口秩序等事项的检查。

  (八)规范运输车辆准运证办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服务的运输企业应到项目所在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垃圾准运证(以下简称准运证)。[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

  2.严格车辆核验。开展运输车辆核验,运输车辆应符合《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车辆尺寸应符合《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参数。

  (九)加大运输过程监管力度。在高速出城口、国省道出城口、重要交通道路、县乡公路、散货码头等开展建筑垃圾违法运输专项整治,每月不少于1次。[责任单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区、县(市)政府]。

  1.检查运输车辆有无未按规定到合法消纳场地处置,有无非法跨省、跨市、跨区外运的行为。

  2.检查运输车辆有无无证运输、运输非规定种类建筑垃圾、未按规定运行电子转移联单的行为。

  (十)推进新能源运输试点。推动新能源车辆在建筑垃圾运输领域的应用和推广。[责任单位:市城投集团,各区、县(市)政府]

  1.市城投集团作为新能源运输试点单位,制定年度推进计划,组建新能源运输车队,在政府投资项目中倡导使用,逐步向社会化项目推广。

  2.市建委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公安局等部门及属地政府,确定新能源车辆换(充)电(汽)站布点,依法确定投资建设主体,国网供电部门配合做好换电站的电力接入。

  (十一)加强码头运营监管。落实全市渣土码头日常运营监管。[责任单位:市城投集团,各区、县(市)政府]。

  1.对接市外消纳场地,由出土地政府与接收地政府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场地位置、消纳数量和期限。渣土码头消纳能力纳入属地消纳能力。

  2.属地政府负责渣土码头的日常监管。码头运营管理单位负责做好现场运营、运输船舶、末端消纳等日常管理工作,禁止层层转包运营。

  4.运输船舶应取得工程渣土准运证,属地政府通过现场抽查、船讯网轨迹查询、四联单、水印照片核查等手段,加强船舶运输日常监管。

  5.强化全程闭环监管,做到定船、定线、定上岸码头、定消纳点位,确保每一船工程渣土合法合规消纳处置。

  (十二)规范消纳场地备案。消纳场地经营单位应向所在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请消纳场地登记备案。[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

  消纳场地登记备案申请材料按《通知》要求执行,实行堆填场地、中转场地、综合利用场地(渣土、泥浆)、资源化利用场地等分类登记,若涉及矿坑、农地、林地、复绿项目,需提供属地规划和自然资源、农业、林水等有关部门意见文书。

  (十三)加大消纳场地监管力度。统筹做好消纳资源的开发、建设和运营管理。[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市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林水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园文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1.消纳场地经营单位应规范运营,核实建筑垃圾来源和种类,并运行建筑垃圾电子转移联单、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防控环境污染、做好运营台账等。对违反规定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严格按要求落实执法查处。

  2.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林业水利、农业农村、园林、规划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依据职责,会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做好对工程回填类、山坳填埋类、综合利用类、矿坑修复类消纳场地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

  (1)工程回填类。以电子转移联单为依据接收建筑垃圾,应当核实移出人、承运人信息以及拟接收的建筑垃圾种类、数量等信息,在建筑垃圾电子转移联单中如实填写是否接收的意见,以及利用处置方式和接收量等信息;强化现场堆土管理和文明施工管理,有效管控堆土高度、裸土覆盖、扬尘管控等。

  (2)山坳填埋类。有健全的作业、环境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按要求运行建筑垃圾电子转移联单,核实移出人、承运人信息以及拟接收的建筑垃圾种类、数量等信息;设置标识、场地平面图、进出场行驶指示标识、安全警示标识,严格按规定的地块范围和标高填埋作业;硬化进出口道路,设置冲洗设施,确保进出场车辆整洁;合理确定分层厚度、堆高高度、边坡坡度,按要求定期开展整体稳定性核算。

  (3)综合利用类。进行可行性论证,结合竖向标高要求,对消纳可行性进行科学评估论证,并独立实施;基础层填埋应为经检测无污染的干净土方,并由渣土消纳主管部门出具出土类型证明,落实源头管控;对耕地耕作层和土方实行分类处置、分类管理、分类堆放,消纳过程中要严格落实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制度,制定综合利用方案,用于土壤改良。

  (4)矿坑修复类。以工程修复类矿坑为主,自然修复类矿坑原则上不得开展渣土消纳。进行必要性论证,对消纳场地的规模容量、环保要求,拟输入渣土的类型数量、土壤质量等进行科学评估论证,并独立实施;进行环境影响评估,评估填埋活动可能对周围环境造成的影响,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预防和缓解措施,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强化安全防范措施,评估地质稳定性,建设重力挡墙等,避免引发滑坡、崩塌等安全事故,并强化监控,制定应急预案,以应对可能发生的环境和安全事故;采取水土安全措施,建筑垃圾应按照其性质进行分类,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不允许倾倒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建筑垃圾,防止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按要求运行建筑垃圾电子转移联单,核实移出人、承运人信息以及拟接收的建筑垃圾种类、数量等信息。

  (十四)强化偷倒乱倒整治。加大对非法偷倒乱倒行为的集中整治力度。[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

  全面落实属地乡镇(街道)、村(社区)责任,以最小责任单元,加强全域违法倾倒建筑垃圾问题的检查摸排。以集中拆迁区域、城郊结合部、待开发地块等区域为重点,每月开展不少于1次集中排查,加大对非法偷倒乱倒行为的执法查处力度,对涉及违法犯罪的单位和个人,落实执法协同、“行刑衔接”。

  (十五)加强“一点一档”管理。建立“一点一档”管理机制,实施管理责任人制度,强化对出土工地和消纳场地的“批后监管”,形成管理闭环。[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

  2.实施管理责任人制度,各乡镇(街道)分管负责人作为本辖区总责任人,每个出土工地、消纳场地确定一名具体管理责任人。

  3.管理责任人按要求开展建筑垃圾规范处置宣传指导、工地和消纳场地信息更新,对审批备案、运输车辆、建筑垃圾源头、消纳去向、数字化设备、完美真人 APP电子转移联单、完美真人 APP超载超限、出入口秩序等事项进行日常检查,确保每周检查全覆盖并反馈检查结果。

  4.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根据管理责任人反馈的检查情况,落实立查立改,对相关违法行为及时立案查处。

  (十六)强化数智化监管。依托城市运行“一网统管”系统,优化完善市工程渣土监管服务平台功能,建立全流程闭环数智监管体系。(责任单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公安局、市建委、市交通运输局)

  1.全面梳理建筑垃圾产生、运输、消纳环节的体征指标,建立预警模型,实现对预警信息的交办、处置、反馈、核查、评价全流程数智化管理。

  2.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会同公安、交通运输、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完善预警查处机制,对运输车辆无证运输等违法行为,以及跨省、跨市、跨区运输现象进行即时监管,对发现的问题第一时间执法查处。

  (十七)建立信用评价体系。制定杭州市建筑垃圾处置信用管理办法,实施对建筑垃圾处置的全链条信用赋能和信用惩戒。(责任单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发改委)

  1.相关部门要研究出台杭州市建筑垃圾处置信用管理评价办法,明确信用评价主体范围,创新信用承诺关联机制,规范信用奖惩的具体措施。

  2.各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落实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信用评价;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建立建筑垃圾产生单位、运输企业的信用评价体系。

  3.发改部门依法将评价结果纳入企业公共信用档案,指导各相关部门在行业监管过程中依据评价结果依法实施有关措施。

  4.相关部门要将建筑垃圾处置领域相关数据共享至市工程渣土监管服务平台,有关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引导施工单位主动承诺,自愿依法承担违规处置的连带责任。

  (十八)优化执法协同工作体系。建立完善杭州市建筑垃圾处置执法协同工作机制,推进横向、纵向、跨区域数据共享和信息互通,强化核查处置,实施联合办案和司法协同,推动“行刑衔接”,严厉打击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

  1.推进数据共享。以市工程渣土监管服务平台为基础,通过浙江省一体化数字资源系统(IRS),整合工地数据、道路监控数据和违法犯罪研判数据、交通治超和船舶运行监控数据等,实时预警建筑垃圾非法处置相关线.推进信息互通。

  (1)完善长三角“三省一市”、省内“杭嘉湖绍”以及市内跨区执法协作机制,发现线索及时进行接收或移送。

  (2)各职能部门应加强日常执法监管巡查,及时发现建筑垃圾违法处置等相关线索,第一时间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理。

  (3)线索移出单位应在发现问题后2日内完成移送,包括涉嫌违法的当事人、车辆、案发时间、初步认定的违法事实等基本情况,涉及现场应急处置的,相关部门应第一时间对接。

  (1)各职能部门应及时核查各类问题线日内按标准完成核查反馈。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法立案调查。

  (2)公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综合执法部门通报的跨区域非法处置运输车辆,应协同开展现场拦截,并将查获的车辆移交综合执法部门处置。对上级临时交办、媒体曝光等应急处置问题,协同开展调查。

  (3)公安机关应配合支撑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处置当事人拒不配合调查、车辆逃逸等问题,根据书面函件,依法及时协助调查涉事当事人的相关信息和违法事实。

  (1)对需要联合办理的案件,以及跨省、跨市、跨区非法处置、媒体曝光、擅自倾倒破坏环境等情节严重的案件,综合行政执法、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公安等部门应第一时间对产生、运输、消纳环节开展联动调查,依法追究涉案工地、运输企业、消纳场所及涉事人员的违法责任。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

  (2)对由案发地公安、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调查的跨省、跨市非法处置案件,由本市公安、生态环境等部门对接提取相关笔录、视频等案件材料,并按协同机制开展联合调查。

  (1)对涉及毁坏公私财物、非法占用农用地、污染环境等情形的,各职能部门收集相关线索和固定证据后,符合立案追诉标准的,移送公安机关调查。

  (2)公安机关应牵头对异地公安移送线索、本地重大疑难案件进行会商和研判,及时开展侦查,完善证据收集,并与检察院、法院等政法部门协调沟通,明确相关法律适用、证据标准等法律意见,协同推进“行刑衔接”。

  (3)公安机关应加强建筑垃圾跨区非法处置、110警情、信访投诉举报、涉黑涉恶等各类线索的归集梳理和分析研判,对符合刑事立案标准的违法线索,依法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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