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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招标时的地勘报告显示现场有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存在。经计算,有41822 m3生活垃圾和65907m3建筑垃圾需外运。
3.经施工单位反应,盈通物流10#厂房内估计有生活垃圾8000m3左右,盈通物流7#厂房以北区域约有生活垃圾7000m3,厂房周围其他区域以及25个勘测孔涉及区域约有生活垃圾6000m3。
4.控制价土石方、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开挖列一项清单按普通三类土综合考虑,未对生活垃圾单独列项。外运单价中未考虑生活垃圾处理费,未上会通过决议。
5.施工合同9.14.8条约定“本工程弃渣和土石方所有权归发包人所有。发包人指定弃土地点时,根据基础运距据实调整,基础运距综合考虑为15km。实际距离在基础运距范围内的不予调整,执行投标综合单价;超过基础运距的部分按每增1km的中标运输价格及增加公里数进行调整 。如发包人不指定弃土地点,则承包人须自行确定弃土地点,土石方装卸、运输、消纳等相关费用由承包人综合考虑,不予调整。”
滨海路36号垃圾中转站距离安顺车辆段8.4km,此方案只增加垃圾处理费。
施工单位实地走访了较近的弃土场,均不接收生活垃圾。目前愿意接受生活垃圾的最近弃土场距离本项目41㎞,需一层生活垃圾或建筑垃圾,一层素填土循环回填,此方案只增加运费。
工程处对弃土场进行了考察,并确认了41km的运距。根据施工现场和弃土场情况,对根据图纸计算的41822m3生活垃圾制订了五种处理方案,方案及费用情况如下:
方案三:将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及与素土按1:1的比例运送至41km外弃土场。
1.建议按方案五将生活垃圾与土石方按1:1混合后运至41km外弃土场,生活垃圾的工程量按施工图纸及地勘报告计算,超出基准运距的部分根据合同9.14.8条及中标价格执行。
绿色建筑指在建筑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近年来,绿色建筑给企业所带来的经济效益有目共睹。然而,以往对绿色建筑的经济评价只是从节约能源方面来评价其经济性。即便是近年来所倡导的低碳理念,也仅考虑了绿色建筑在建造和运营过程中降低CO2排放量的价值,忽略了绿色建筑建造前期对建筑垃圾进行资源化所带来的隐形价值。如,对垃圾进行资源化所节省的垃圾填埋费、土地征用费,以及使用建筑垃圾回收处理后所生产的再生混凝土所节省的材料费等。[1]
目前,我国建筑垃圾的数量已占到城市垃圾总量的30%-40%。以500-600吨/m2的标准计算,到2020年,我国新增建筑面积将达300亿m2,产生的建筑垃圾将达到180000亿吨之多。然而,我国建筑垃圾处理利用率仅有5%,大部分建筑垃圾未经任何处理,多以填埋或露天堆放的方式进行处理,不仅占用了大量土地,还耗费了大量土地征用费和垃圾清运费等建设经费。因此,对于我国一些寸土如金的大中型城市来说,实行建筑垃圾资源化,节约土地资源是首要任务。
建筑垃圾在填埋过程中会造成地表沉降,破坏土壤结构,填埋区域需经过很长时间才能恢复稳定状态。此外,由于建筑垃圾中含有胶、涂料、油漆以及有害重金属元素,填埋后会污染造成地下水。因此,建筑垃圾的科学化处理是保护土地及地下水资源的根本途径。
建筑垃圾在清运和堆放过程中产生的粉尘、灰砂等有害物质,以及有机物分解后产生的有毒气体等均对大气环境、城市形象、市民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和破坏。因此,实行建筑垃圾资源化是目前解决城市环境、大气污染及市民生活质量问题的有效途径。[2]
从绿色建筑的基本属性来看,要提高建筑本身的品质,使其达到节能、环保、舒适的要求,必然在建造成本上相对一般建筑会增加一部分费用。绿色建筑本身遵循了低能耗、环保的原则。对建筑垃圾进行资源化处理,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在节约能源、降低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因此,二者在基本原则上是一致的。
建筑垃圾资源化是在节约资源、提高能源利用率的前提下,将产生的建筑垃圾进行科学处理、循环利用。经过一定的加工处理,为企业节约相当大的成本费用,而绿色建筑也旨在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因此,建筑垃圾资源化与绿色建筑是一个相呼应的概念。
将建筑垃圾资源化所产生的价值(经济价值、生态价值、环保价值和社会价值),引入绿色建筑经济费用评价体系中,是对其的完善和补充。本文重点分析了建筑垃圾资源化为企业所带来的经济价值。[3]
在科学分类的基础上,对建筑垃圾进行粉碎、筛分、二次加工后可代替天然骨料配制再建筑用砖、生混凝土和道路基材等材料。经计算,与实心黏土砖相比,使用建筑垃圾再生砖,每生产1.5亿块标砖,可减少取土24万m3,节约耕地180亩,节约垃圾占地160亩。此外,在制砖过程中,还可节约标准煤1.5万吨,消纳粉煤灰4万吨,减少二氧化硫排放量360吨。因此,实行建筑垃圾资源化不仅节省了土地资源,还改善了城市环境,体现了生态及环保价值。
实行建筑垃圾资源化,不仅解决了垃圾处理问题,实现对建筑垃圾的循环利用,还节省了大量的垃圾运输费、建筑材料费和土地征用费等,为企业带来了经济价值。此外,很多国家在税收方面,对进行科学处理建筑垃圾并实行环保型转化的企业,实行了一系列减免和财政补贴政策。根据目前建筑垃圾资源化产业的发展现状,我国有望在年底出台相关的扶持政策,包括优先提供再生企业建筑用地、市政道路工程优先采购服务、减免增值税等等。深圳、郑州及西安等地已率先实行了相关政策,如对进行建筑垃圾资源化的企业实行税收减免5%的优惠政策。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不仅减缓了企业的经济压力,还推进了社会的和谐发展,体现其社会价值。[4]
基于财务评价理论,将建筑垃圾资源化所节省的费用引入到绿色建筑项目经济费用评价中,使绿色建筑的经济价值和环境价值更明确。文章采用了费用现值 (PC) 法,对绿色建筑寿命周期内包括建设前期,针对建筑垃圾直接填埋和实行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两种不同情况下,所发生的费用进行对比评价。评价过程中,假设两种方案在绿色建筑整个寿命周期的收益相同,那么只需比较两种方案所发生的费用,判断两种方案的优越性。[5]
对建筑垃圾直接进行填埋,绿色建筑施工过程全部采用商品混凝土。其寿命周期内包括建设前期所发生的费用的现值为:
对建筑垃圾进行资源化处理,绿色建筑施工过程中全部采用垃圾回收站生产的再生混凝土。其寿命周期内包括建设前期所发生的费用的现值为:
其中:P1---建造前期,拆除旧建筑后产生的垃圾处理费,包括运输费和填埋费。
其中,P1-P2即为建筑垃圾填埋的处理费与运往处理站的运费之差,R i-R j为商品混凝土与再生混凝土的差价。因此,只需将这两个数据代入即可求出ΔPC。若ΔPC>0,说明方案一发生的费用现值大于方案二。那么,对于企业来说选择方案二是有利的。反之,则亦然。[6]
西安某综合绿色写字楼工程,原场地为一砖混结构工业厂房,建筑面约为408.48m2,经扩大周边土地面积后,综合写字楼占地面积约为895.54m2。根据旧建筑拆除垃圾产量系数表知,砖混结构工业厂房拆毁后垃圾产量系数为0.6404m3/m2。西安市商品混凝土市场平均价格为335元/m3。再生混凝土成本价为254.6元/m3,预售价格为300元/m3。目前,西安地区平均建筑垃圾处理费(包括填埋及运输费)约为22元/m3。垃圾资源化处理,运输费(5km内)为12元/m3。假设该写字楼寿命周期为50年,折现率取7%。
故,此写字楼项目若采用建筑垃圾资源化的处理方案可为企业节约3094.62元的费用。即,实行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对企业来所更为有利。
上述案例中,由于原建筑规模较小,故节约费用数目不大。其次,上述方法只考虑了建造前期的垃圾处理费和垃圾资源化运输费,以及对垃圾处理所生产的再生混凝土与商品混凝土之间的差价因素。如果把使用再生砖和其他环保材料与直接购买建筑材料的差价,以及相关的税收减免费用考虑进去,那么节省的费用会更大。此外,我国全面出台相关税收减免及政策后,基于建筑垃圾资源化的绿色建筑经济费用评价,有待我们更深一步地研究。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安阳、玉海、锦湖、东山、上望、潘岱等6个街道(包括安阳新区、瑞祥新区、经济开发区区域)及塘下、莘塍、汀田、陶山、碧山、湖岭、飞云、仙降、马屿、曹村、龙湖、平阳坑等12个建制镇区域内建筑垃圾(建筑泥浆)的倾倒、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和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建筑泥浆),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单位、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泥浆及其他废弃物。
规划建设、房管、水利、港航、海事、公安、交通、工商、环保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建筑垃圾(建筑泥浆)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筑垃圾(建筑泥浆)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鼓励建筑垃圾(建筑泥浆)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建筑泥浆)综合利用产品。
第五条市政园林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内的工程施工情况,制定建筑垃圾(建筑泥浆)处置计划,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建筑泥浆)。
第六条处置建筑垃圾(建筑泥浆)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建筑垃圾(建筑泥浆)运输、管道排放等单位,应当向市政园林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建筑泥浆)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第七条凡从事建筑垃圾(建筑泥浆)处置的运输单位必须办理《建筑垃圾(建筑泥浆)处置准运证》,实行一车(船)一证制,管道排放实行一工地一证制。
第八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建筑垃圾(建筑泥浆)运输单位、管道排放单位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建筑泥浆)处置核准,须具备以下条件:
1.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建筑泥浆〉处置的方式、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管道排放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
3.具有建筑垃圾(建筑泥浆)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4.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合法的水路运输相关证件(船舶适航、船员适任,船舶船员应持有齐全有效的证书等),合法的管道排放许可证;
5.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船舶、管道)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6.运输车辆、船舶具备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其中车辆同时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建筑泥浆)分类运输设备。
第九条市政园林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建筑泥浆)处置核准文件。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将建筑泥浆排入江河、湖泊、山塘、水库等,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建筑泥浆),水利部门有其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建筑垃圾(建筑泥浆)储运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第十三条居民因装饰、建造、维修等产生的建筑垃圾(建筑泥浆)需要处置的,应到所在的物业服务单位申报,并交纳建筑垃圾(建筑泥浆)清运费。产生的建筑垃圾(建筑泥浆)应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并按照物业服务单位指定的地点堆放。由物业服务单位向市政园林部门申报建筑垃圾(建筑泥浆)处置计划(包括堆放地点名称、垃圾种类、运输时间与路线、处置建筑垃圾〈建筑泥浆〉的单位名称等),办理处置核准手续,签订《建筑垃圾(建筑泥浆)处置环卫保洁协议》,并委托具有建筑垃圾(建筑泥浆)运输条件的单位及时清运。
除前款规定之外,没有物业服务单位区域的居民需处置建筑垃圾(建筑泥浆)的,按上款规定直接到市政园林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规划建设部门按照行业标准,将建筑工地施工及建筑垃圾(建筑泥浆)运输过程中环境卫生的管理纳入施工单位的文明施工目标管理。同时要求施工单位要有专项消纳泥浆处理方案,并将泥浆消纳处理方案作为办理工程开工安全条件审查内容。所有建筑工地开工前,必须与规划建设部门签订建筑工程文明施工责任书。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建筑泥浆),并按照市政园林部门的规定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对建筑工地的泥浆必须设置沉淀排放设施,并由专人负责定期清除,杜绝随意排放。对暂时不能运出建筑工地的建筑垃圾,必须采取集中堆放、压实、绿网覆盖等有效措施,减少泥土时间和面积。闲置6个月以上的现场空地,必须进行永久性绿化处理。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要加强施工现场及周边环境卫生管理,进行封闭施工,硬化工地出入口道路,铺设强度为C20、厚度不小于15厘米的混凝土路面,并在工地内配备相应的车辆除泥、除尘措施,车辆经过处理后方可上路。从事道路或管线施工的,要将施工区域有效隔离,防止建筑垃圾(建筑泥浆)及工程渣土扩散污染道路。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建筑泥浆)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建筑泥浆)运输的单位运输。
第十八条处置建筑垃圾(建筑泥浆)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建筑泥浆)时,应当随车(船)携带建筑垃圾(建筑泥浆)处置核准文件,并置于明显位置,接受监督检查,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建筑泥浆)。
第十九条承担建筑垃圾(建筑泥浆)运输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建筑泥浆)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市政园林部门核准的时间(车运时间原则限定在每晚21时至次日早晨5时)、路线、处置地点运输,未经批准,严禁在其他时间、路线运输建筑垃圾(建筑泥浆)。
(二)建筑垃圾(建筑泥浆)运输车辆(船舶)应当采取密闭措施,不得超载运输,不得丢弃、遗撒,严禁乱运、乱倒。
(三)处置建筑垃圾(建筑泥浆)的单位在清运时间内,应当自行或采取其他方式做好车辆(船)沿途运行线路的污染清理、保洁工作。
第二十条市政园林部门要统一规划设置建筑垃圾(建筑泥浆)处置场地,加强建筑垃圾(建筑泥浆)处置场地的管理。
各单位和个人产生的建筑垃圾(建筑泥浆),除安排建设调用外,一律运送到统一设置的建筑垃圾(建筑泥浆)处置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建筑泥浆)。
第二十一条各类建设工程、规划开发用地需要回填建筑垃圾的,有关单位(个人)要向市政园林部门提出申请,由市政园林部门统一安排调度,禁止私自调用。
第二十二条建筑垃圾(建筑泥浆)处置应当执行收费制度,具体见物价部门核定。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应当征得市政园林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市政园林部门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建筑泥浆)处置核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建筑泥浆)处置核准文件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建筑泥浆)处置核准文件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建筑泥浆)处置核准文件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建筑泥浆)处置核准文件的。
第二十五条建筑垃圾(建筑泥浆)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反建筑垃圾(建筑泥浆)有关规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中建筑垃圾的产生和数量也在快速增长。人们在享受城市文明的同时,也在遭受城市垃圾所带来的烦恼,其中建筑垃圾就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因此,如何处理和利用越来越多的建筑垃圾,已经成为各级政府部门和建筑垃圾产出处理单位所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建筑垃圾是在对建筑物实施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是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根据建筑垃圾的产生源的不同,可以分为施工建筑垃圾和拆毁建筑垃圾。施工建筑垃圾顾名思义就是在新建、改建或扩建工程项目当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而拆毁建筑垃圾就是在对建筑物拆迁拆除时产生的建筑垃圾。长期以来,建筑行业都是采用传统方式施工的,原料消耗大,加上管理落后,从而产生大量的建筑垃圾。虽然已开始进行新型建材的开发和利用,但规模和数量还非常有限。建筑垃圾分布广、规模不一。随着建设工程而不断变化,建筑垃圾产生时间也不确定。虽然在一个比较长的时期内产生的垃圾总量基本是固定的,但事先不能准确预测到各产生建筑垃圾点的时间及数量。一方面,缺乏对建筑垃圾的有效管理,仍然存在着一些建筑垃圾乱堆、乱倒的现象,未对建筑垃圾进行动态监测和分类、统计,导致对建筑垃圾的产生量、处理处置、回填利用等情况缺乏足够的了解。另一方面,处理方式落后,通常是未经任何处置就被运到郊外或农村,采用露天堆放或填埋的方式进行处理,耗费了大量的征用土地费,垃圾清运等建设费用。同时,清运和堆放过程中遗撒的粉尘、灰砂飞扬等问题又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
整体来看,建筑垃圾的处理呈现以下几个问题:⑴建筑垃圾分类收集的程度不高,目前只能是绝大部分进行混合收集;⑵建筑垃圾回收利用率低;⑶建筑垃圾处理及资源化利用技术水平落后,城市建筑垃圾处理多采用直接填埋的处理方式,既占用土地又污染环境;⑷城市建筑垃圾处理投资少,政策法规措施还不健全,建设工作者的环保意识不强。
1.1建筑垃圾随意堆放易产生安全隐患。目前大多数城市建筑垃圾堆放地的选址在很大程度上具有随意性,留下了不少安全隐患。施工场地附近多成为建筑垃圾的临时堆放场所,由于只图施工方便和缺乏应有的防护措施,在外界因素的影响下,建筑垃圾堆出现崩塌,阻碍道路甚至冲向其他建筑物的现象时有发生。在郊区,坑塘沟渠多是建筑垃圾的首选堆放地,这不仅降低了对水体的调蓄能力,也将导致地表排水和泄洪能力的降低。
1.2建筑垃圾对水资源污染严重。建筑垃圾在堆放和填埋过程中,由于发酵和雨水的淋溶、冲刷,以及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浸泡而渗滤出的污水——渗滤液,会造成周围地表水和地下水的严重污染。垃圾堆放场对地下水的影响则主要是垃圾污染随渗滤液渗入含水层,造成深度污染。垃圾渗滤液内不仅含有大量 有机污染物,而且还含有大量金属和非金属污染物,水质成分很复杂。一旦饮用这种受污染的水,将会对人体造成很大的危害。
1.3建筑垃圾影响空气质量。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大量的建筑垃圾随意堆放,不仅占用土地,而且污染环境,并且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空气质量。目前建筑垃圾大多采用填埋的方式处理,然而建筑垃圾在堆放过程中,在温度、水分等作用下,某些有机物质发生分解,产生有害气体,这种有害气体排放到空气中就会污染大气;垃圾中的细菌、粉尘随风飘散,造成对空气的污染;少量可燃建筑垃圾在焚烧过程中又会产生有毒的致癌物质,造成对空气的二次污染。
1.4建筑垃圾占用土地 降低土壤质量。随着城市建筑垃圾量的增加,垃圾堆放点也在增加,而垃圾堆放场的面积也在逐渐扩大。垃圾与人争地的现象已到了相当严重的地步,大多数郊区垃圾堆放场多以露天堆放为主,经历长期的日晒雨淋后,垃圾中的有害物质通过垃圾渗滤液渗入土壤中,造成土壤的污染,从而降低了土壤质量。
2.1建立完善机制,优化管理模式。有关部门应在建筑施工企业中,对建筑在施工过程中产生建筑垃圾的数量状况,进行定量定性综合调查统计,依此制定相应的建筑垃圾允许产生数量和排放数量标准,并将其作为衡量建筑施工企业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高低的一个重要考核指标。这样才能真正引起人们对建筑垃圾进行综合利用的足够重视,建筑垃圾大量产生的源头才有可能得到有效的控制。要依托环卫部门,建立完善的管理机构,利用市场经济杠杆,调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建筑垃圾的管理和监督,并动态监测和跟踪分析建筑垃圾各个方面的情况,为相关规划和政策的制定提供决策依据。应综合考虑城市建设的空间特性,结合城市其它相关设施设置足够数量的受纳场,保证建筑垃圾完全合理处置。
2.2要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凡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出的材料和产品,国家应在税收政策上给予优惠,在建筑过程中让原材料得到最大限度地合理、高效、持久的利用,并将其对自然环境的影响降低到尽可能小的程度,从而形成高利用、低排放的新型建筑模式,在保护环境的同时也取得了更大的经济利益。这些都需要政府、环保、建筑建材等各部门的共同努力,采取各项优惠政策,大力扶持创办建筑垃圾的加工企业,大力开发和推广再生材料产品;采取积极措施,鼓励对建筑垃圾的再利用。
2.3加强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的研究和开发。国家和建筑施工企业应投入资金,开展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的深入研究与开发。应该从源头上加以控制,大力开发和推广节能降耗的建筑新技术和新工艺,从而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在建筑物的设计过程中,考虑提高建筑物的耐久性,采用尽量少产生建筑垃圾的结构设计,使用环保型建筑材料,考虑建筑物将来进行维修和改造时尽可能减少建筑垃圾产生量,考虑建筑物在将来拆除时的再生问题。
2.4.1从施工人员角度减少建筑垃圾的方法。加强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环保意识。在施工现场上的许多建筑垃圾,如果施工人员注意就可以大大减少它的产生量,例如落地灰、多余的砂浆、混凝土、三分头砖等,在施工中做到工完场清,多余材料及时回收再利用,不仅利于环境保护,还可以减少材料浪费,节约费用。技术人员要熟悉图纸,实施现场监管,做好各道工序的验收,做好建筑材料的预算,减少由于过剩的建筑材料转化为建筑垃圾的概率。操作人员要尊重建筑工人,建立健全的制度,让工人们认识到浪费建筑材料对个人及整个社会的危害性。材料员要严把质量关,多与施工管理人员沟通,认真审批进料单,避免材料进料过多而造成的浪费。坚决杜绝偷工减料、以次充好或随意更改设计方案等降低工程质量的现象发生,保证建筑物的质量和耐久性,减少不必要的维修、加固甚至重建工作。
2.4.2从管理方法方面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加强建筑施工的组织和管理工作,提高建筑施工管理水平,减少因施工质量原因造成返工而使建筑材料浪费及垃圾大量产生。在施工现场中,施工人员大多数以民工为主,他们普遍素质不高,施工技术水平偏低,这对现场的施工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加强现场管理,做好施工中的每一个环节,提高施工质量,将可以有效地减少垃圾的产生。在工地产生的建筑垃圾中,因建筑施工质量返工引起的垃圾量比例较大,而且造成材料浪费。不同结构形式的建筑工地,垃圾组成比例略有不同,而垃圾数量因施工管理情况的不同在各工地差异很大。如采用商品砂浆,将钢筋制作外包给专门的钢筋加工中心,就能大大减少混凝土这种建筑垃圾和废钢筋的产生。可以采用分包的方式将单项工程承包给个人,承包者为了保证效益就会想办法降低建筑垃圾的产生。
2.4.3从施工工艺方面减少建筑垃圾。推广新的施工技术,避免建筑材料在运输、储存、安装时的损伤和破坏所导致的建筑垃圾;提高结构的施工精度,避免凿除或修补而产生的垃圾。避免不必要的建筑产品包装。采用可以循环使用的钢模板代替木模板,就能减少废木料的产生;采用装配式代替现场制作,也是减少建筑垃圾的好办法;采用产业化的生产方式,房屋的构件可以在工厂批量生产,减少了传统施工现场的各种不稳定因素,可以节约建筑材料,减少建筑垃圾。
2.4.4优化建筑设计,推广绿色建材。建筑设计方案中要考虑的问题有:建筑物应有较长的使用寿命;采用可以少产生建筑垃圾的结构设计;选用少产生建筑垃圾的建材和再生建材;应考虑到建筑物将来维修和改造时便于进行,且建筑垃圾较少;应考虑建筑物在将来拆除时建筑材料和构件的再生问题。采用轻骨料砼隔墙板、粉煤灰小型空心砌块、钢丝网架水泥夹芯板、石膏空心砌块等,均可以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
2.4.5.1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筑垃圾的处理和回收利用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到社会的各个层面,该如何处理就需要有组织进行协调解决,各建筑施工有关单位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讲稳定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分工负责,齐抓共管;要建立健全渣土设置与管理专项方案,对工地内建筑渣土的产生、防尘措施、处置等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
2.4.5.2提高建筑垃圾的技术处理水平。城市建筑垃圾一般采用直接填埋的处理方式,缺乏对建筑垃圾的有效技术处理。尤其是对建筑垃圾做混凝土骨料必需破碎、筛分分级、清洗堆存的技术国内企业还少有研究。城市相关部门应尽快帮助协调并依靠企业技术研发解决在建设垃圾处理等方面存在的技术问题。
2.4.5.3降低建筑垃圾对环境的污染。我国建筑垃圾处理技术及回收利用率较低,建筑垃圾大部分被运往垃圾填埋场堆放或填埋,不但占用了大量宝贵的耕地,而且对土壤、水源、植被等自然环境造成了相当大的危害。同时,在运输过程中给城市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严重影响了城市环境和城市形象。对于那些分拣出来不能利用的垃圾要合理处置,把对环境的污染降到最低。
2.4.5.4政府要为建筑垃圾处理提供资金保障。建筑垃圾废料不是商品,本身是没有价值的,只有经过加工处理再利用后才会产生新的价值。在建筑垃圾的回收处理利用过程中,常常使处理单位无利润可图,缺少了积极性,直接影响利用工作的进行,因此必须由政府通过某种渠道在利用过程中给予经济补助。
2.4.5.5建立健全合理的政策法规。近年来,对建筑垃圾回收再利用的重要性虽已有清醒认识,但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国家还没有建立完善的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规定的处罚条例,禁止填埋可利用的建筑垃圾及规定建筑垃圾必须进行分类收集和存放的条款还不完善。所以,应出台相关政策法规,实行
2.5走回收循环再利用之路。建筑垃圾中的许多废弃物经分拣、剔除或粉碎后,大多是可以作为再生资源重新利用的。
2.5.1建筑垃圾中砖、瓦经清理可重复使用,砖、石、混凝土等废料经破碎后,可以代替砂用于砌筑砂浆、抹灰砂浆,废砖、瓦、混凝土经破碎筛分分级、清洗后作为再生骨料配制低标号再生骨料混凝土垫层等,用于地基加固、道路工程垫层、室内地坪及地坪垫层和非承重混凝土空心砌块、混凝土空心隔墙板、蒸压粉煤灰砖等生产,还可以用于制作砌块、铺道砖、花格砖等建材制品。
2.5.2建设工程中的废木材,除了作为模板和建筑用材再利用外,通过木材破碎机,弄成碎屑可作为造纸原料或作为燃料使用,或用于制造中密度纤维板,也可以用于制造人造木材。
2.5.3废金属、钢料等经分拣后送钢铁厂或有色金属冶炼厂回炼。经分拣、集中和重新回炉后,可以再加工制造成各种规格的钢材。
2.5.4废玻璃分拣后送玻璃厂或微晶玻璃厂做生产原料,废塑料、废陶瓷等建筑垃圾视情况区别利用。
2.5.5废弃路面沥青混合料可按适当比例直接用于再生沥青混凝土,基坑土及边坡土送烧结砖厂生产烧结砖,碎石经破碎、筛分、清洗后做混凝土骨料。
2.5.6建筑废渣透水性好,遇水不冻涨,不收缩,是公路工程难得的水稳定性好的建筑材料;在潮湿环境下,建筑废渣作基础垫层,强度变化不大,是理想的强度高、稳定性好的建路材料;建筑废渣也可以应用在铁路的路基、软弱土路基处理、粉土路基、粘土路基、淤泥路基和过水路基等等方面,可以用作改善路基加固土;另外,建筑废渣可用于建筑工程地基与基础的稳定土基础、粒料改善土基础、回填土基础、地基换填处理和楼地面垫层等,还可用于机场跑道、城市广场、街巷道路工程的结构层、稳定层等。
2、工地管理不到位。建筑、拆迁等工地没有配备冲洗设施,车辆带泥上路比较普遍。
3、渣土运输车辆管理不到位。运输车辆不按规定时间、路线行驶,沿途抛洒滴漏的现象特别严重。
为解决这一管理难点问题,我县在今年4月份,县城管执法局挂牌成立后,为践行该县县委、县政府提出的“环境革命”理念,实现“城乡面貌三年大变样”的奋斗目标,该局把规范建筑垃圾管理作为重点工作之一,创新思维,扎实推进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依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要求将城市建筑垃圾的处置纳入了行政许可范围。为增强许可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起草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试行办法》,并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第47次会议讨论通过,于今年平均月份正式颁布实施。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道路等建设、铺设、修缮、装璜或拆除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及其它废弃物;散装建筑材料是指砂、砾、石、灰浆、回填土和煤炉碴等建筑材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城市规划区内所有建筑垃圾和散装建筑材料的倾倒、收集、运输、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四条*县城市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城管办)负责城区建筑垃圾和散装建筑材料的倾倒、收集、运输、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凡在县城规划区内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施工单位和个人,应在施工前5日,向县城管办提交申请报告,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手续,并签订《建设工程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书》,经批准后方可组织施工。
第六条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向县城管办申请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时,需提供下列资料:
第七条县城管办应自收到申请报告和相关资料之日始5日内,对提交的处置计划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据实核发《*县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对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原因。
第八条各类建筑垃圾和散装建筑材料必须交由具备资质的单位或个体组织进行专业化密闭式运输。
第九条凡承担建筑垃圾和散装建筑材料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提前5日持承运合同向县城管办提出申请,并提供建筑垃圾和散装建筑材料运输线路、时间、方案及运输车辆的资料、数量,经批准办理《建筑垃圾准运证》或《散装建筑材料准运证》方可组织实施。并在运输过程中随车携带《准运证》。
第十条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路线、数量和消纳场地运输处置建筑垃圾或散装建筑材料;因工程需要必须变更时间、路线、数量或消纳场地的,应提前3日向县城管办提交处置变更申请,经批准后,重新核发《许可证》、《准运证》。《许可证》、《准运证》不得超期使用,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它非法形式转让。
第十一条凡从事建筑垃圾和散装建筑材料运输的车辆,必须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并按规定路线和时间运行,不得沿途丢弃、遗撒载运物,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未经批准,建筑垃圾禁止在白天、雨天清运作业。
第十二条禁止将建筑垃圾倒入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内,或者弃置于公路沿线、河沟、街道空地、绿化带及其它非指定地点。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开设消纳场地。
第十三条凡需要建筑垃圾回填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县城管办提出申请,并明确所需建筑垃圾的数量、种类和时间要求等,由县城管办负责统一安排和调运。
第十五条单位和个人因小型建设、拆除、修缮或装璜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本小区已实行物业管理的,应当接受物业管理单位的监督管理;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应当接受社区管委会的监督管理。装修或维修房屋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应严格按照指定的地点统一堆放、有效遮盖,工程完工后2日内,业主要及时与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联系进行清运。
第十六条临街建设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护栏或用砖砌实体围墙。施工作业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妥善堆放,建筑垃圾堆积不得高于工地围栏,并采取覆盖措施,防止扬尘。
第十七条硬化出入口路面,配备车辆冲洗设施,运输车辆离场前应当冲洗车体,不得带泥上路。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和建筑垃圾。因特殊需要,确需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和建筑垃圾的,须到县城管办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占用。堆放物料和建筑垃圾要及时整理,保持整洁。
第十九条各建设、施工单位和散装建筑材料、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要随时接受城管执法人员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条单位或个人凡有违反办法本规定的,除责令其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外,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县城管办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对侮辱、殴打城管执法人员,阻挠其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完美真人完美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