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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M 完美真人 APP《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项目规范》GB 55012-2021 (附条文说明)

作者:小编时间:2023-06-20 11:46 次浏览

信息摘要:

 现批准《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项目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12-2021,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国家标准《环境卫生技术规范》GB 51260-2017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本规范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

  现批准《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项目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12-2021,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国家标准《环境卫生技术规范》GB 51260-2017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本规范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出版发行。附件:1.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项目规范;2. 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为适应国际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通行规则,2016年以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陆续印发《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等文件,提出政府制定强制性标准、社会团体制定自愿采用性标准的长远目标,明确了逐步用全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取代现行标准中分散的强制性条文的改革任务,逐步形成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的技术性规定与全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构成的“技术法规”体系。

  关于规范种类。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覆盖工程建设领域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分为工程项目类规范(简称项目规范)和通用技术类规范(简称通用规范)两种类型。项目规范以工程建设项目整体为对象,以项目的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措施等五大要素为主要内容。通用规范以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各专业通用技术为对象,以勘察、设计、施工、维修、养护等通用技术要求为主要内容。在全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中,项目规范为主干,通用规范是对各类项目共性的、通用的专业性关键技术措施的规定。

  关于五大要素指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中各项要素是保障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体系化和效率提升的基本规定,是支撑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基本要求。项目的规模要求主要规定了建设工程项目应具备完整的生产或服务能力,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项目的布局要求主要规定了产业布局、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总体设计、总平面布置以及与规模相协调的统筹性技术要求,应考虑供给能力合理分布,提高相关设施建设的整体水平。项目的功能要求主要规定项目构成和用途,明确项目的基本组成单元,是项目发挥预期作用的保障。项目的性能要求主要规定建设工程项目建设水平或技术水平的高低程度,体现建设工程项目的适用性,明确项目质量、安全、节能、环保、宜居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应达到的基本水平。关键技术措施是实现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基本技术规定,是落实城乡建设安全、绿色、韧性、智慧、宜居、公平、有效率等发展目标的基本保障。

  关于规范实施。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具有强制约束力,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众权益和公众利益,以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满足经济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控制性底线要求,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维修、养护、拆除等建设活动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其中,对于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指不改变现有使用功能),当条件不具备、执行现行规范确有困难时,应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配套的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是经过实践检验的、保障达到强制性规范要求的成熟技术措施,一般情况下也应当执行。在满足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规定的项目功能、性能要求和关键技术措施的前提下,可合理选用相关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使项目功能、性能更加优化或达到更高水平。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要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协调配套,各项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相关技术水平。

  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实施后,现行相关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应及时修订,且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中有关规定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为准。

  1.0.1为在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建设、运行维护过程中,实现生活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防止二次污染,保障人身和公共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规范。1.0.2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项目必须执行本规范。1.0.3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的建设、运行维护应遵循有效发挥服务功能、安全生产、保护环境和资源利用的原则,应采用适宜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1.0.4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性能的要求。

  2.1.1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的规模,应根据服务范围内垃圾的现状产生量及其预测量,处理处置技术的可行性、经济性和可靠性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2.1.2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设施设备的处理能力,应根据生活垃圾的产生量及性质波动、设备停机时间、备用设施等综合确定,确保服务范围内生活垃圾得到及时有效处理。2.1.3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应与城乡功能结构相协调,满足城乡建设发展、环境卫生行业发展等需要。选址距居民居住区、人畜供水点等敏感目标的卫生防护距离,应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确定,且不应设在下列地区:1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供水远景规划区;2洪泛区和泄洪道;3尚未开采的地下蕴矿区和岩溶发育区;4自然保护区;5文物古迹区,考古学、历史学及生物学研究考察区。2.1.4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区域应实施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

  2.2.1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应具备下列功能:1应在入口设置称重计量设施;计量设施应具有计量、记录、打印、数据处理、传输与存储功能,并应定期对计量设施进行鉴定;2关键设备或系统应设置备用,确保工程正常运行;3应根据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的特点,配置适用、可靠、先进的自动化控制系统;4应以主要生产单元为主体进行布置,各项设施应按生活垃圾处理流程、功能分区合理布置,并应做到整体效果协调;5厂房的平面布置和空间布局应满足工艺设备的安装与维修的要求,应有利于减少垃圾运输和处理过程中的恶臭、粉尘、噪声、污水等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防止各设施间的交叉污染;6厂(场)区道路的设置,应满足交通运输和消防的需求,并应与厂区竖向设计、绿化及管线应分别设置人流和物流出入口,确保安全,并方便车辆的进出;8应具备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功能。2.2.2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土壤、水环境和大气环境的污染,保护好周边的环境。2.2.3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设置的污水调节池应符合下列规定:1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渗沥液调节池容积不应小于3个月的渗沥液处理量;2生活垃圾焚烧厂、厨余垃圾处理厂等处理设施的渗沥液调节池容积不应小于5d的渗沥液处理量;3调节池应设计为2个或设置分格;4调节池应设置清淤设施或设备。2.2.4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的污水处理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渗沥液处理设施应配置接收及储存系统、预处理系统、主处理系统、污泥和浓缩液处理系统、臭气处理系统等,确保正常运行;2渗沥液处理设施应设置渗沥液产生量和排出量计量装置,尾水排放应按照规定设置规范化排水口;3应根据渗沥液的进水水质、水量及排放要求等,选取生物处理、生物处理+深度处理、物化处理等主处理工艺;4渗沥液处理中产生的污泥应进行脱水等预处理,具体指标应符合后续处理工艺要求;5纳滤和反渗透工艺产生的浓缩液应采用焚烧、蒸发或其他方式处理。2.2.5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设置的臭气控制与收集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产生臭气的车间、构筑物、设备等应采取良好的密封措施,需要经常冲洗的地方应设置冲洗水收集设施;2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的垃圾卸(受)料设施、卸料部位、贮槽(坑)、输送设备、分选设备、堆肥发酵仓(容器)、渗沥液调节池及敞开式渗沥液处理设施等部位(情况),应配置局部排风设施用于臭气收集和控制;3臭气收集管道应选择抗腐蚀的材料,拼接缝应采取密封措施,且不应设在管道底部;4臭气收集和控制用风机应设置备用,抽气风机应具有防腐性能;5用于收集可能含有可燃气体臭气的风机,应具有防爆性能。2.2.6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的臭气处理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除臭设备的臭气处理能力应根据收集系统的最大风量和最大臭气污染物浓度确定;2封闭式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应选择以集中通风除臭为主,除臭剂喷洒为辅的总体除臭方案;3集中通风除臭应根据臭气强度及臭源分布情况选择除臭方法;4除臭剂不应具有毒性、刺激性和腐蚀性,喷洒系统应有除臭剂流量调节功能;5除臭设施(设备)应具有较强的抗负荷冲击能力,且应便于操作和维护;6除臭系统主除臭设备的配置数量不应少于2台。2.2.7垃圾储坑、渗沥液调节池与生化池等构筑物应采取防渗、防腐等措施。2.2.8具有可燃气体产生或泄漏可能性的封闭建(构)筑物内,应设置可燃气体在线监测报警装置,并应与强制排风设备联动。2.2.9沼气产生、储存、输送等环节及相关区域的设备、设施应采取防爆措施。2.2.10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应采取雨污分流措施,并应设置初期雨水储存池。2.2.11应配备员工便利设施和设备维修设施,并应提供充足的照明。2.2.12设施系统和子系统应确保在发生故障时的待机能力,还应考虑备用水和电力的供应。2.2.13应配置对相关工艺流程进行采样的采样口及平台等设施,采样点的设置应确保采样安全,且不影响正常生产。2.2.14应设置化验室或委托有检测能力的单位,对生活垃圾物理和化学性质、工艺技术参数、二次污染控制指标等进行检测和分析。2.3 运行维护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应制定与生活垃圾特性和工艺要求相适应的操作维护规程和事故应急预案。2.3.2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应设置道路行车指示、安全标志、防火防爆及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志。各检测点以及易燃易爆物、化学品、药品等储放点应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2.3.3厂房各作业区应合理分隔,应组织好人流和物流线路,避免交叉;竖向交通路线应顺畅、避免重复。2.3.4特种设备必须经相关部门检测合格,并应在许可的有效期内使用。2.3.5厌氧调试应注意沼气的生产安全,及时监测沼气的产生量,发现漏气现象及时排除。2.3.6皮带传动、链传动、联轴器等传动部件必须有防护罩,不得运转。机罩安装应牢固、可靠。2.3.7工作人员进入垃圾储坑、焚烧锅炉、脱酸塔、脱氮塔、袋式除尘器、渗沥液收集池、调节池、生化池、厌氧反应器等受限空间或存在有毒有害气体场所进行检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进入作业前必须采取事先通风、有害气体检测及佩戴个人防护用品等安全防护措施;2必须使用安全电压照明;3作业时应在外部设有监护人员,并应与进入的检修人员时刻保持联系;4进出人员应办理工作票,实行签进签出规定。2.3.8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污水处理系统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1水解酸化水力停留时间应为2.5h~5.0h;pH应为6.5~7.5;2混凝沉淀预处理药剂的种类、投加量和投加方式应根据渗沥液混凝沉淀的工艺情况、实验结果等确定。2.3.9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除臭系统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1对于长期堆放和储存生活垃圾和渗沥液的设施或场所,在启动风机收集臭气前,应测试臭气中的甲烷浓度,当甲烷浓度超过1.25%时,应先进行通风,并应使甲烷浓度降低至1.25%以下后,再启动风机;2除臭系统计划K时间停用时,应对设备及系统管路进行清洗,并对各种传感器、探头及仪表采取保护措施;3除臭设备检修前必须停止运行,并应先排除内部气体,通入空气,确认安全后仰进入设备内部检修,且进入设备内部检修的人员应佩戴安全防护用品;4废弃的除臭塔填料应进行无害化处理和处置,不得随意堆放、污染环境。

  焚烧厂应配置接收及储存系统、焚烧系统、余热利用系统、烟气净化系统、灰渣处理系统、污水处理系统、臭气处理系统以及配套设施等,确保正常运行。3.1.2焚烧厂应对卸料大厅、垃圾储坑、污水处理系统等区域臭气进行收集,经入炉燃烧或单独处理达标后排放。3.1.3焚烧厂必须设置自动控制系统,确保垃圾焚烧、烟气净化、余热利用、污水处理、消防等系统的安全、正常运行。自动控制系统应具有对过程控制参数和污染物排放指标数据储存3年以上的功能。3.2 接收及储存系统

  接收及储存系统应设置垃圾卸料间及平台、垃圾卸料门、垃圾储坑、垃圾抓斗起重机、渗沥液导排、臭气控制等设施。3.2.2垃圾储坑应符合下列规定:1卸料口处必须设置车挡和异常情况报警设施;2储存容量不应小于5d设计处理量;3应密闭,设置臭气控制与收集装置,保持负压状态;4底部应设置渗沥液导排收集设施,导排收集设施应采取防渗、防腐措施;5应设照明、火灾探测器、事故排烟、灭火器等装置。3.3 焚烧系统

  垃圾焚烧系统应设置垃圾进料装置、焚烧装置、出渣装置、燃烧空气装置、辅助燃烧装置及其他辅助装置。3.3.2焚烧线焚烧炉应保证炉膛主控温度区的温度能达到850℃以上,烟气在850℃以上空间内的停留时间大于2s。3.3.4焚烧炉应配置助燃燃烧器和点火燃烧器,燃烧器应使用轻质燃料(轻柴油或燃气),助燃燃烧器和点火燃烧器最大总功率应满足无其他燃料燃烧的情况下将炉膛主控温度区温度独立加热至850℃及以上。3.3.5应在焚烧炉最上(后)二次风喷入口与炉膛主控温度区出口之间至少设置2个温度监测断面,两温度监测断面之间应满足最大烟气量下停留时间不小于2s,每个断面至少设置2个温度监测点,实时监测炉膛主控温度区内的温度。3.3.6焚烧炉启动时,炉膛应按规定的升温速率升温,在炉膛主控温度区温度达到850℃之前不得投入垃圾。焚烧炉停炉时,炉膛应按规定的降温速率降温,在炉内垃圾燃烬之前,应通过助燃燃烧器维持炉膛主控温度区温度在850℃以上。3.3.7点火、助燃燃料、活性炭的储存及供应设施应配备防爆、防雷、防静电和消防设施。3.3.8焚烧厂运行过程中,对电气、燃烧、热力、烟气净化等设备和系统的操作和检修应分别执行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3.3.9检修人员进入垃圾焚烧炉及余热锅炉炉膛、烟道内部进行检修时,应做好安全措施。3.4 余热利用系统

  余热锅炉的额定出力应根据额定垃圾处理量、设计垃圾低位热值和余热锅炉设计热效率等因素确定。

  3.4.2余热锅炉热力参数应根据热能利用方式、利用设备要求及锅炉安全运行要求确定。3.4.3余热锅炉A、B、C级检修应符合下列规定:1A、B、C级检修时,应进行余热锅炉受热面金属监督工作,应对水冷壁、过热器等管子检查并应抽样测厚,水冷壁管测厚抽检率不得低于20%;2A级检修时,余热锅炉受热面应割管送检;3A级检修时,应进行主蒸汽管道、受监压力管道监督检查工作。3.4.4当余热锅炉受热面检查发现有变形、鼓包、胀粗等情况时,受热管应立即更换;对因冲刷、磨损、高温腐蚀致使壁厚减薄量超过设计壁厚30%的受热管应更换。3.4.5利用垃圾热能发电时,应符合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并网要求。利用垃圾热能供热时,应符合供热热源和热力管网的有关要求。3.5 烟气净化系统

  3.5.2每条焚烧线应配置独立的烟气在线监测系统,并应能满足全厂运行控制和环保监测的要求。在线监测点的布置、监测仪表的选择、数据处理及传输应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可靠。在线监测系统终端显示的颗粒物、有害气体浓度等数据应为换算成标准状态下、氧含量在11%时的数据,并可显示瞬时值和排放标准要求的时间均值。3.5.3焚烧厂检修过程中,应对袋式除尘器滤袋、仓室等部位进行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进行滤袋检漏试验、寿命评估;2应更换破损、脱落的滤袋;3应修复仓室泄漏点并应对仓室进行防腐维护;4滤袋的每次检查和更换应做好记录。3.6 灰渣处理系统

  3.6.2生活垃圾焚烧炉渣应定期检测物理、化学性质,其中热灼减率应小于5%。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应定期检测物理、化学性质、有害物质含量,确保各项指标符合相关要求后,方能进入后续处理环节。4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

  4.1.1填埋场应配置垃圾坝防渗系统、地下水与地表水收集导排系统、渗沥液收集导排系统、填埋作业、封场覆盖及生态修复系统、填埋气导排处理与利用系统、安全与环境监测、污水处理臭气控制与处理系统等。

  4.1.2填埋场用地面积和库容应满足工作年限不小于10年。4.1.3填埋场应设置围栏、大门等设施,防止自由进入现场非法倾倒、发生安全事故等。4.2 地基处理与垃圾坝工程

  4.2.2填埋场场底必须设置纵、横向坡度,排水坡度不应小于2%。4.2.3填埋场场底坡度较大时,应在下游建垃圾坝,垃圾坝应能有效防止垃圾向下游的滑动,确保垃圾堆体的长期稳定。4.3 防渗系统

  1应能有效地阻止渗沥液透过,以保护地下水和地表水不受污染,同时还应防止地下水进入填埋场;2应覆盖填埋场场底和四周边坡,形成完整的防渗屏障,并在填埋场运行期间及封场后维护期间内均应有效。4.3.2膜防渗层主要材料采用HDPE土工膜时,厚度不应小于1.5mm。4.3.3防渗系统铺设和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1HDPE膜铺设过程中必须进行搭接宽度和焊缝质量控制,并按要求做好焊接和检验记录;2防渗系统工程施工完成后,在填埋垃圾前,应对防渗系统进行全面的渗漏检测,并确认合格方可投入使用。4.4 地下水与地表水收集导排系统

  当填埋库区地下水水位距防渗层底部小于1m,或地下水对场底和边坡基础层稳定性产生影响时,必须设置有效的地下水收集导排系统。

  4.4.2填埋场应设置地下水监测设施。4.4.3填埋场防洪系统设计标准应按不小于50年一遇洪水水位设计,按100年一遇洪水水位校核。4.4.4填埋场防洪系统应根据地形设置截洪坝、截洪沟以及跌水和陡坡、集水池、提升泵站、穿坝涵管等设施。4.5 渗沥液收集导排系统

  填埋场必须设置有效的渗沥液收集导排系统,确保渗沥液顺利导排,防止渗沥液诱发堆体失稳滑坡和污染环境,渗沥液收集导排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能及时有效地导排防渗层上的渗沥液,降低防渗层上的渗沥液水头;2应能及时有效导排垃圾堆体中渗沥液,确保垃圾堆体中液位低于安全警戒水位之下;3应具有防淤堵能力;4不应对防渗层造成破坏。4.5.2填埋场调节池应设置有效的防渗系统、覆盖系统及清淤设施,防渗等级不应低于填埋库区。4.6 填埋作业

  4.6.2作业人员进行药物配备和喷洒作业应穿戴安全卫生防护用品,并应严格按照药物喷洒作业规程作业。4.6.3填埋作业过程中,应及时进行日覆盖与中间覆盖,保持雨污分流设施完好。4.6.4填埋垃圾未达到降解稳定化前,填埋库区及防火隔离带范围内严禁设置封闭式建(构)筑物。4.6.5填埋库区应按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中戊类防火区的要求配套防火设施。4.6.6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经处理满足相关要求后,在生活垃圾填埋场中应单独分区填埋。4.7 封场覆盖及生态修复系统

  填埋场封场应设置长期有效的封顶覆盖系统,控制雨水入渗和填埋气无组织释放量。填埋场封场覆盖结构由下至上应依次包括排气层、防渗层、排水层与植被层。

  4.7.2填埋场封场后维护期间,全场应严禁烟火,并应对填埋气和渗沥液收集处理设施采取安全保护措施。4.7.3填埋场封场后,应及时对场地进行生态修复。4.8 填埋气导排处理与利用系统

  填埋场必须设置有效的填埋气导排设施,防止填埋气聚集、迁移引起的火灾和爆炸。

  4.8.2填埋气导排设施应随着垃圾填埋范围和高度的增加而及时增设,确保填埋气导排设施作用范围覆盖全部填埋垃圾,并应避免填埋作业损坏气体导排设施,保持填埋气导排设施的有效性。4.8.3设置填埋气主动导排设施的填埋场,必须设置火炬系统或填埋气利用设施。4.8.4填埋气火炬系统应从占点火、熄火保护功能,火炬的进气管路上应设置与填埋气燃烧特性相匹配的阻火装置。4.8.5填埋气收集与利用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填埋气抽气设备前的进气管道上应设置氧含量监测报警设备,并与沼气收集控制系统连接。2输气管道不得穿过大断面管道或通道。3维修设备时,不得随意搭接临时电力线路;维修人员严禁穿戴化纤类工作服,在密闭室内严禁携带通信设备。4导气井井口氧气浓度超过2%时,应减少阀门开度。当查明存在进氧点时,应视情况关闭导气井阀门直至进氧故障排除。5预处理系统启动前必须进行氮气冲扫。6填埋气发电厂房及辅助厂房的电缆敷设,应采取阻燃、防火封堵措施。4.9 安全与环境监测

  应对填埋场垃圾堆体、垃圾坝及周边山体边坡的稳定安全进行监测,包括堆体中渗沥液液位、堆移、垃圾坝位移、周边山体边坡位移等。

  4.9.2应对垃圾填埋场周围地下水、地表水、大气、排放污水、场界噪声、苍蝇密度等进行定期监测。5 厨余垃圾处理厂

  处理厂应配置接收及储存系统、预处理及输送系统、厌氧消化或好氧堆肥或饲料化系统、沼气利用系统或制肥系统、固渣与污泥处理系统、污水处理系统、臭气收集处理系统等,确保正常运行。

  5.1.2处理厂应对臭气进行收集,经处理达标后排放。5.2 接收及储存系统

  接收及储存系统应设置垃圾卸料间及平台、垃圾卸料门、垃圾储坑或料斗、输送设备、渗沥液导排、臭气控制等设施。

  5.2.2卸料间应封闭,卸料口、卸料斗应能关闭。5.2.3卸料间应设置地面和设备冲洗设施及冲洗水排放系统。5.2.4卸料场地和厂区道路表层应采用防腐耐磨的水泥混凝土、金刚砂、环氧树脂或等效材料,并应当天进行清理。5.3 预处理及输送系统

  预处理工艺应根据垃圾成分和主体工艺要求确定。预处理系统应配置分选、破碎处理等设备,分选后垃圾中不可降解杂物含量应符合后续设备运行要求。

  5.3.2预处理设备应具有防粘、防缠绕、耐腐蚀、耐负荷冲击等功能,易损部件应易于拆卸和更换,预处理设备的运行参数应可调节。5.3.3预处理及输送设备应设置渗沥液收集装置,且便于清洁。设备四周应留有维修需要的空间或通道。5.3.4预处理设备应采取防噪减振措施。5.3.5油脂分离工艺应根据厨余垃圾处理主体工艺的要求确定,分离出的油脂应进行有效处理或安全利用。5.4 厌氧消化、好氧堆肥与饲料化处理系统

  厌氧消化主工艺为湿式厌氧的,物料破碎粒度应小于10mm;主工艺为干式厌氧的,物料破碎粒度应小于25mm并应混合均匀。

  5.4.2厌氧消化工艺类型应根据垃圾的特性、当地条件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5.4.3应对厌氧消化系统的物料温度进行控制。5.4.4厌氧消化反应器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有良好的防渗、防腐、保温和密闭性,在室外布置的,还应具有耐老化、抗强风、雪等恶劣天气的性能;2结构应有利于物料的流动,避免产生滞流死角;3应具有良好的物料搅拌、匀化功能,防止物料在消化器中形成沉淀;4应有检修孔和观察窗;5应配置安全减压装置,安全减压装置应根据安全部门的规定定期检验。5.4.5厌氧消化产生的沼气,应设置发电、提纯等沼气利用设施或火炬系统,不得直接排入大气。5.4.6好氧堆肥处理工艺类型应根据原料组成、当地经济状况、产品要求和处理场地等条件确定。5.4.7好氧堆肥处理工艺应对垃圾进行水分调节、盐分调节、脱油、碳氮比调节等处理,物料粒径应控制在50mm以内。5.4.8好氧堆肥初级发酵设施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1发酵仓数量及设计容积,应根据进料量和设计主发酵时间确定;2发酵仓应配置测试温度和氧浓度的装置,并应具有保温、防渗和防腐措施及水分调节、渗沥液和臭气收集功能;3发酵车间应配置通风和除臭设施。5.4.9好氧堆肥初级发酵堆层各测试点温度均应达到55℃以上,且持续时间不应少于5d;或达到65℃以上,持续时间不应少于3d。5.4.10强制机械通风的静态堆肥工艺,好氧堆肥初级发酵,堆层高度不应超过2.5m;当原料含水率较高时,堆层高度不应超过2.0m。5.4.11好氧堆肥初级发酵的运行终止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1耗氧速率上升至最大后逐步下降,与最大耗氧速率相比应下降90%并趋于稳定;2发酵产物卫生指标蛔虫卵死亡率不应低于95%,粪大肠菌值不应低于10-2,沙门氏菌不得检出。5.4.12好氧堆肥次级发酵工艺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次级发酵在室内车间进行时,车间应具有良好的通风条件;2露天次级发酵的发酵区应具有雨水截流、收集和导排措施。5.4.13好氧堆肥次级发酵的终止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1耗氧速率应小于0.1%O2/min;2种子发芽指数不应小于80%。5.4.14制备生化腐殖酸应符合下列规定:1制备生化腐殖酸时,应加入腐殖酸转化剂和碳源调整材料,控制碳氮比;2工艺过程使用的微生物菌剂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且应具有遗传稳定性和环境安全性;3发酵完成后,应将物料中大于5mm的杂物筛除。5.4.15伺料化处理的餐厨垃圾在处理前应严格控制存放时间,应确保存放和处理过程中不发生霉变。餐厨垃圾在进入饲料化处理系统前,应对其进行检测,发生霉变的餐厨垃圾及过期变质食品不得进入饲料化处理系统。5.4.16餐厨垃圾饲料化处理必须设置病原菌杀灭工艺。5.4.17对于含有动物蛋白成分的餐厨垃圾,其饲料化处理工艺应设置生物转化环节,不得生产反刍动物饲料。5.4.18加热去除餐厨垃圾水分时,加热温度应得到有效控制,避免产生焦化和生成有毒有害物质。5.4.19接触物料的设备停运后,应及时对残留的物料进行清理,防止残留物料霉变影响产品质量,便于设备再次启动。5.5 沼气利用与制肥系统

  湿式气柜、膜式气柜、带储气柜的厌氧消化反应器与厂内主要设施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安全要求,干式气柜与厂内主要设施的防火间距应按湿式气柜的规定值增加25%。

  5.5.2堆肥产品农用或林用时,主要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1杂物含量不大于3%;2粒度不大于12mm;3蛔虫卵死亡率不低于95%;4大肠菌值为10-1~10-2;5水分为25%~35%。5.5.3生化腐殖酸成品主要质量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1有机质含量不低于80%;2水分不大于12%;3粪大肠菌群数不高于100个/g(mL);4蛔虫卵死亡率不低于95%。5.6 残渣与沼渣处理系统

  5.6.2处理厂残渣、沼渣、污泥经预处理后,最终应进行利用或无害化处置。6 建筑垃圾处理工程

  6.1.1建筑垃圾应按照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等从源头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处置。

  6.1.2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和拆除垃圾应优先就近利用。6.1.3建筑垃圾储存、卸料、上料及处理过程中应采取抑尘除尘、降噪措施。6.1.4建筑垃圾原料、产品储存堆场应确保堆体的稳定安全性。6.2 转运调配

  6.2.2进场建筑垃圾应根据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及其细分分类堆放,并应设置标识。6.2.3转运调配场应合理设置开挖空间及进出口。6.2.4转运调配场应配备装载机、推土机等作业机械,配备机械数量应与作业需求相适应。6.3 资源化利用

  资源化利用厂应配置接收及储存系统、破碎系统、筛分系统、粉尘控制系统、噪声控制系统、配套设施等。

  6.3.2建筑垃圾应按成分进行资源化。6.3.3资源化利用应选用节能、高效的设备。6.3.4工程渣土应结合废弃矿坑(山)复垦工程、堆坡造景工程、路基回填工程等再利用。6.3.5工程泥浆应脱水处理后再利用,脱水处理产生余水应净化处理后排放。6.4 堆 填

  堆填场应配置垃圾坝、地下水与地表水收集导排系统、填埋作业、封场覆盖及生态修复系统、安全与环境监测等。

  6.4.2进行堆填处理的物料中废沥青、废旧管材、废旧木材、金属、橡(胶)塑(料)、竹木、纺织物等含量不应大于5%。6.4.3堆填前应清除基底的垃圾、淤泥、树根等杂物,抽除坑穴积水。6.4.4堆填前应验算地基承载力、堆体厚度和坡度,确保堆体稳定和安全。6.4.5堆填场地应设置有效的截排水措施,堆体应进行覆盖,防止雨水及地表水入侵,确保堆体稳定。6.5 填埋处置

  填埋处置场应配置垃圾坝、防渗系统、地下水与地表水收集导排系统、渗沥液收集导排系统、填埋作业、封场覆盖及生态修复系统、填埋气导排处理与利用系统、安全与环境监测、污水处理系统、臭气控制与处理系统等。

  6.5.2工程泥浆和高含水率的工程渣土填埋处置前应进行预处理,处理后抗剪强度指标应满足堆填体边坡稳定安全控制要求。填埋作业应控制堆填速率,当堆填速率超过1m/月时,应对堆体和地基稳定性进行监测。6.5.3填埋库区地基应是具有承载填埋体负荷的自然土层或经过地基处理的稳定土层,并应进行承载力计算、最大堆高验算、地基沉降及不均匀沉降计算。6.5.4应对填埋堆体边坡、堆体沉降、封场覆盖进行稳定性分析,确保填埋堆体和封场覆盖层的安全稳定。6.5.5不同类别建筑垃圾应分区填埋,各区根据填料的抗剪强度特性设置不同的堆填高度和坡度。6.5.6建筑垃圾填埋场地应设置有效地下水收集导排系统和环场截洪沟,堆体表面应采取防渗、排水及雨污分流措施,场地下游应设置泥沙沉淀池。6.5.7填埋结束后应对填埋场进行封场覆盖和生态修复。7 粪便处理厂

  7.0.2粪便处理厂应设置粪便、固渣、污水的计量装置。7.0.3粪便处理厂应设置密闭的粪便接收口或池,并采用密闭对接方式卸粪。7.0.4粪便主处理系统前,应设置储存调节池或调节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设置液位显示装置;2应设置循环泵、应急排放管线固液分离机应符合下列规定:1固液分离机应能截留粪便中粒径在15mm以上的固体杂物,并应将栅滤后液体中的细砂高效分离和排出;2固液分离过程应在密闭的条件下进行。7.0.6脱水设备的选型应根据粪便的特性和脱水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后选用。螺压式脱水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1脱水机应低转速、全封闭、可连续地运行;2脱水机应有限制和调节泥层厚度的功能;3脱水机应备有单独的滤网自动冲洗系统,滤网应选用强度高的不锈钢材料;4压榨螺杆的转速应可调节。7.0.7粪便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固渣应进行焚烧、堆肥或填埋等处理。附件2: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1.《生活垃圾渗沥液处理技术规范》CJJ 150-2010第5.5.2、6.2.2、6.2.3、6.3.1、6.4.8、6.4.9、8.1.5条;2.《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维护技术规程》CJJ 93-2011

  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规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规范规定的参考。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9年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19〕8号)要求,编制组在国家现行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基础上,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了国外技术法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与国家法规政策相协调,经广泛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编制了本规范。本规范的主要内容是:1 编制目的、适用范围;2 共性的规模、布局、建设和运行维护要求等;3 生活垃圾焚烧厂,包括垃圾储坑、焚烧线年可利用时间、焚烧温度控制及监测、停留时间、炉渣热灼减率、烟气在线监测、飞灰及炉渣处理等要求;4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包括使用年限、场底坡度、膜防渗层厚度、防洪系统设计标准、调节池、填埋作业、封场覆盖、填埋气导排及利用、安全与环境监测等要求;5 厨余垃圾处理厂,包括卸料、预处理、物料粒径、发酵温度、持续时间、发酵终止指标、产品质量、残渣与沼渣处理等要求;6 建筑垃圾处理工程,包括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处置、堆体稳定、雨污分流等要求;7 粪便处理厂,包括计量、储存调节池或调节罐、脱水设备、残渣处理等要求。

  本规范中,规定规模、布局的条款是:第2.1.1条、第2.1.2条、第2.1.3条、第2.2.1条第5款、第2.2.1条第6款。

  本规范中,规定共性的功能、性能的条款是:第2.2节全部条款、第2.3.2条。

  本规范中,规定生活垃圾焚烧厂功能、性能的条款是:第3.1.1条、第3.1.3条、第3.2节全部条款、第3.3.1条、第3.4.1条、第3.5.1条。

  本规范中,规定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功能、性能的条款是:第4.1.1条、第4.2.1条、第4.3.1条、第4.4.1条、第4.5.1条、第4.7.1条。本规范中,规定厨余垃圾处理厂功能、性能的条款是:第5.1.1条、第5.2.1条、第5.3.1条、第5.4.1条、第5.4.2条、第5.4.6条、第5.4.15条。本规范中,规定建筑垃圾处理工程功能、性能的条款是:第6.1.1条、第6.2.1条、第6.3.1条、第6.4.1条、第6.5.1条。

  下列工程建设标准中强制性条文按本规范执行:《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规范》GB 50869-2013《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防渗系统工程技术规范》CJJ 113-2007《生活垃圾渗沥液处理技术规范》CJJ 150-2010《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岩土工程技术规范》CJJ 176-2012《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维护技术规程》CJJ 93-2011《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封场技术规范》GB 51220-2017《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气体收集处理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CJJ 133-2009《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气体收集处理及利用工程运行维护技术规程》CJJ 175-2012《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 90-2009《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维护与安全技术标准》CJJ 128-2017《生活垃圾焚烧厂检修规程》CJJ 231-2015《生活垃圾堆肥处理技术规范》CJJ 52-2014《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厂运行维护技术规程》CJJ 86-2014《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范》CJJ 184-2012《粪便处理厂设计规范》CJJ 64-2009《粪便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30-2009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解释。二、本规范编制单位、起草人员及审查人员编制单位:上海市环境工程设计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等。(略)三、术 语

  1 垃圾 waste在人类生产、生活和为生产、生活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对使用者失去价值的废物,包括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粪便等固体废物。固体废物指人类在生存和发展中产生的固态或半固态的废物。

  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厨余垃圾、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等。主要有剩饭剩菜、果皮、废纸、废塑料、废橡胶、废旧纺织物、废竹木、废金属、废玻璃、废陶瓷、废灯管、废家用化学品等。

  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等的总称,指建设、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但不包括经检验、鉴定为危险废物的建筑垃圾。4 厨余垃圾 kitchen waste易腐烂、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含餐厨垃圾、家庭厨余垃圾、其他厨余垃圾等,具有含水率高、易被微生物降解的特点。俗称“湿垃圾”。

  餐馆、饭店、单位食堂等集中就餐点的饮食剩余物以及食物加工过程产生的垃圾。6 粪便 night soil;excreta人类或动物排出的生理排泄物,一般环卫部门清运的粪便主要包括化粪池或蓄粪池中的粪(渣)等。7 处理 treatment采用焚烧或其他改变垃圾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减少已产生的垃圾数量、缩小垃圾体积、达到无害化的过程。8 处置 disposal将垃圾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通常也称为“最终处理”。9 利用 use是指从固体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动。10 焚烧 incineration在专用炉体内使垃圾完全燃烧,释放热量并达到无害化的过程。11 卫生填埋 sanitary landfill填埋场地具有防渗、雨污分流、填埋气导排及渗沥液收集处理等工程设施,并在运行中采取压实、覆盖、臭味控制等措施,对填埋气和渗沥液进行处理使排放达到相应环境标准要求的垃圾处置方法。12 堆肥 compost通过控制微生物生长条件,促进垃圾发酵并将产物加工成肥料或土壤改良剂,最终达到无害化的过程。13 厌氧消化 anaerobic digestion垃圾在无氧状态下,利用厌氧菌降解其中有机物质,产生沼气的过程。14 减量化 reduction在垃圾产生源头、收运和处理过程中减少垃圾的体积和重量的措施。15 资源化 recovery;resourcelization通过一定技术措施分拣回收垃圾中的可利用的物资或通过特定(物理、化学、生物)方法将垃圾通过转换、加工、回收进行再利用的措施。16 无害化 harmless treatment采用适当技术与工程措施,使垃圾中的有害污染物(或在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有害污染物)整体上可控,达到国家(行业)现行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病原微生物控制要求的措施。17 焚烧线 incineration line为完成对垃圾的焚烧处理而配置的垃圾接收、焚烧、热交换、烟气净化、排渣出渣、飞灰收集处理、自动控制等全部设备和设施的总称。18 填埋库区 landfill area;compartment填埋场中用于填埋垃圾的区域。19 填埋库容 landfill capacity填埋库区可以填入的垃圾和功能性辅助材料所占用的体积,即封场堆体表层曲面与平整场底层曲面之间的体积。其中,填入的垃圾所占用的体积叫做有效库容。20 防渗系统 anti-seepage system在填埋库区和调节池底部及四周边坡上采用各种材料构筑的防渗屏障体系。21 地下水收集导排系统 groundwater collection and drainage system在填埋库区和渗沥液调节池防渗系统基础层下部,用于将地下水汇集和导出的设施体系。22 填埋场封场 landfill site closure填埋至设计终场标高或不再受纳垃圾而停止使用时,对采用不同功能材料,按规范进行封场并恢复生态的过程。23 厌氧消化工艺 anaerobic digestion process有机物质被厌氧菌在厌氧条件下分解产生氢气、乙酸或甲烷的过程。按照有机物质的固体含量,分为干式、半干式和湿式三种厌氧消化工艺。24 转运调配 transfer and distribution将物料集中在特定场所临时分类堆放,根据需要定向外运的过程。25 回填 backfill在低洼地块或地坪标高低于使用要求的地块,填入符合条件的土石方或建筑垃圾达到增加地坪标高的过程。26 粪便处理 treatment of night soil利用专业设施对粪便进行生物、物理或化学处理的过程。27 粪渣 residue of night soil粪便经分离、截留、发酵、絮凝脱水、去除上清液后沉淀于底部的固形物(沉渣)或浮盖于液面的固形物(浮渣)。28 渗沥液 leachate垃圾在堆放、转运和处理过程中,由于物理、生物、化学作用,同时在降水和其他外部来水的渗流作用下产生的含高浓度污染物的液体。也称“渗滤液”。29 残渣 residue垃圾在处理或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对主处理工艺流程无用的固态残余物质。30 沼渣 biogas residues垃圾厌氧消化后,剩余的固态或半固态残余物。31 灰渣 incineration residue; ash and slag垃圾焚烧过程中产生的炉渣、对流受热面锅炉灰、烟气处理飞灰等的总称。32 飞灰 fly ash烟气净化系统捕集物和烟道及烟囱底部沉降的颗粒物。33 炉渣 slag生活垃圾焚烧后宜接排出的残渣,以及锅炉受热面排出的灰渣。1 总 则1.0.1 垃圾处理处置设施是重要的城镇基础设施,设施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居民的身体健康和城镇环境,是社会经济发展中不可忽视的领域,为了保障垃圾处理处置工程设计、建设、运行维护过程中的人身和公共安全,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需要对相关内容进行规定。1.0.2 本规范是国家工程建设控制性底线要求,具有法规强制效力,必须严格遵守。在此基础上,国务院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各地省级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补充、细化和提高本规范相关规定和要求。1.0.3 垃圾处理处置设施功能是保障环境卫生系统正常运行、维护市容环境良好的前提;资源利用是垃圾管理和处理首先考虑的问题,也是有利于减少垃圾处理量、节约成本、提高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的重要手段;安全生产和保护环境是垃圾处理过程中需重点解决的问题,也是必须达到的目标。

  1.0.4 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是以工程建设活动结果为导向的技术规定,突出了建设工程的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措施,但是,规范中关键技术措施不能涵盖工程规划建设管理采用的全部技术方法和措施,仅仅是保障工程性能的“关键点”,很多关键技术措施具有“指令性”特点,即要求工程技术人员去“做什么”,规范要求的结果是要保障建设工程的性能,因此,能否达到规范中性能的要求,以及工程技术人员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按照规范的要求去执行,需要进行全面的判定,其中,重点是能否保证工程性能符合规范的规定。

  进行这种判定的主体应为工程建设的相关责任主体,这是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突出强调了工程监管、建设、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造价、咨询等各方主体的法律责任,既规定了首要责任,也确定了主体责任。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执行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是各方主体落实责任的必要条件,是基本的、底线的条件,有义务对工程规划建设管理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规定进行判定。同时,为了支持创新,鼓励创新成果在建设工程中应用,当拟采用的新技术在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或推荐性标准中没有相关规定时,应当对拟采用的工程技术或措施进行论证,确保建设工程达到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规定的工程性能要求,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并应满足国家对建设工程环境保护、卫生健康、社会经济管理、能源资源节约与合理利用等相关基本要求。

  2.1.1 规定了垃圾处理处置的工程规模。这里的工程规模指某城市或区域的垃圾处理能力,是焚烧、卫生填埋等所有设施能处理的垃圾量的总和。2.1.2 规定了垃圾处理处置工程设施及设备的处理能力。不同于本规范第2.1.1条,是对具体的设施或设备来说的。比如焚烧厂的处理规模、焚烧炉的处理能力。本条规定是从项目设计运行层面来讲的。

  2.1.3 规定了垃圾处理处置工程选址的原则。垃圾处理处置工程在运行过程中都可能会对周围环境产生一定的影响,如臭气、粉尘、噪声等,并且在运行管理不善或自然灾害等因素的影响下会存在一定的生态污染风险和安全风险等。在选址过程中,这些影响都应考虑到。故垃圾处理处置工程的选址应远离水源地、居民活动区、河流、湖泊、机场、保护区等重要的、与人类生存密切相关的区域,将不利影响的风险降至最低。

  本条中的“洪泛区”是指江河两岸、湖周边易受洪水淹没的区域。本条中的“泄洪道”是指水库建筑的防洪设备,建在水坝的一侧,当水库里的水位超过安全限度时,水就从泄洪道流出,防止水坝被毁坏。

  2.1.4 规定了垃圾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的性能要求,是为满足生活垃圾分类功能的基本要求。垃圾分类收集的目的就是分类处理,以提高垃圾处理的无害化、资源化水平。由于垃圾分类收集是需要居民配合的一项工作,而居民的垃圾分类收集习惯需要长时间慢慢培养,因此垃圾分类收集要达到一个较高水平和较高普及率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基于这种情况,垃圾分类收集不一定等分类处理设施建成以后才实施,以避免分类处理设施建成后因分类收集率和分类收集水平跟不上而无法正常运行。在推行垃圾分类收集的初期,可采用临时的分类处理措施,以利于分类收集工作的开展,当垃圾分类收集率和分类收集水平达到一定水平后再建设正规的垃圾分类处理设施。临时分类处理措施包括填埋场内开辟独立厨余垃圾填埋单元、临时厨余垃圾好氧生物处理设施、与焚烧厂协同处理等。

  2.2.1 规定了垃圾处理处置工程的基本功能。1 规定了称重计量设施的基本功能。本款中的“定期”是计量设施检定合格证中规定检定的日期,不得随意更改。通过对一些城市调查,有些地方是按照垃圾运输车吨位统计的,5t集装箱垃圾运输车实际装载量大都不超过4t,造成统计量与实际处理量差别较大。2 规定了关键设备或系统的备用功能。本款所述“关键设备或系统的备用性”是指对发挥环境卫生设施基本功能起到决定性作用的设备或系统,应设置2套以上同样的设备或系统,或者留有余量。如一套设备或系统检修停运或出现故障,另一套设备或系统还能发挥一定的作用,确保处理设施能有效处理垃圾。对于非常关键的设备一般要设完全备用的设备,如汽轮发电机的循环冷却水泵、排风除臭风机、车间工位的新风风机等。对于一般性关键设备,可以选择2套以上的设备或系统分担全部工作负荷,当有设备检修或故障停运时,其他设备和系统还能承担部分工作负荷,不至于使工作全部停止。环境卫生设施通常担负着维护环境卫生的重任,有些关键设备和系统如没有备用性,一旦停运,就会给环境造成影响,因此制定本条。为了方便设计人员确定什么设备和系统应具备备用性,这里列出一些典型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中需要具有备用性的关键设备和系统,详见表1。

  3 规定了垃圾处理处置工程应具有自动化控制系统的功能。自动化控制是垃圾处理处置工程运行控制的重要手段。基于垃圾处理处置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工程应有较高的自动化水平。4 规定了垃圾处理处置工程的总体布局。“主要生产单元”是指核心功能区,如生活垃圾焚烧厂焚烧车间、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填埋库区、厨余垃圾处理厂预处理车间、建筑垃圾处理厂(场)预处理车间、粪便处理厂脱水车间等。主要生产单元在垃圾处理处置工程中起主导作用,并与周围的设施如预处理设施、污水处理设施、臭气处理设施、原辅材料储存与进出料、道路交通组织等联系密切。因此,应以主要生产单元为主体进行布置,结合垃圾处理流程和现场实际情况布置辅助设施,确保相关设备稳定、可靠、高效运行。总体布置还应考虑建成后的立面和整体效果,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5 规定了垃圾处理处置工程总平面布置和空间布局的要求。垃圾处理处置工程建筑物体量大,形状复杂,通常会成为一个地段的突出性建筑。因而,建筑风格和整体色调应该与周围环境协调统一。厂房在生产运行时,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一些设备部件也需要维修更换。因此,在厂房的设计布置时,应该考虑到设备的安装、拆换与维护的要求。垃圾的运输、堆放、处理、出渣及运输车进出通道都属于作业区,与地磅房及物流大门等处联系密切。中央控制室属于清洁区,与厂部办公楼及人流大门联系密切。清洁区与垃圾作业区要合理分隔,避免交叉,以改善操作人员的工作环境。

  6 规定了厂(场)区通道设置基本原则。为满足物流运输和消防要求,厂内道路双向通行时,宽度不宜小于7m;单向通行时,宽度不宜小于4m。坡道中心圆曲线%。圆曲线处道路的加宽应根据通行车型确定。道路路线的设计应综合考虑厂(场)区平、纵、横三方面的情况,做到平面顺延、纵坡均衡、横面合理,并要有利于建成后的维修和养护工作。7 规定了垃圾处理处置工程总平面布置的要求。垃圾处理处置工程运输量较大,特别是在垃圾没有压缩的情况下,再加之目前部分区域存在垃圾运输车载重量小、装载率低、密闭性差、渗沥液滴漏等现象,因此在总体规划中,出入口应做到人流和物流分开。8 垃圾处理处置工程主要是用于改善环境卫生的,如遇突发事件,垃圾处理容易引起公共卫生方面的问题,直接威胁居民的身体健康。因此本款要求环境卫生设施能够抵御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突发事件期间产生的垃圾能够及时收运及时处理处置。

  2.2.2 规定了垃圾处理处置工程在环保方面的要求。环境卫生设施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均会产生不同程度的二次污染,必须通过技术手段将二次污染降低到最低限度,使其尽量不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不对居民健康产生损害。

  垃圾处理处置工程以下区域是污水主要产生点:生活垃圾焚烧厂卸料区、垃圾储坑等区域,生活垃圾堆肥厂卸料区、垃圾储坑、预处理车间、发酵车间等区域,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填埋库区等区域,厨余垃圾处理厂卸料区、垃圾储坑、预处理车间等区域,建筑垃圾处理厂卸料区、垃圾储坑、预处理车间、成品车间、堆场、填埋库区等区域,粪便处理厂卸料区、预处理车间等区域。对上述区域产生的污水,应通过设置收集沟、管等设施,有效将污水进行收集,并在厂(场)内设置污水处理设施,将污水处理达到国家现行相关标准或环评批复要求后排放。

  垃圾处理处置工程以下区域是臭气主要产生点:生活垃圾焚烧厂卸料区、垃圾储坑、污水处理区(调节池、浓缩液及污泥储存池、污泥脱水设施)等区域,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填埋库区、调节池、污水处理区等区域,厨余垃圾处理厂卸料区、垃圾储坑、预处理车间、污水处理区等区域,建筑垃圾处理厂污水处理区等区域,粪便处理厂卸料区、预处理车间等区域。对上述区域产生的臭气,应通过设置设备密闭罩、吸风口、收集管等设施,有效将臭气进行控制与收集,并在厂(场)内设置臭气处理设施,将臭气处理达到国家现行相关标准或环评批复要求后排放。

  垃圾处理处置工程以下区域是粉尘主要产生点:生活垃圾焚烧厂卸料区、飞灰和炉渣出料等区域,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飞灰、炉渣灯)填埋库区等区域,厨余垃圾堆肥厂卸料区、肥料加工车间等区域,建筑垃圾处理厂卸料区、预处理车间、成品车间、堆场、填埋场等区域。对上述区域产生的粉尘,应通过设置密闭罩、收集管等设施,有效将粉尘进行控制和收集,并在厂(场)内设置粉尘处理设施,将粉尘处理达到国家现行相关标准或环评批复要求后排放。垃圾处理处置工程以下区域是噪声主要产生点:生活垃圾焚烧厂卸料区、风机房、泵房等区域,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填埋库区作业区、污水处理风机房与泵房等区域,厨余垃圾处理厂卸料区、预处理车间、污水处理风机房与泵房等区域,建筑垃圾处理厂卸料区、预处理车间、制砖车间等区域,粪便处理厂卸料区、预处理车间等区域。对上述区域产生的噪声,应通过设置隔声罩、减振器、消声器、吸声墙等设施,有效控制噪声,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或环评批复要求。垃圾处理处置工程残余物主要包括:生活垃圾焚烧厂飞灰、炉渣、污泥,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污水处理区污泥,厨余垃圾处理厂分选杂质、堆肥残渣、厌氧沼渣、污泥,建筑垃圾处理厂分选杂质、处理过程残渣,粪便处理厂分选杂质、处理过程粪渣、污泥等。对上述区域产生的残余物,应通过设置脱水、稳定化、固化等处理,最终进入焚烧厂或填埋场进行处置,或者进行建材、制砖等资源化利用(由于大多数烟气中的重金属和二噁英被吸附在粉尘和活性炭粉上而被布袋除尘器除掉进入飞灰中,因此飞灰被列入危险废物。飞灰是否得到无害化处理是评价垃圾焚烧厂无害化水平的关键因素之一),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要求。2.2.3 规定了污水调节池的建设要求。2.2.4 规定了垃圾处理处置工程污水处理系统的功能及性能要求。1 规定了渗沥液处理设施的主体工程内容,接收及储存系统、预处理系统、主处理系统、污泥和浓缩液处理系统详见相关节内容。2 设置渗沥液产生量和排出量计量设施,主要是有利于主管部门对渗沥液处理设施的运行进行监管,检查渗沥液是否真正得到处理。另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减排核查核算工作的通知》(环办〔2008〕90号)的要求,各地方环保部门为统一管理核查污染排放数据,制订了排污口的建设和管理措施,渗沥液处理工程应根据当地环保部门要求设置排污口。3 规定了渗沥液主处理工艺选择的原则。生物处理包括厌氧生物处理和膜生物反应器等;深度处理包括纳滤、反渗透、蒸发和浓缩等。4 规定了污泥预处理工艺选择的原则。若进入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理,其含水率不应大于60%、无侧限抗压强度≥50kN/m2、十字板抗剪强度≥25kN/m2、渗透系数为10-6cm/s~10-5cm/s。若进入焚烧厂焚烧处理,应符合焚烧厂入炉要求。5 规定了浓缩液的处理措施。纳滤和反渗透工艺产生的浓缩液,COD通常在5000mg/L以上,氨氮浓度在100mg/L~1000mg/L,电导率为40000μS/cm~50000μS/cm。浓缩液直接回灌至垃圾填埋场,随着时间的积累可能导致垃圾填埋场含盐量增加,盐分有再次回到处理系统的风险。2.2.5 规定了垃圾处理处置工程臭气控制与收集系统的功能及性能要求。1 垃圾接收间、堆肥车间、焚烧厂垃圾储坑间、渗沥液调节池、生化池等车间,以及预处理和输送设备,由于垃圾、渗沥液大量集中,散发大量臭气,这些车间的门窗、屋顶的密封性,以及调节池、生化池等构筑物的密封性,设备的密封性都直接影响臭气控制效果;因此这些设施的建(构)筑物设计需要充分考虑屋顶与墙壁之间的密封,选择密封性好的门窗。对于垃圾车坡道、卸料大厅等容易抛撒渗沥液的地方,土建设计需要考虑设置冲洗水排水沟和冲洗水收集池,以便将冲洗地面的水及时收集处理,避免散发臭气。2 本款提出了配置局部机械排风设施进行臭气收集的部位和设备。对于一些臭气散发浓度大、散发面积较小的部位,如垃圾(粪便)卸料口(坑)、贮槽、堆肥发酵仓、垃圾输送带、敞开式筛分设备等,采用局部排风控制臭味是比较有效的方法。3 发生凝结水后,溶于水中的酸性物质会腐蚀管道,因此管道要考虑防腐材料。管道底部有接缝,凝结水易使接缝处腐蚀,造成漏气。4 臭气收集和控制的关键设备是风机,风机如不设备用,当风机出现故障时臭气将不能得到控制。所收集的臭气中含有很多腐蚀性气体,因此用于臭气收集的风机应具有防腐蚀性能。5 生活垃圾或其他有机垃圾可能长期堆放的空间(垃圾储坑、厌氧反应器、堆肥车间等)以及垃圾渗沥液储存池间等空间易发生厌氧反应而产生沼气,这些空间散发的臭气中含有甲烷等可燃气体,如达到爆炸下限浓度则遇火很容易爆炸。因此本款要求这种情况下的风机选择防爆型风机。2.2.6 规定了垃圾处理处置工程臭气处理系统的功能及性能要求。1 本款要求旨在使除臭设备在最大臭气强度和最大风量下也能达到良好的除臭效果。环卫设施的臭气主要是从生活垃圾和粪便等废弃物中散发出来的,臭气的主要成分是硫化氢、氨和有机硫化物,因此在除臭设备计算时采用这几种气体浓度作为计算参数是完全满足需要的。2 封闭式垃圾处理处置工程(生活垃圾焚烧厂、厨余垃圾处理厂、建筑垃圾处理厂、粪便处理厂等)的臭源一般在车间内部,采用集中除臭可有效控制臭味的散发和消除臭味,在可以接受的成本下达到良好的除臭效果。3 目前,针对集中排放的恶臭物质主要有10种除臭方法:1)吸附法:分为物理吸附法、浸渍吸附剂吸附法等。恶臭废气的吸附剂以活性炭居多。由于吸附剂往往具有较高的吸附选择性,因而具有较高的分离效果,能脱除痕量物质,但吸附容量一般不高(约40%,甚至更低)。一般活性炭脱臭多用于复合恶臭处理的末级净化。吸附法还常常与其他净化方法(吸收、冷凝、催化燃烧等)联合使用。该法的缺点是处理设备体积大,流程复杂,当废气中有胶粒物质或其他杂质时,吸附剂容易失效。2)吸收法:吸收法是利用物质溶解度的不同分离气态污染物的方法。吸收法净化气态污染物,是利用适当的除臭剂从废气中选择性地去除气态污染物以消除污染。这种方法高效、设备简单、一次性投资费用低,广泛应用于气态污染控制中。吸收净化的主要缺点是需对吸收后的液体进行处理,设备易受腐蚀。3)燃烧法:对于有毒、有害、不需回收的恶臭气体的处理,常用燃烧法。催化燃烧法是利用催化剂使有害气体在更低的温度下(300℃~450℃)氧化分解,从而节省燃料。该法适合处理流量大、污染物浓度低的废气;而且具有效率高、压降小、所需设各体积小、造价低、分解产物为无毒的二氧化碳和水,一般不产生氮氧化物的优点。缺点是催化剂价格高,且要求废气中不含导致催化剂失活的成分。4)冷凝法:通过降低饱和VOCs气体的温度,使VOCs恶臭气体冷凝后从气体中分离。冷凝法往往与吸附、燃烧和其他净化手段联合使用,以回收有价值的产品。5)膜分离法:根据膜构成的不同分为固膜分离和液膜分离2种。液膜分离技术可净化H2S、C02等气体;固膜分离技术可用来回收氨,浓缩甲烷,从C5和C5以下烷烃中分离乙烯、丙烯等。该法节能,效率高,已成功应用于化工、医药、环境保护等领域。6)电化学氧化法:采用一种内装专利膜和AgNO3-HNO3溶液的化学电池,在温度为50℃~100℃和常压的条件下进行氧化,在阳极,VOCs恶臭气体转化为CO2和H2O;在阴极,生成亚硝酸,经处理后可循环使用。该法的典型特点是VOCs恶臭物质去除率高,可达99%以上,但运行费用较高,为燃烧法的2倍~3倍。7)光催化降解法:其原理是在紫外线H将VOCs恶臭污染物质氧化成C02和H2O。该法对苯、乙苯、二甲苯的降解效果较好,由于受量子效率所限,难以处理浓度高、流量大的废气。8)等离子体分解法:低温等离子体内部富含电子、离子、自由基和激发态分子,其中高能电子与气体分子(原子)发生非弹性碰撞,将能量转换成基态分子(原子)的内能,发生激发、离解和电离等一系列过程,使气体处于活化状态。目前,非平衡等离子体的产生方法有很多种,如辉光放电法、电晕法、流光放电法、沿面放电法等,应用最广泛的是介质阻挡放电(又称无声放电)方法。与其他除臭方法相比,具有高效性、能耗低的优点。9)电晕法:在高能电子作用下产生氧化自由基-O、-0H;有机物分子受到高能电子碰撞被激发及原子键断裂形成小碎片基团,-O、-OH与激发原子有机物分子破碎的分子基团、自由基等发生反应,最终降解为CO、CO2、H2O。1988年以来,美国就开展了电晕法降解低浓度挥发性有机物的研究。研究表明,在通常温度和压力环境下,该法能达到较好的降解效果。10)生物法:利用微生物的新陈代谢过程对多种有机物和某些无机物进行生物降解,可以有效地去除工业废气中的污染物质。微生物除臭剂具有无毒、无害、无刺激性气味的特点,使用后不会造成二次污染。其原理是利用优化选取自然界中含有的多种高浓度、高活性的有效微生物菌群,通过复合微生物菌群的综合作用,可对垃圾中的有机物、有害污染物、臭气等进行有效分解,达到除臭及无害化处理的效果。除含氯较多的有机物生物降解困难外,一般的气态污染物都可得到不同程度的降解。由于垃圾处理处置工程散发的恶臭气体有多种,不同的恶臭气体具有不同的特性,去除方法也不同。因此要使最终除臭效果好,采用单一的除臭方法比较困难,需要采用多种除臭方式来去除不同种类的恶臭气体。另外,不同地点散发的臭气浓度也不同,在臭气收集系统设计时,可以将浓度高的臭气和浓度低的臭气分别单独收集,单独处理。这样既有利于节约除臭成本,又有利于提高除臭效果。臭气主要成分包括H2s、NH3及VOCs等。不同设施和场合的除臭方法组合方案可参考表2确定。>

  4 除臭剂喷洒后,其细小的雾滴会随空气飘散至比较远的地方,易被人吸入,因此本款要求除臭剂不能对人体有毒性。如果除臭剂有腐蚀性,也会影响设备和设施的寿命,造成经济损失,因此除臭剂也不能有腐蚀性。不同除臭剂、不同使用场合的喷洒液稀释倍数要求不同。在用于环卫设施除臭时,可以根据实际效果在喷洒液制作时调整除臭剂稀释倍数。5 规定了除臭设备的性能要求。环卫设施的臭气散发强度变化较大,除臭设备在臭气强度负荷变大时应能够通过调节工艺参数来满足臭气排放指标。6 要求除臭设备的配置数量不应少于2台,主要是考虑设备的备用性。如果只有1台设备,当设备检修或故障时,除臭就要完全停止,臭气就会污染环境。当配置2台除臭设备时,每台可按一半及以上的处理量进行设计,当一台设备检修时,另一台可适当超负荷运行,能保证一定的除臭效果。如经济上允许,可选择多台除臭设备,使设备备用性更好一些。2.2.7 规定了垃圾储坑、渗沥液调节池与生化池的防渗、防腐性能。垃圾储坑、渗沥液调节池与生化池的内壁因垃圾及其产生的渗沥液中含有大量水分及腐蚀性介质,储存时会腐蚀池壁,可能导致池体渗漏,污染周边环境,所以在设计时,内壁应考虑耐腐蚀、防渗水、防龟裂的问题。2.2.8 规定了封闭建(构)筑物内对可燃气体的安全措施。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中可燃气体大多是沼气。沼气属于易燃气体,车间内的气体输送管路和预处理及利用设备都存在漏气的可能性,气体泄漏在车间内就可能在车间内聚集,达到爆炸浓度范围即可能发生爆炸事故,因此车间内需要安装可燃气体在线检测报警装置,当检测到可燃气体浓度接近设定值时报警装置会报警,并同时打开排风机,将车间内含有可燃气体的空气排往室外。2.2.9 沼气是可燃气体,其中主要成分甲烷在空气中的爆炸浓度是5%~25%,如果沼气泄漏到某个空间中极易引起爆炸。因此在可能有沼气泄漏的地方均要考虑防爆设计。防爆设计包括危险场所的划分、防爆等级的划分、防爆设备的选择等。

  2.2.10 规定了垃圾处理处置匚程雨污分流的措施。由于降雨初期,雨水溶解了空气中的大量酸性气体、汽车尾气、工厂废气等污染性气体,降落地面后,又由于冲刷屋面、沥青混凝土道路等,使得前期雨水中含有大量的污染物质,前期雨水的污染程度较高,甚至超出普通城市污水的污染程度。尤其是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普遍存在跑冒滴漏问题,而且室外地坪、道路日常维护冲洗,大量污水进入雨水管网,初期雨水污染程度更严重,因此要求在厂(场)内设置储存池,并要求经污水处理系统处理达标后排放。

  2.2.12 规定了设施系统和子系统的建设应考虑应急措施的要求。生活垃圾处理处置设施一旦发生故障,可能造成垃圾处理不完全、环保不达标的情况,因此要求设施在建设时,就要考虑到应急措施,备用设备、水、电等。

  2.2.13 规定了垃圾处理处置设施采样曰及平台的功能性能要求。采样点的设置应该使得人员可以安全地进行采样,而不会干扰正常的生产操作。2.2.14 规定了对垃圾处理处置工程处理对象等进行检测和分析的要求。化验室应定期做下列检测、分析:1 应定期对原水(自来水)、锅炉给水、锅水和蒸汽进行化验分析。分析的项目有悬浮物、硬度、碱度、pH、溶氧、含油量、溶解固形物(或氯化物)、磷酸盐、亚硫酸盐等。2 垃圾分析的项目有:垃圾物理成分(包括垃圾含水量)、垃圾热值等。飞灰分析的项目有:固定碳、重金属。煤和油的分析项日有:水分、挥发分、固定碳、灰分、发热量、黏度等。3 污水分析的项目有:BOD5、CODcr、HN3-N、SS等。2.3 运行维护2.3.1 规定了垃圾处理处置工程应设置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维护规程和事故应急预案等安全方面具体措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一系列为了保障安全生产而制定的条文,它建立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控制风险,将危害降到最小。同时,垃圾处理处置工程机械设备专业性较强,其使用、维护均应由受过专业训练的人员进行操作,严禁未经训练的人员操作、使用相关设备,管理上需要制定相关应急预案。2.3.2 规定了垃圾处理处置工程运营过程中的安全保证技术措施,是垃圾处理处置工程运营阶段必须满足的基本要求。各项功能标志不清或缺少标志极易造成安全事故,而道路行车指示、安全标志、防火防爆及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志可以有效避免意外人员伤亡、安全事故,并且提高运行管理效率。安全生产是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运行管理中的重中之重,完善的标志系统可以有效保障运行安全。2.3.3 规定了厂房内部人流物流组织的原则,是安全保证的技术措施。为保障人员安全,应尽可能实现人车分流,生产车辆单向行驶,并在生产区域划分出人员专用通道。2.3.4 规定了特种设备使用的要求,是安全保证的技术措施。垃圾处理处置工程涉及的特种设备主要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所有特种设备均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进行使用,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2.3.5 规定了沼气生产安全的要求。为保证厌氧调试时沼气的生产安全,可利用沼气在线监测设备实时采集数据,监控沼气产量,并及时预警,保障沼气工程安全。2.3.6 规定了皮带传动、链传动、联轴器等传动部件须有机罩安全措施,防止工伤事故。机罩安装应牢固、可靠,以防振脱、碰落,这是安全生产的基本保障措施之一。

  2 规定了混凝沉淀药剂选择原则。混凝沉淀法药剂的选择应考虑三个方面因素:药剂投加是否方便、处理效果是否可靠、经济是否合理。湿投法包括重力投加法和压力投加法;湿投法需要有一套配制溶液及投加溶液的设备,包括溶药、搅拌、定量控制、投药等部分;干投法是将易于溶解的药剂经过破碎后直接投入渗沥液处理系统中,本工艺对药剂的粒度要求严格。重力投加法需要建设高位溶液池,利用重力将药剂投加到渗沥液处理系统中。压力投加法包括水射器法和加药泵法。水射器法利用高压水在水射器喷嘴处形成负压将药液吸入,并将药剂射入压力管道内。加药泵法是利用加药泵直接从溶液池吸取药液加入压力管线。常用的药剂有硫酸铝、聚合氯化铝、硫酸亚铁、三氯化铁和聚丙烯酰胺(PAM)等药剂。2.3.9 规定了垃圾处理处置工程除臭系统运行维护的技术措施。1 长期堆放和储存垃圾和渗沥液的设施或场所,其中的有机物易发生厌氧反应,产生甲烷气体。如长期不通风,甲烷气体易在设施内聚集,浓度可能超过5%的爆炸下限。这时如果直接启动抽气风机,如风机不是防爆风机就容易发生爆炸事故。2 除臭系统长时间停用需要对设备及管理进行清洗,对仪表、探头等进行保养、保护,以防系统损坏。3 除臭设备内部容易积聚气体,涉及人身安全,所以要求在检修前应通入空气,确认安全后再进入设备内部检修,检修人员应配戴安全防护用品。4 本款是对废旧填料无害化处理的基本规定。无害化处理方式有填埋、焚烧等。3 生活垃圾焚烧厂3.1 一般规定

  3.1.1 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厂必须配置的设施,是焚烧厂正常运行的保证。接收及储存系统、焚烧系统、余热利用系统、烟气净化系统、灰渣处理系统、污水处理系统、臭气处理系统、配套设施等的具体要求详见相关节的内容。3.1.2 焚烧厂卸料大厅、垃圾储坑、污水处理系统等区域易产生臭气,如不进行处理,臭气外逸,易对周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垃圾储坑臭气浓度较高,在焚烧炉运行中可直接抽吸至焚烧炉燃烧处理,但在焚烧炉停炉检修或意外工况导致停炉时,则通过单独设置的除臭系统,把垃圾储坑内的臭气抽到除臭装置中,和卸料大厅及污水处理系统区域臭气一样,经单独处理后排放。

  3.1.3 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厂自动控制系统的功能及性能。焚烧厂系统复杂、设备庞杂且关联度大,特别是带高压蒸汽锅炉的垃圾焚烧发电厂,压力容器多、电压等级高、电气设备复杂,操作不当很容易引发安全和污染事故,因此利用精准、可靠的自动控制系统对全厂关键部位或环节进行控制,确保全厂的安全、正常、达标运行是非常必要的。要求对炉膛温度、锅炉出口氧含量、烟气净化耗材量、烟气排放指标等过程控制参数和污染物排放指标数据储存3年以上的功能是为了便于对焚烧厂运行状况的监管、考核和评价。

  3.2.2 规定了垃圾储坑的相关要求。1 垃圾运输车辆在卸料时,要在卸料门等处安装红绿灯等操作信号;设置防止车辆滑落进垃圾池的车挡及防止车辆撞到门侧墙、柱的安全岛等设施。2 规定了垃圾储坑的容量。垃圾在储存过程中,会发生一系列物理、化学变化,并可能渗沥出部分垃圾水分。另外,由于垃圾来自不同行业和区域,应使垃圾在储存过程中尽量混合,使垃圾热值均匀,保证焚烧装置连续稳定运行等,结合考虑焚烧厂检修期较长时的垃圾储存问题,特对垃圾储坑容量进行了规定。

  3 垃圾储坑内储存的垃圾是焚烧厂主要恶臭污染源之一。防止恶臭扩散的对策是抽取垃圾储坑内的气体作为焚烧炉助燃空气,使恶臭物质在高温条件下分解,同时实现垃圾储坑内处于负压状态。停炉时焚烧炉一次风停止供给,这时垃圾池储坑内不能确保负压状态,如垃圾储坑内有垃圾存在,则需要附加必要的通风除臭设施。

  4 我国生活垃圾含水率普遍偏高,特别是南方城市更明显,且垃圾含水量具有随季节变化而变化的特征。垃圾渗沥液具有较高的黏性,因此,要有可靠的渗沥液收集系统,在渗沥液收集系统的进口采取防堵塞措施。同时渗沥液具有腐蚀性,因此渗沥液收集、储存设施应采取防腐、防渗措施。5 为防止垃圾焚烧炉内的火焰通过进料斗回燃到垃圾储坑内,以及垃圾储坑内意外着火,需要采取切实可行的防火措施。还需要加强对垃圾卸料过程的管理,严防火种进入垃圾储坑内;加强对垃圾储坑内垃圾的监视,一旦发现垃圾堆体自燃,应及时采取灭火措施。在垃圾储坑内设置必要的消防设施是很必要的。

  3.3 焚烧系统3.3.1 规定了焚烧系统的构成。3.3.2 规定了垃圾焚烧线年运行时间。因焚烧装置每年需要进行维护、保养,还需要定期维修,故年运行时间应为累计运行时间。国外焚烧经验表明,当垃圾焚烧炉启动或停炉期间,烟气中的污染物含量明显高于正常运行期间的含量,特别是二噁英含量明显增加,因此,为达到年运行8000h的要求,应优先采用连续运行方式的焚烧厂。这也是基于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3.3.3 规定了焚烧炉的性能参数。焚烧炉炉膛主控温度区几何尺寸主要根据垃圾焚烧量和焚烧烟气量确定。当炉膛主控温度区几何尺寸一定时,焚烧热负荷越大,炉膛主控温度区温度越高,烟气量越大,烟气在炉膛主控温度区停留时间也越短,反之,焚烧热负荷越小,炉膛主控温度区温度越低,烟气量越小,烟气在炉膛主控温度区停留时间也越长。在焚烧炉设计时,需要考虑炉膛主控温度区几何尺寸、最大垃圾焚烧热负荷和最小垃圾焚烧热负荷三者的平衡,使焚烧炉在最大垃圾焚烧热负荷和最小垃圾焚烧热负荷时均能使炉膛主控温度区的温度达到850℃以上,同时烟气在炉膛主控温度区的停留时间要大于2s。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在最大和最小垃圾焚烧热负荷下使垃圾焚烧烟气中的有害物有效分解,这是焚烧炉必须具备的功能。最小垃圾焚烧热负荷一般出现在垃圾热值低或垃圾量少时,这时如垃圾焚烧的热量不足以使炉膛主控温度区温度达到850℃以上,则应启动助燃系统,使炉膛主控温度区温度达到850℃以上。3.3.4 规定了助燃燃烧器和点火燃烧器的性能。助燃燃烧器和点火燃烧器是焚烧炉启动时必备的设备。由于焚烧炉启炉时烟气温度低、含水率高,后端的布袋除尘器无法投入工作,因此在启炉时烟气需要直接排放,为了不造成排烟污染,本条要求助燃燃烧器和点火燃烧器使用燃烧排放比较清洁的轻柴油或燃气。另外,为了避免垃圾燃烧的挥发性气体不经过850℃以上高温分解而造成排烟污染,启炉时需要利用助燃燃烧器和点火燃烧器将炉膛主控温度区温度逐步加热到850℃以上时才允许垃圾入炉。在垃圾入炉前需要完全依靠助燃燃烧器和点火燃烧器将炉膛主控温度区温度加热到850℃。因此本条要求助燃燃烧器和点火燃烧器最大功率之和应足以将炉膛主控温度区温度独立加热至850℃。

  3.3.5 规定了温度监测的要求。炉膛主控温度区是保证烟气温度达到850℃以上,且在850℃以上停留时间达到2s的空间,只要两端的温度达到850℃以上,一般情况下中间各点温度也能够保证达到850℃以上。因此在炉膛主控温度区两端(一端是最上/最后二次风喷入口,另一端是从此喷入口计算最大烟气量下停留时间2s的断面)设置温度测点对于监测炉膛主控温度区内的温度是非常重要的。由于炉膛主控温度区空间较大,温度分布有可能不均匀,因此要求每个测温断面至少设2个测温点,以提高温度监测的准确性。

  3.3.6 规定了焚烧炉启动和停炉工况时满足完全燃烧的措施要求。焚烧炉启动和停炉过程燃烧工况和烟气净化系统工况不稳定,容易造成污染物超标,因此保持垃圾焚烧炉的连续运行避免频繁启停是非常重要的。在焚烧炉检修需要启停时需要严格按照启停炉操作规程进行,重点是炉膛温度的控制。焚烧炉启炉时,为了保护炉内耐火材料和隔热材料,炉膛温度不能上升太快,只能缓慢升高。在炉膛主控温度区温度达到850℃之前只能靠助燃燃烧器控制炉膛温度的上升。在炉膛主控温度区温度达到850℃之前如果投进垃圾,则会造成垃圾燃烧不完全而使排放超标。同样,焚烧炉停炉。完美真人 WM真人 APP完美真人 WM真人 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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