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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美真人长沙公布11起建筑垃圾运输处置专项整治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作者:小编时间:2024-05-14 11:09 次浏览

信息摘要:

 完美真人 APP完美真人 APP为深入推进蓝天保卫战和交通顽瘴痼疾整治,严厉打击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违法违规行为,整治防范安全隐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长沙市城管局将结合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监管执法情况,强化警示教育,定期通报行政执法典型案例,望有关从业单位和个人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安全规范作业。  2024年03月13日01时10分,湖南**公司车牌号为湘A*****的运输车在...

  完美真人 APP完美真人 APP为深入推进蓝天保卫战和交通顽瘴痼疾整治,严厉打击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违法违规行为,整治防范安全隐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长沙市城管局将结合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监管执法情况,强化警示教育,定期通报行政执法典型案例,望有关从业单位和个人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安全规范作业。

  2024年03月13日01时10分,湖南**公司车牌号为湘A*****的运输车在岳麓区坪塘街道坪塘路暮坪大桥河西联络线项目运输渣土过程中,因未对施工场地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进行冲洗,造成施工场地外路面污染,污染面积为32.5平方米。该行为涉嫌违反《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湘江新区行政执法局岳麓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

  依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结合《长沙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第20项,该违法情节属于较重裁量阶次。湘江新区行政执法局岳麓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对该当事人未对施工场地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进行冲洗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1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该案办结。

  2024年04月06日15时20分,湘江新区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执法巡查期间,发现当事人任**在岳麓区学士街道学华村胡家组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受纳建筑垃圾约120立方米,该行为涉嫌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 项的规定,湘江新区行政执法局岳麓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 项的规定,结合《长沙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第34项,该违法情节属于严重裁量阶次。湘江新区行政执法局岳麓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对该当事人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作出给予警告、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该案办结。

  2024年2月21日2时30分,长沙市芙蓉区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巡逻至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东岸街道滨河路时发现一辆湘A*****的货车正在运输建筑垃圾。执法人员立即上前检查,经查,司机为胡**,该车行驶证上所有人为苏*,车辆非专业运输车辆,车厢长 7m、宽 2m、高 1m,运输容量为14立方米。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长沙市芙蓉区行政执法局责令改正通知书》(长芙行执责改字号),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当事人行为违反了《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不按规定使用专用运输车辆承运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芙蓉区行政执法大队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

  依据《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芙蓉区行政执法大队对该违法当事人不按规定使用专用运输车辆承运建筑垃圾的行为,作出罚款3100元、没收违法所得19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该案办结。

  2024年3月25日晚,长沙市雨花区城管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巡查发现,长沙**运输有限公司一台车牌号为湘A*****的重型自卸货车运输途经平阳南路长托路段时,因该车后方挡板挂钩损坏,导致渣土撒漏污染路面42平方米。经查,该车辆在雨花区中核长沙肿瘤医院(一期)项目运输渣土,为长沙**运输有限公司车辆,雨花区城管综合执法大队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对长沙**运输有限公司进行了处罚。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长沙市雨花区城管综合执法大队对长沙****运输有限公司作出了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2024年4月18日,当事人自行缴纳罚款,案件执行完毕。

  2024年4月12日,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雨花区大队向长沙市雨花区城管综合执法大队移交关于湘A*****、湘A*****车辆涉嫌违规运输渣土案件线索。经雨花区城管综合执法大队调查,湘A*****、湘A*****均为湖南**工程有限公司车辆,在天心区鑫远D33、D26地块场平及基坑土方开挖及外运工程运输渣土,均未按照办理的长沙市建筑垃圾车辆运输核准证核准的路线行驶。雨花区城管综合执法大队根据《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对湖南**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了处罚。

  依据《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长沙市雨花区城管综合执法大队对湖南**工程有限公司作出了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2024年4月16日,当事人自行缴纳罚款,案件执行完毕。

  2024年3月22日晚,长沙市雨花区城管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巡查发现,一台车牌号为湘A*****的轻型特殊结构货车在东塘一号1#楼土石方工程运输渣土。经查,该车从东塘一号1#楼土石方工程运输渣土,没有使用管理部门规定的新型环保车辆运输。雨花区城管综合执法大队根据《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对车辆驾驶员谢*进行了处罚。

  依据《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长沙市雨花区城管综合执法大队对谢*作出了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2024年4月7日,当事人已自行缴纳罚款,案件执行完毕。

  长沙县**运输有限公司涉嫌施工工地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案、长沙县**运输有限公司涉嫌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处置案、文*涉嫌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案

  2024年2月28日13时50分,长沙县行政执法局接群众投诉称长沙县**增蓄引水工程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小河流治理捞刀河三合垸段堤防达标工程项目内正在土石方施工,现场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导致扬尘,现场运输车辆为湘B*****中型自卸货车,该车辆所有人为文*,驾驶员为李**,当日文*排驾驶员李*驾驶湘B*****中型自卸货车,在项目内装载施工弃土并倾倒在项目红线米处。长沙县**运输有限公司涉嫌施工工地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长沙县**运输有限公司涉嫌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处置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文*涉嫌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长沙县行政执法局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长沙县**运输有限公司施工工地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对长沙县**运输有限公司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处置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3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处警告、罚款人民币10000元。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对文*涉嫌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处警告、罚款人民币100元。

  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案、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案、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案

  2023年12月6日10时,长沙县行政执法局巡查至长沙县捞刀河流域春华镇春华山村太阳滩段河堤上时,发现此处倾倒有渣土,执法人员监调取控视频发现是湘A*****重型自卸货车倾倒,倾倒渣土处为祖*设立的建筑垃圾弃置场,同时发现湘A*****重型自卸货车不按规定使用卫星定位装置。祖*涉嫌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之规定,于**涉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于**涉嫌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长沙县行政执法局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对祖*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00元、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对于**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违法行为作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对于**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2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15日22时15分,长沙县行政执法局巡查至长沙县榔梨街道梨江大道与成功路交汇处路段时,发现长沙**运输有限公司湘A*****的中型自卸货车从长沙县黄兴镇**建筑工地运输一车建筑垃圾(渣土)至榔梨街道保家村成功路10号,不能现场提供渣土准运证,运输的建筑垃圾量共为7个立方米,其行为涉嫌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长沙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第八条第四项:多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或者受到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再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多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长沙县行政执法局依法对长沙**有限公司未经核准处置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罚款人民币7000元。

  2024年04月02日20时04分,当事人蔡**驶湘A*****的货车在长沙市望城区大泽湖街道金星北路处未按照核准的时间运输渣土。该行为违反了《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望城区城管局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

  依据《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望城区城管局对该违法当事人未按照核准的时间运输渣土的行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该案办结。

  2024年3月29日10时50分左右开始,当事人邓*驾驶一辆牌照为湘A*****重型自卸货车运输建筑垃圾,将**工地建筑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运输至关口街道溪江磊石山矿区及采矿破坏区进行生态治理和修复,建筑垃圾主要成分为渣土。2024年3月29日11时00分,浏阳市城管局执法人员在予倩路与胡家路交界处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使用规定的专用运输车辆运输建筑垃圾,其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长8.2米,宽2.6米,高2.1米,建筑垃圾数量约为44.8立方米。当事人行为违反了《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依据《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浏阳市城管局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

  当事人行为的违反了《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依据《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并参照《浏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经局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对被处罚人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该案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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